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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與短視頻MCN機構合規指南

2022-06-0922785
言】MCN(即Multi-Channel Network)源自國外,但近幾年在國內迅速發展起來。據iiMedia Research(艾媒諮詢)數據顯示,自2015年起,中國MCN發展規模不斷擴大,2017年MCN行業開始火熱,2020年我國MCN機構數量達28000家,2021年中國MCN機構數量超30000家,預計2022年MCN機構數量超40000家。2020年中國MCN市場規模爲245億元,2021年市場規模已超過330億元。[1]


無論是孵化網紅、運營IP,還是電商營銷……MCN機構的終極目標其實是商業變現。目前MCN機構最主要的變現方式爲廣告營銷和電商直播,此外還有用戶付費、IP授權、平臺補貼、線下商演等方式。激烈的競爭推動着MCN朝着多元化的方向發展,目前已經產生泛內容型、電商型、營銷型、知識型等類型。爲了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優勢,MCN機構需要不斷向更爲專業化和精細化的方向發展,不僅形成了內容生產、電商帶貨兩大核心業態,還在通過既有資源拓展其他業態模式,更好地變現。[2]

不過,在MCN機構迅猛發展的同時,相關法律問題也在陸續顯現。比如:

“2022年3月20日,因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美妝電商營銷MCN機構趣摩文化關聯公司上海趣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被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45萬元。”

“2022年3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清朗·MCN機構信息內容亂象整治專項行動,集中整治MCN機構及其旗下賬號炮製蹭炒輿論熱點、引發羣體對立、欺騙誤導網民、發佈三俗信息、利用未成年人牟利等違法違規行爲。”

“2021年10月25日,頭部網紅李子柒以其公司四川子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其所屬MCN機構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隨後,MCN機構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將四川子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

因此,爲了長期穩定地發展下去,MCN機構勢必要走向一條合規之路。值得注意的是,MCN機構的合規會因其類型及變現方式等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應結合每一MCN機構的具體情況進行個案分析。

本文在總結MCN機構在其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平臺規則等規範性要求的基礎上,爲MCN機構提示合規風險點並提出合規建議。

一、資質/許可合規


MCN機構需要取得哪些資質/許可方能合法經營?首先要看MCN機構的實際經營範圍,也就是MCN機構實際從事哪些經營活動;然後分析這些具體經營活動涉及或可能涉及到的資質/許可;再瞭解這些資質/許可的申請條件、辦理流程以及辦理的難易程度;最後向相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取得相應資質/許可。

一般來講,MCN機構會涉及到如下資質/許可:

1、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包括演出組織、製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但是,根據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安排,《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實施前(即2021年08月30日前)已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可在該辦法實施後的18個月緩衝期內取得經營資質,緩衝期內無經營資質不視爲違反該辦法規定。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或者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MCN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則必須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2、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AVSP)

根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互聯網向公衆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爲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均爲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因此,MCN機構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2017年)目錄範圍內的網絡視聽業務,均需辦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下音視頻業務形態不屬於網絡視聽節目管轄範疇,因此無需辦理《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1)音視頻通信。視頻聊天、語音通信等通過互聯網提供的視音頻即時通訊服務。(2)監視畫面。爲監控道路交通、防範安全風險等需要,通過互聯網傳送的即時監視器畫面。(3)遠程教育。旨在以提高特定人羣專業水平爲目的的網絡視音頻教學活動,如通過互聯網開展基礎教育、高等教育、師範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等遠程教育活動。(4)錄音錄像製品網上分銷。指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向商戶下採購光盤、磁帶等錄音錄像製品的訂單,商戶將相關錄音錄像製品通過物流公司送到消費者家中,消費者使用光盤播放機、錄像機等自有終端設備播放所購買的光盤、磁帶等音像製品。(5)廣告宣傳。在互聯網站上登載、播放產品介紹、服務推介、企業形象宣傳等視聽內容。(6)輔助性引用。論壇、博客、播控等網站上,僅以配合個人觀點爲目的引用少量視聽節目,網站上無特定視聽節目板塊、欄目。(7)網絡音樂、演出劇(節)目、網絡遊戲等。

《關於加強微博、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傳播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規定,利用微博、微信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服務的網絡平臺,應當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並嚴格在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在網絡平臺上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衆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且已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證的各項要求開展業務;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衆號等各類社交應用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由網絡平臺作爲該項服務的開辦主體,按照視聽節目管理的各項要求,對節目內容履行內容把關等各項管理責任,節目範圍不得超出平臺自身許可證載明的業務範圍。

因此,使用微博賬號、微信公衆號等第三方平臺開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MCN機構,需事先確認平臺是否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並在許可證範圍內開展業務。

3、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根據《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應當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現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網絡視聽節目創作播出管理的通知》規定,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不得播出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機構製作的網絡視聽節目。而網絡視聽節目,具體包括網絡劇、微電影、網絡電影、影視類動畫片、紀錄片;文藝、娛樂、科技、財經、體育、教育等專業類網絡視聽節目;其它網絡原創視聽節目。

此外,《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還規定,從事主持、訪談、報道類視聽服務的,以及從事自辦網絡劇(片)類服務的,亦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因此,如果MCN機構自制視頻內容(包括電視劇、動畫片、專題片、電視綜藝、紀錄片、廣播劇、網絡劇、微電影、網絡電影、網絡綜藝、短視頻等),落入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範疇,並上傳平臺進行發佈的,則需要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值得注意的是,廣播電視節目的範圍相對廣泛,視頻長短並不是唯一標準,短視頻也可能落入範圍,特別是一些有專欄、系列、連續劇性質的。

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從事主持、訪談、報道類視聽服務的,應當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衆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較難辦理。採編一般只有新聞單位才能申請,地方新聞單位是由地方網信辦審批;中央新聞單位是由中央網信辦審批。轉載和傳播平臺,私企可以申請,不過小規模企業很難申請下來。

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ICP許可證“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EDI許可證爲“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二者均是互聯網增值服務,但二者業務種類不同,對應的業務應用場景也不同。

該許可一般由平臺辦理,未自建網站的MCN機構無需自行辦理,但MCN機構在入駐平臺時,應注意覈查平臺是否具備該許可證。

6、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爲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般由平臺辦理,未自建網站的MCN機構無需自行辦理,但MCN機構在入駐平臺時,應注意覈查平臺是否具備該許可證。

二、發佈內容合規


1、侵權風險

自短視頻、直播崛起以來,侵權問題如影隨形,網絡侵權成了令MCN機構無法忽視的話題。那麼,MCN機構應當注意哪些常見的侵權風險呢?

第一,知識產權侵權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包括: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祕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也就是說,MCN機構在使用上述客體時,應取得相應權利或許可。較爲常見的知識產權侵權形式有:

(1)影視作品侵權,以影視解說類短視頻爲重災區。在“全國首例圖解電影案”中,被告截取原告電視劇的若幹畫面進行動態播放,形成動態連續畫面的播放效果。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能夠使用戶快捷地獲悉涉案劇集的關鍵畫面和主要情節,故涉案畫面雖佔劇集畫面內容的比例極低,但實質替代了涉案劇集的主要內容,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仍然構成對涉案劇集的侵權,不構成合理使用。[3]

同樣,未經許可以截取方式使用長視頻的部分表達亦構成侵權。在某影視劇片段短視頻案中,被告在其APP賬號中共提供了超過一百段原告享有權利的影視劇片段,雖然單個片段時長在10分鐘以內,但這些片段相加已基本呈現了涉案影視劇的主要內容,構成侵權。在另一短視頻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定,雖然被告僅提供了三段時長不足4分鐘的影視劇片段,但仍使用了原告作品的基本表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1年4月起,15家影視行業協會、53家影視公司、愛優騰等5家視頻網站聯合514位演員連發兩次行業聲明,呼籲短視頻平臺推進版權內容合規管理,清理未經授權的內容。但在巨大的商業利益面前,這種抵制在2022年似乎發生了轉變,長短視頻從對立逐步走向合作。如果長視頻版權方與短視頻平臺探索合作共贏的模式,那麼,創作環境將更有利於內容生產者。

(2)音樂作品侵權,以擅自使用背景音樂的侵權方式最爲常見。在“MCN商用音樂侵權第一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明確了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音樂錄製品作爲短視頻背景音樂侵犯他人錄音製作者權的裁判規則。[4]也就是說,MCN機構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版權的音樂作爲背景音樂進行直播,或者製作短視頻並將其上傳至某自媒體賬號或第三方平臺進行傳播的,構成侵權。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的美術作品作爲短視頻的角色、背景,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作爲短視頻的字幕,亦是典型的使用他人作品拍攝短視頻的行爲,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權。

(4)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表演構成侵權。表演者(包括但不限於演員、歌唱家、舞蹈家等)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等權利。因此,未經表演者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其表演,即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表演者的表演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衆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其表演,即構成侵權。

(5)商標侵權。若需使用他人商標的,應依法徵得權利人同意。值得一提的是,不同於普通商標,地理標誌可以作爲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申請註冊。因此,如需播出涉及地理標誌的相關內容,建議先行確認是否有權使用該地理標誌。

(6)不正當競爭侵權。《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採用網絡直播方式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宣傳,應當真實、合法,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虛構交易或評價、網絡直播者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問題,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譭和違法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爲。

值得一提的是,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發佈了《直播電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指引》,爲直播電商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全流程管理提供了指引。

第二,人格權侵權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知名藝人甲某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中認定,肖像權、姓名權,都是民事主體的外在表徵,彰顯民事主體的社會存在,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具體人格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5]對於肖像的定義,《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載體反映”“可識別性”三要素對其進行了明確界定,尤以可識別性作爲判斷是否爲肖像的最關鍵要素。因此,具有明顯可識別性的肖像剪影屬於肖像權的保護範圍。也就是說,MCN機構蹭藝人熱度、打藝人肖像擦邊球的做法更加困難。

2、違法違規風險

關於網絡表演,根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組織、製作、營銷含有下列內容的網絡表演:(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3)泄露國家祕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違反宗教政策的;(5)宣揚邪教、迷信的;(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10)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暴力、低俗,摧殘表演者身心健康的;(11)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用戶的;(12)以偷拍偷錄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13)以虐待動物等方式進行表演的;(14)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準文號或備案編號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網絡遊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1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關於短視頻內容,MCN機構可以參考中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協會制定的《網絡短視頻內容審覈標準細則(2021)》。

關於電商直播,根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爲:(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5)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6)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7)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8)散佈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9)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10)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11)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12)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的;(13)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14)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15)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16)煽動人羣歧視、地域歧視等的;(17)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18)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爲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爲、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19)發佈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20)營銷假冒僞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21)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22)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爲,仍爲其推廣、引流;(23)騷擾、詆譭、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24)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2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爲。

三、廣告合規


廣告合規多見於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即以直播形式在網絡平臺上向用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諸多要素帶有明顯廣告活動功能和特點。

《網絡直播營銷行爲規範》要求,MCN機構作爲網絡直播營銷主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經營主體資質,按照平臺規則與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主體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發佈商業廣告的,其廣告內容及廣告行爲均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各項規定。直播間的設置、展示屬於商業廣告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此外,非直播網絡視頻營銷,屬於廣告活動的,亦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

此外,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MCN機構應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同時,MCN機構應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規定,不得從事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僞造產品的產地,僞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等違法行爲。

四、稅務合規


近兩年,知名主播偷逃稅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21年當紅主播薇婭偷逃稅被處罰事件震驚全網。2019年至2020年間,薇婭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高達13.41億元。

《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爲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要求,依法查處偷逃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爲,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曝光。對爲網絡直播發佈者違法違規策劃、幫助實施偷逃稅行爲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依法嚴肅處理和公開曝光。涉及直播業務,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只能查賬徵收,不再覈定徵收。由此可見,當下我國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爲的決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作爲扣繳義務人的MCN機構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如果MCN機構還按以往的操作怠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也很可能將面臨高額處罰。

按照2022年“清朗”系列專項行動安排,中央網信辦、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自2022年4月15日起,開展爲期兩個月的“清朗·整治網絡直播、短視頻領域亂象”專項行動。針對偷逃稅問題,MCN應當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未按規定爲充值打賞用戶或購物用戶開具發票問題;(2)未依法區分、界定網絡主播或賬號運營者收入來源、性質;(3)未依法履行稅收代扣代繳義務(比如,通過成立網絡直播發佈者“公會”、藉助第三方企業或者與網絡直播發佈者簽訂不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免責協議等方式,轉嫁或者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4)未按要求報送網絡主播或賬號運營者營利行爲收入信息;(5)策劃、幫助網絡主播偷逃個人所得稅。

因此,MCN機構應主動接受所屬稅務部門的宣傳輔導並及時諮詢,引導網絡主播規範納稅,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數據合規


鑑於我國對個人信息等數據日益強化的保護力度,MCN機構在處理KOL、用戶、消費者等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及其他類型數據時,應嚴格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網絡直播營銷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收集、使用、公開、共享、向境外提供用戶/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

六、遵守平臺規則


爲爭取流量以及更大的市場,MCN機構通常會選擇入駐第三方平臺,在入駐平臺內通過註冊賬號實現經營。故,MCN機構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還要遵守入駐平臺的各項規則,否則將會受到平臺的處罰。

總體來講,MCN機構在入駐平臺前,應當先覈實平臺是否已經取得ICP許可證、EDI許可證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內,然後確保其經營活動屬於平臺經營範圍內,再覈實依法須批準的項目平臺是否都已經獲得批準,最後再認真研讀入駐平臺發佈的各項規則並相應遵守。

具體而言,對於內容生產類MCN,在入駐平臺之前,應當仔細覈查平臺是否已經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如需要)。對於電商直播類MCN,應事先覈查入駐平臺是否依法依規履行備案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對於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經營事項(比如嬰幼兒食品、酒類等),是否已經取得相關行政許可;並按平臺製定的服務負面目錄,注意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生產銷售、禁止網絡交易、禁止商業推銷宣傳以及不適宜以直播形式營銷的商品和服務類別。

七、MCN與KOL之爭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強調,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管理。網紅經濟背景下,MCN與KOL已密不可分,事實證明只有二者通力合作才能實現共贏。但MCN與KOL就像傳統的經紀公司與藝人,二者相愛相殺,在度過蜜月期後,通常難以和平分手,如李子柒與微念事件。

1、涉訴案件整理

筆者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以“網紅 主播 直播 經紀”爲關鍵詞進行檢索,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是MCN迅速發展的四年間),MCN與KOL之間以合同糾紛爲案由的民事訴訟數量,共計100件,其中一審案件69件,二審案件3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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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MCN與KOL之間的法律糾紛逐年遞增,已然成爲MCN機構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環。MCN機構應當正確判斷與KOL之間的法律關係,然後依據合同儘量以損害最小的方式解決糾紛。

2、二者之間關係的認定

MCN與KOL的關係是解決訴爭糾紛的關鍵,二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如果二者構成勞動關係,則MCN機構將受到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發佈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規定,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託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具體而言:(1)如果KOL在MCN機構指定的網絡平臺進行網絡直播,並受MCN機構管理,MCN機構每月爲主播發放報酬且主播工作系MCN機構的業務組成部分,則完全符合上述標準,雙方形成勞動關係;(2)如果MCN與KOL簽署的是合作協議,協議系雙方就開展演藝活動、提供經紀服務等民事活動的權利義務的約定,非勞動權利義務的約定,則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雙方形成合作關係。

在李某訴重慶某文化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針對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這一爭議焦點,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從雙方簽訂的藝人獨家合作協議來看,該協議約定的目的和背景、合作內容、收入及結算均不具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性質,不應視爲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係。從人身依附性上來看,李某的直播地點、直播內容、直播時長、直播時間段並不固定,其直播行爲也無法看出系履行被告的職務行爲,被告基於合作關係而衍生的對李某作出的管理規定不應視爲雙方之間具有人身隸屬關係的規章制度。從經濟收入來看,李某的直播收入主要通過網絡直播吸引粉絲獲得的打賞,被告並未參與李某的直播行爲且無法掌控李某直播收入的多少,僅是依據其與李某、直播平臺之間約定的比例進行收益分配,雙方約定的保底收入也僅是雙方合作方式的一種保障和激勵措施,並不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從工作內容上看,李某通過被告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進行註冊,其從事的網絡直播平臺系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直播內容不是被告的經營範圍,被告的經營範圍僅爲直播策劃服務,並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等從事直播的內容。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進一步論證:首先,從管理方式上看,被上訴人沒有對上訴人李某進行勞動管理。雖然李某通過被上訴人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註冊並從事網絡直播活動,但李某的直播地點、直播內容、直播時長、直播時間段並不固定,李某亦無需遵守被上訴人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儘管雙方合作協議對李某的月直播天數及直播時長作出了約定,且被上訴人可能就直播間衛生、休息時間就餐地點、工作牌遺失損毀等問題對李某進行處罰,但這些均應理解爲李某基於雙方直播合作關係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行業管理規定,並非被上訴人對李某實施了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行爲。其次,從收入分配上看,被上訴人沒有向上訴人李某支付勞動報酬。李某的直播收入雖由被上訴人支付,但主要是李某通過網絡直播吸引粉絲獲得打賞所得,被上訴人僅是按照其與直播平臺和李某之間的約定比例進行收益分配,被上訴人無法掌控和決定李某的收入金額,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保底收入應屬於被上訴人給予直播合作夥伴的保障和激勵費用,並非李某收入的主要來源,故被上訴人基於合作協議向李某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再次,從工作內容上看,上訴人李某從事的網絡直播活動並非被上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李某從事網絡直播的平臺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網絡直播本身不屬於被上訴人的經營範圍,被上訴人的經營範圍僅包括直播策劃服務,並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等內容,雖然雙方合作協議約定被上訴人享有李某直播作品的著作權,但不能據此推論李某從事直播活動系履行職務行爲,故李某從事的網絡直播活動不是被上訴人業務的組成部分。[6]

可見,法院在認定二者關係時,一般通過雙方簽訂協議內容、人身依附性、經濟收入來源及分配方式、工作內容、管理方式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故,MCN與KOL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並非一概而論之。

八、總結與建議


iiMedia Research(艾媒諮詢)分析師認爲,以直播電商爲代表的新興網紅經濟的崛起,使MCN機構的服務需求持續增長。2023年中國MCN行業市場將超500億元。巨大的市場潛力是MCN機構繼續前進的動力,但它的發展是快速而絕非野蠻的。因此,筆者建議,MCN機構應以有效防控本文所述合規風險點爲目的,以企業和員工經營管理行爲爲對象,開展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別、合規審查、風險應對、責任追究、考覈評價、合規培訓等合規管理活動。

基於以上對MCN機構合規風險相關問題的分析,筆者進一步提出以下更爲具體的建議,望有所裨益:

(一)MCN機構應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網絡表演經紀人員,網絡表演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網絡表演經紀人員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二)MCN在招募KOL時應注意:

1、不得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在徵詢監護人意見時,應當向監護人解釋有關網絡表演者權利、義務、責任和違約條款並留存相關交流記錄。

2、直播營銷人員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爲直播營銷人員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3、通過面談、視頻通話等有效方式對KOL進行身份覈實,並進行背景調查(如是否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查看徵信報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

4、在確認招募某KOL時,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維護網絡表演者的合法權益(如擬招募爲員工的,應保護KOL作爲勞動者的權利)。

(三)MCN在與KOL簽約時應注意:

1、要求KOL提供全面且真實的身份信息及證件,包括但不限於戶籍所在地、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微信及其他社交媒體賬號、緊急聯繫人及其聯繫電話、真實姓名、戶口本本人頁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護照複印件、港澳臺通行證複印件,以防KOL失聯。

2、明確賬號及成果歸屬

“清朗·整治網絡直播、短視頻領域亂象”專項行動要求,從嚴整治MCN機構通過發佈“打擦邊球”、真假難辨等內容,惡意製造“網紅賬號”行爲;整治MCN機構賬號惡意“串聯互動”博流量、惡意發佈同質化文案炮製熱點等行爲;督促MCN機構切實履行簽約賬號管理責任。故,建議MCN機構掌握賬號的控制權及歸屬權,並嚴格監督KOL對賬號的使用。

對於在KOL直播或錄製短視頻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形式的成果,建議在協議中明確其權利歸屬(如著作權、所有權等),以防止發生糾紛。

3、適當約定違約金或其計算方式

MCN與KOL簽約時通常會約定違約金或其計算方式,但在審判實務中,法官往往不會支持高額違約金。訴訟中,法官會根據MCN機構的實際損失來判斷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但對於MCN機構而言,往往較難證明實際損失,故法官通常根據MCN所在行業特點、MCN開展業務的核心資源、以及MCN對KOL所做的宣傳投入、KOL的收入標準、KOL的知名度、KOL履約的期限與商業風險、KOL收入的穩定性及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衡量酌定違約金數額。因此,建議MCN與KOL約定違約金或其計算方式時考慮上述因素,儘量闡明實際損失的計算依據,並明確不同違約行爲對應的違約責任。

此外,爲獲得更多的違約金支持,MCN機構在日常經營中應詳細記錄對KOL的運營成果(如粉絲量、直播間人數、收益等),以及對KOL所做的宣傳、培訓、管理等投入,儘可能地量化這些投入,並保留KOL的所有收入分配記錄。

4、合理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當MCN與KOL發生糾紛時,通常可考慮選擇以下兩種解決方式:

(1)法院

因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爲住所地。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

MCN與KOL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時,還可以選擇仲裁。但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MCN機構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在與KOL的協議中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二者取其一。

(四)《網絡直播營銷行爲規範》規定,主播以MCN機構名義進行直播活動時,MCN機構應當對與其簽約的個人主播的網絡直播營銷行爲負責。因此在進行電商直播時,MCN機構應注意:

1、直播賬戶名稱、使用的主播頭像與直播間封面圖應符合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含有違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2、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

3、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5、嚴格履行產品責任,嚴把直播產品和服務質量關。

6、依法依約積極兌現售後承諾,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 https://www.iimedia.cn/c1020/83038.html 

[2]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766415546951486&wfr=spider&for=pc 

[3](2020)京73民終187號。

[4](2019)京0491民初22014號。

[5](2021)川0191民初10252號。

[6](2019)渝01民終1910號。


作者:董媛媛 馮俊玲 成一男 王欣瑞 李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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