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手機,掃一掃二維碼 即可通過手機訪問網站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訂閱我們的微信公衆號
——上訴人時代法商(福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君寬律師事務所與被上訴人海南捷訊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上海厥潔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海南捷訊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訊嘉公司”)是一家爲百度商戶提供域名空間、自助建站及網站模板服務的建站服務商。杭州食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食善公司”)爲百度商戶,曾使用捷訊嘉公司備案域名“wejianzhan.com”自助建站,並通過百度網站推廣。
自2022年起,捷訊嘉公司在全國各地陸續收到“拼一碗”商標侵權批量訴訟,取證地均位於浙江省溫州市,並發現存在重複訴訟問題:一、在杭州市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285號案件”),“拼一碗”商標權利人沈某,以不可撤銷的獨佔許可的方式,將商標授權給上海厥潔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壹助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壹助公司”),委託浙江君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君寬律所”)起訴食善公司及捷訊嘉公司商標侵權,後壹助公司獲得食善公司賠償,賠償的和解款由君寬律所律師直接收取;二、在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6999號案件”),“拼一碗”商標權利人沈某,以不可撤銷的獨佔許可的方式,將商標授權給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俊公司”),並就“285號案件”相同的侵權事實,委託君寬律所再次起訴食善公司及捷訊嘉公司商標侵權。
據此,捷訊嘉公司認爲存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將沈某、壹助公司、食俊公司起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沈某自述“拼一碗”商標維權由時代法商(福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法商公司”)操控,且並未收到任何“拼一碗”案件的賠償款項。沈某按照時代法商公司要求,向壹助公司、食俊公司出具商標獨佔許可,並安排壹助公司、食俊公司向其出具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有關侵權線索的調查、取證、訴訟及相關成本均由時代法商公司全權負責處理,但沈某不得幹涉訴訟進展,否則需支付高額違約金。隨後,君寬律所接受時代法商公司指派,代理食俊公司、壹助公司分別在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杭州市錢塘區法院,就“拼一碗”商標對食善公司、捷訊嘉公司提起訴訟。
據此,捷訊嘉公司申請法院追加時代法商公司、君寬律所作爲共同被告,並主張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要旨
一、建站服務商如被惡意訴訟,有權要求惡意訴訟方賠償合理開支
經查明,捷訊嘉公司爲百度商戶提供wejianzhan.com域名空間、自助建站、提供網站模板等服務的建站服務商。在涉及“拼一碗”的系列案件中,捷訊嘉公司雖然曾多次答辯並提供證據證明其僅爲百度商戶提供製作網頁的工具模板及域名空間,案涉網頁底部也註明瞭建站客戶名稱,對於建站客戶另行通過百度網發佈推廣內容並鏈接到建站網頁並無修改和審覈權限,但仍被列爲被告起訴。因建站網頁域名的ICP備案主體系捷訊嘉公司,且訴訟發生在不同地區的不同法院,捷訊嘉公司如不積極應訴,從證據外觀上看的確存在敗訴風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爲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覆》,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因此,在涉及“拼一碗”起訴捷訊嘉公司的系列案件中,如原告構成惡意訴訟,捷訊嘉公司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原告賠償合理開支。
二、商業維權機構濫用訴權構成惡意訴訟,權利人未盡審慎義務需共同擔責
在本案呈現的商業維權模式下,商業維權機構與權利人所簽署《知識產權線上(品牌)保護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明顯有異於一般委託合同:時代法商公司主動調查辦理案件、自主決定是否放棄辦理、不收取費用、可單方決定是否調解、撤訴以及調解金額,甚至明確商標權利人必須對此予以認可,這與一般的委託截然不同。商標權利人還應配合與時代法商公司指定律所簽訂訴訟代理委託合同,甚至時代法商公司可代表商標權利人直接與指定律所簽訂訴訟代理合同。上述合作模式下,權利人一旦在起訴狀上蓋章,就喪失了對訴訟進程的絕大部分掌控能力。
時代法商公司和君寬律所作爲商業維權機構,雖然不是傳統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發起人,但二者作爲關聯公司,主動找到沈某要求合作,主動尋找線索、製作訴訟材料、自主辦理案件、單方決定調解或撤訴,並收取15,000元以下的全部賠償款、超出15,000元部分的70%均歸時代法商公司所有,該利益歸屬的約定將導致受託人存在爲己逐利的衝動,有悖於法律服務的本意,不僅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上也系合作協議簽訂後實際上的受益人。在285號案件中,君寬律所律師收到食善公司賠償款後申請撤訴,並未要求捷訊嘉公司進行賠償。因此,時代法商公司和君寬律所明知捷訊嘉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後時代法商公司和君寬律所利用沈某事前簽署的空白授權委託書又以相關事實再次提起6999號案件,將捷訊嘉公司列爲被告,訴訟本身不具備正當性,系濫用訴權而提起的重複訴訟,客觀上給捷訊嘉公司製造不必要的訴累,構成重複訴訟。這一行爲脫離權利人意志範圍,時代法商公司和君寬律所作爲受託人,均系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難言存在對法律和事實的錯誤認識,由此可見,二者並非爲獲取委託報酬,而是以獲取賠償費用爲目的,應當認定時代法商公司、君寬律所是6999號案件惡意訴訟實質上的發起人,作爲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拼一碗”商標權利人食俊公司和沈某主觀上雖不存在惡意,但其應當知曉訴訟關係到自身和對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應當嚴肅對待。食俊公司在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雖然未獲得實際金錢收益,但是免費享受了時代法商公司和相關律所的服務,其明知通過合作協議已將大部分訴訟權利委託給時代法商公司,控制訴訟的唯一路徑只有嚴格審覈起訴狀簽章,但是其在6999號起訴狀上籤章時未盡合理審慎義務。沈某事前簽署大量空白委託書,其主觀上應當知道簽署空白授權委託書具有放任受託人濫用權利的風險,且其明知涉案商標使用權人發生變化,仍然簽署多份明顯與事實不符的《商標獨佔許可授權委託書》。沈某事後發現重複訴訟,雖然要求時代法商公司撤訴但未收回與事實不符的授權委託書,對於時代法商公司、君寬律所提起的惡意訴訟構成幫助行爲,應共同擔責。
裁判文書摘要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3)滬0116民初19183號 | |||||||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2024)滬73民終1106號 | |||||||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 | |||||||
一審合議庭 | 審判長 吳智永 審判員 周 惠 人民陪審員 徐祥生 | ||||||
法官助理 | 盛欣妍 | ||||||
書記員 | 楊豔霞 | ||||||
審判長 胡 宓 審判員 徐婷姿 審判員 杜靈燕 | |||||||
黃孜博 | |||||||
陳琳 | |||||||
上訴人(原審被告):時代法商(福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魯某某,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繆某某,福建君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君寬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鄒某,主任。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南捷訊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家興,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晨,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厥潔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副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沈某某,公司員工。 | |||||||
一、時代法商(福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君寬律師事務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海南捷訊嘉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 二、上海食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對時代法商(福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浙江君寬律師事務所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海南捷訊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 |||||||
二審裁判結果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