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德國政府向歐盟理事會交存了《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的批準書。該步驟標誌着參與的歐盟成員國成功完成了必要的批準程序,使單一專利包對目前的17個國家生效。包括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在內的新系統將在2023年6月1日投入運行。單一專利制度將標誌着歐洲專利制度自1973年建立以來歷史上最重要的單一改革。新制度將通過向歐洲專利局提交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申請,在所有參與的歐盟成員國實現統一的專利保護併爲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在全歐洲的專利訴訟提供集中平臺。[1]
2023年6月1日起,歐洲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系統將同時正式開始運行。至此,上世紀70年代提出的由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組成的歐洲統一專利制度即將落地實施。而從2023年1月1日起過渡措施已陸續開始實施。單一專利是基於歐洲專利局(EPO)根據《歐洲專利條約》(EPC)的規則和程序授予的歐洲專利。即當一件歐洲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時,申請人可以向歐洲專利局在 25個參與成員國的領土內申請單一效力(Unitary Effect),並在滿足特定要求情況下被註冊爲單一專利。單一專利不會取代歐洲現有的專利保護途徑,但將成爲國家專利[2]和經典歐洲專利[3]之外的額外選擇。單一專利和經典歐洲專利從申請、審查直到授予歐洲專利時程序完全一致,仍都將由EPO採用同樣的檢索和審查標準進行統一審查和授權,授權後的異議程序也一樣,區別僅在授予歐洲專利後。單一專利無需向典型歐洲專利那樣必須到各個國家逐個“生效”。另外,單一專利在登記和年費支付方面與經典歐洲專利也不同。首先,專利權人只需在授權後一個月內提交單一效力請求,並通過歐洲專利局集中執行的單一直接程序獲得單一專利,該專利在最多25個參與成員國中提供統一保護。提交單一效力請求不收取任何費用。過渡期內在提交單一效力請求時,還需一併提交歐洲專利說明書的完整譯文:如果受理文件爲法語或者德語,需提供英語譯文;如果受理文件爲英語,則需提供除英語外任何一種歐盟成員國官方語言的譯文。該過渡期從2023年6月1日開始爲期6年(有可能被延長至最長12年)。過渡期後,在提交單一效力請求時將不需要翻譯。其次,EPO將提供一個新的單一專利保護登記冊,其中將包括與單一專利相關的法律狀態信息,例如許可、轉讓、限制、撤銷和失效。轉讓和許可可以在單一法律制度下在EPO集中註冊,而不是通過逐個國家的國家專利註冊簿中的多個並行註冊。最後,也是重要的是,單一專利的年度續展費將支付給歐洲專利局。這對專利權人來說將非常有利且便利,因爲他們將不再需要以不同的貨幣向多個適用不同法律要求(費率、時間段、支付方式和代理方面等)的國家專利局支付國家續展費。單一專利將於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爲幫助已有申請人獲得單一專利,歐洲專利局公佈了兩項過渡期措施。一是提前請求單一專利效力,統一專利體系在2023年6月1日正式開始,而在此之前從2023年1月1日起的五個月內申請人即可請求在單一專利系統開始後註冊爲單一專利。二是請求延期發佈授予歐洲專利權決定,從而給申請人留住註冊爲單一專利的機會。已有25個歐盟成員簽署了建立《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目前17個成員國受到該協議的約束: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葡萄牙,斯洛文尼亞,瑞典。根據《統一專利法院協議》第32條1款約定,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專屬管轄範圍主要包括:第一,因專利和補充保護證書的侵權以及確認不侵權提起的訴訟;第二,要求籤發臨時措施、保全措施和臨時禁令的訴訟;第三,要求宣告專利無效及宣告補充保護證書無效的訴訟和反訴;第四,要求基於公開的歐洲專利申請所賦予的臨時保護的損害賠償或補償的訴訟;第五,與在專利授權前對發明的使用或與在先使用權相關的訴訟。統一專利法院管轄的歐洲專利範圍包括兩類,第一類爲歐洲單一專利的侵權和無效相關案件;第二類爲在條約國生效且未辦理退出(opt-out)的經典歐洲專利的侵權和無效相關案件。此前經典歐洲專利權人爲維權必須提起多個平行的國家專利侵權訴訟,這存在以下問題:(1)專利訴訟程序不統一;(2)不同國家的專利訴訟會帶來高昂成本;(3)不同國家的訴訟結果可能不同。這就使得挑選法院往往不可避免,當事人會尋找並利用不同國家法院程序上的不同。比較而言,統一專利法院制度通過統一管轄很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即結束在不同國家進行訴訟的必要性,提供更簡單、快捷和高效的司法程序,又通過單一專利侵權和有效性領域的判例提高法律確定性。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包括一審法院、上訴法院和一個案件登記處(Registry),其中一審法院由總部位於巴黎分庭設於慕尼黑的中央法庭(Central Division),以及幾個地方法庭(Local Divisions)和地區法庭(Regional Divisions)組成。地方法庭設在維也納、布魯塞爾、根本哈根、赫爾辛基、巴黎、杜塞爾多夫、漢堡、曼海姆、慕尼黑、米蘭、海牙、裏斯本和盧布爾雅那,地區法庭設在斯德哥爾摩、裏加、塔林和維爾紐斯。[4]上訴法院和案件登記處設在盧森堡,審理不服一審法院裁決的上訴案件。統一專利法院的法官由具有法律資格的法官和具有豐富專利訴訟專業知識的技術法官組成。同時,統一專利法院將在裏斯本和盧布爾雅那設立專利調解和仲裁中心(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以促進典型歐洲專利和單一專利有關的爭端案件的友好解決。爲了給經典歐洲專利權人自由選擇權,歐洲專利局出臺了經典歐洲專利的退出(Opt-out)機制,給予現有經典歐洲專利權人主動退出統一專利法院管轄的機會。該退出機制僅針對經典歐洲專利,單一專利不享有退出權。從日出期(Sunrise,從2023年3月1日到2023年6月1日)起到UPC過渡期(暫定7年)結束前1個月(2030年5月1日之前),經典歐洲專利權人都可以請求退出。但是,如果有人已經在統一專利法院發起了訴訟,則不能再辦理退出(Opt-out)。理論上2023年6月1日就可能有人在UPC發起訴訟,爲避免因被提起訴訟而無法申請退出,專利權人應考慮在日出期間儘早提交退出請求。針對該退出,專利權人還享有一次撤銷退出(Opt-in)即將案件重新納入統一專利法院管轄的機會。針對重新加入的經典歐洲專利不能再次退出。單一專利作爲真正意義上的歐洲專利,僅由歐洲專利局負責統一受理、審查、授權、異議和維護,整個過程無需歐洲任何一個國家專利局直接參與。單一專利侵權訴訟和無效案件也由統一專利法院統一管轄,實現歐洲專利維權和無效的一體化。考慮單一專利和統一專利法院的特點,中國主體如何應對歐洲單一專利新體系,建議如下:第一,深刻理解歐洲單一專利僅爲獲得歐洲專利增加了新途徑,特別是爲需要在多個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提供了更經濟、更便捷的新途徑。經典歐洲專利和國家專利的途徑將繼續存在。第二,需要綜合利用各種專利途徑:歐洲單一專利目前僅在25個成員國生效,而經典歐洲專利可以獲得多達44個歐洲國家(39個成員國,1個擴展過和4個效力國)的專利權。再考慮到單一專利註冊費和年費在繳納途徑和數額上與經典歐洲專利的區別。單一專利並不總是最優或唯一選擇,很多情況下需要綜合考慮需要獲得專利保護的歐洲國家範圍以及保護的成本等因素選擇通過單一專利途徑或者/和經典歐洲專利途徑,甚至國家專利途徑以獲得對歐洲市場的專利保護。第三,雖然單一專利系統在2023年6月1日才正式開始運行,但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兩項幫助現有經典歐洲專利申請人獲得單一專利的過渡措施即已實施,包括請求單一專利效力和請求延期發佈授予歐洲專利權決定。一旦註冊爲單一專利,將大大降低整個歐洲市場的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但同時也面臨被一次性無效掉的風險,申請人應深刻理解並充分利用這兩項過渡措施。未退出的經典歐洲專利權屬於統一專利法院專屬管轄。2023年6月1日起歐洲統一專利法院開始運行,他人即可能向統一專利法院提起訴訟,從而阻卻專利權人辦理退出。已有經典歐洲專利權人應提早考慮並選擇是否退出統一專利法院管轄,一旦確定要退出就儘早在2023年6月1日前辦理退出。是否需要退出主要考量兩個因素:專利侵權訴訟成功率和專利本身的穩定性。如果專利權比較穩定且維權成功率較高則優選統一專利法院管轄,充分利用統一專利法院提供的高效歐洲範圍的判決和禁令;反之則可考慮退出統一專利法院管轄。當然申請人可能有許多不同層面的經典歐洲專利,可以基於實際市場情況進行一些策略性管轄佈局和選擇。統一專利法院也提供了更便捷的統一維權平臺,經典歐洲專利權人原出於經濟等因素考慮未啓動的維權現在可能會被重啓。爲此,第三人應該更規範自己的商業行爲,避免因侵犯他人專利權而被維權。同時,統一專利法院提供了一種歐洲範圍內統一的無效程序,第三人可充分利用,在被提起侵權訴訟時進行有力反擊。[1] 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3/20230217.html[2] 國家專利指向歐洲某個國家的專利局提交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3] 經典歐洲專利指歐洲專利局(EPO)根據《歐洲專利條約》(EPC)的規則和程序統一審查授予的歐洲專利,該歐洲專利授權後需要到各國分別辦理生效手續,進而獲得這些國家的專利權。[4]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court/pres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