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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着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已有越來越多的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認識到商標的重要性,並大力培育、發展農產品品牌,更積極的參與市場競爭。“崇明島”系南通五梁紅農產品專業合作社(下稱南通五梁紅合作社)享有商標權利的知名大米品牌,“崇明島”商標2010年12月14日由南通五梁紅合作社申請,2011年12月28日獲準註冊,指定使用在30類的“米”等商品上,經過十多年的持續發展,在江浙滬區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一、“崇明島”品牌遇困境
2020年4月,上海某旅遊投資公司以“崇明島”商標與其地理標誌產品名稱相衝突,且違反《商標法》第10條1款8項具有“不良影響”爲由針對南通五梁紅合作社“崇明島”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爲“崇明大米”是在大米商品上取得註冊證的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崇明島”商標容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品質、產源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10條1款8項的規定,並裁定對“崇明島”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南通五梁紅合作社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裁定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崇明島”與上海市轄區“崇明”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相似,容易誤導相關公衆,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產地產生混淆、誤認,並維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結論。
如若“崇明島”商標被實質性無效宣告,將不能再投入商業使用,南通五梁紅合作社十多年的品牌經營成果將不復存在,其商業經營無疑將陷入困境。
二、二審反轉,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助力“崇明島”商標成功維持註冊
一審不利判決之後,南通五梁紅合作社委託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商標團隊代理“崇明島”案件二審訴訟。通過對於原審案件材料及案情的深入分析、梳理與研究,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商標團隊發現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程序及一審裁判在兩個層面具有錯誤:
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崇明島”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1款8項具有“不良影響”存在重大法律適用錯誤,其將“不良影響”條款的法律適用錯誤擴張至“容易誤導公衆”“對商品的產地產生混淆、誤認”,此種擴張適用既與商標法及司法解釋就“不良影響”條款的明確規定相違背,又與最高院、北京高院等一系列司法在先判例所確定的裁判規則相背離,損害了社會公衆對於商標法“不良影響”法律條款適用的預見性及可預期性,不利於品牌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二是,上海某旅遊投資公司在無效宣告理由中所提及的“崇明大米”地理標誌商標相較於“崇明島”商標屬於在後註冊,換言之,南通五梁紅合作社所擁有的“崇明島”商標屬於在先註冊商標,而“崇明大米”地理標誌商標屬於在後註冊,在後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不能無效在先商品商標。另需特彆強調的是,地理標誌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經過代理律師對於崇明區域大米種植信息的反覆查詢,崇明區域長期以來所種植、生產的大米系“寒優湘晴”“南梗46”“花優14”等品種,對外宣傳曾使用“瀛聯”品牌而非“崇明大米”,在此情形下,代理律師建議南通五梁紅合作社另行鍼對“崇明大米”地理標誌申請無效宣告,全方位維護自身企業權益。
經過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商標團隊在二審階段的持續努力,北京高院二審認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崇明島”標誌及其構成要素存在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能性,“崇明島”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南通五梁紅合作社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最終,二審撤銷了一審判決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
“崇明島”商標案件是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商標團隊代理的又一典型案例,“崇明島”商標成功維持註冊對於農產品品牌建設,以及知識產權助力農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