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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的飛速發展,對現有法律體系特別是著作權保護體系提出了巨大挑戰,人工智能能否成爲著作權主體、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能否構成著作權客體的作品等問題已在國內外引發廣泛爭議。對於企業而言,人工智能時代的知識產權合規還需要考量:模型訓練數據是否侵權、違反開源模型許可協議風險、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權風險、算法能否獲專利保護、模型名稱如何避免商標侵權等問題。
爲幫助企業洞察當前我國針對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和裁判尺度,理解知識產權合規風險的具體形態,本文作爲《企業人工智能應用合規指南》案例篇之一,聚焦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以期爲擁抱人工智能技術、謀求智能化轉型的企業,尋求構建有效合規邊界提供參考。
一、知識產權糾紛:著作權
案例一:菲林律所訴百度案(全國首例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著作權侵權案)
基本案情:2018年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微信公衆號平臺發佈文章《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包含文字作品和圖形作品,是採用人工智能法律統計數據分析軟件獲得的報告。次日,被告百度網訊公司經營的百家號平臺用戶發佈相同文章,但刪除了原文的署名、引言等部分。菲林律所主張涉案文章由其組織律師團隊獨立創作完成,系其法人作品;百度公司刪除關鍵內容的行爲侵害其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公司辯稱,涉案文章系利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軟件自動生成的報告,數據與圖表均非人工創作,不具有獨創性,故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百家號平臺僅爲信息存儲空間,已履行“通知-刪除”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此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內容可否構成作品。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爲,威科先行庫自動生成的數據報告雖在形式上具有“獨創性”,但自然人創作完成應是著作權法領域文字作品的必要條件,因此該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儘管不構成作品,但其因凝結了軟件研發者和軟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備傳播價值,應當賦予投入者一定的權益保護。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相關平臺上提供了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侵害了菲林律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件評析:本案爲全國首例涉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第一案,該判決也是人民法院首次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進行回應的裁判文書。本案明確“自然人創作”是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爲作品的重要判定條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內容的生成過程中,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爲並非創作行爲,相關內容並未傳遞二者的獨創性表達,因此,二者均不應成爲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的作者,該內容亦不能構成作品。同時,軟件研發者(所有者)和軟件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進行署名。
值得企業關注的是,司法層面承認“軟件使用者可採用合理方式在涉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內容上表明其享有相關權益”,併爲界分人工智能的開發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指明瞭方向。
案例二:騰訊訴盈訊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網貸之家”網站轉載了原告騰訊公司使用“Dreamwriter”智能寫作系統生成的財經報道文章《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該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通過AI工具生成,末尾註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原告主張被告行爲侵害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要旨: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Dreamwriter軟件生成的文章具有獨創性,創作過程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法院認定該文章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從創作者來看,該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運用Dreamwriter軟件完成,屬於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因此原告對其享有著作權。案中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衆提供被訴侵權文章構成侵權。
案件評析:本案繼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案後,形成了新的司法裁判方向。本案是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案。法院從涉案文章的獨創性、生成過程兩個方面分析其是否符合作品的要件,體現了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以視爲人的智力成果,明確人工智能輔助生成內容在滿足獨創性條件下可受著作權保護,有利於鼓勵企業研發並利用相關人工智能進行作品創作。
案例三:李某訴劉某侵害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全國首例“AI文生圖”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開源軟件StableDiffusion模型,通過輸入包含藝術類型、主體細節、環境等數十個提示詞,並設置迭代步數、圖片高度、引導係數等參數,經多次調整後生成一張名爲“春風送來了溫柔”的人物圖片,發佈於小紅書平臺並標註“AI繪畫”標籤。他發現圖片被博主劉女士擅自使用了,還截去了署名水印,將劉女士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被告劉某辯稱涉案圖片系網絡檢索獲取,來源不明;使用目的僅爲詩文配圖且無商業用途,無侵權故意;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存疑,且原告無法證明其對圖片享有權利。
裁判要點: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就涉案作品的權利歸屬而言,著作權法規定,作者限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無法成爲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者。原告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並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而且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作爲配圖並發佈在自己的賬號上,使公衆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圖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被告將涉案圖片進行去除署名水印的處理,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評析:此案是全國首例“AI生圖”著作權糾紛案,首次從司法裁判的角度確認AI繪畫軟件使用者對生成圖片享有著作權,認定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可構成“作品”。對於企業而言,需在委託或者授權他人使用AI工具創作時約定權屬,同時要選擇已聲明數據來源合法的AIGC模型,或通過合作協議降低風險。
案例四:豐某訴東山公司、朱某等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幻之翼透明藝術椅”案)
基本案情:原告豐某使用Midjourney軟件生成“幻之翼透明藝術椅”系列美術作品,於2023年8月在小紅書平臺發佈,標題爲“商家在哪裏!求量產!”,並公開了創作提示詞(如“兒童座椅,具有果凍質感,呈可愛的粉色蝴蝶形狀,玻璃般透明”)。被告朱某通過私信聯繫原告尋求合作未果後,於2024年1月起通過AI工具生成近似設計,委託東山公司生產銷售“蝴蝶椅子”產品,並在宣傳中展示與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圖片。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索賠20萬元。被告否認侵權,理由包括:1、豐某未能提供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無法證明獨創性;2、AI生成具高度隨機性,不具有可控性和復現性;3、被訴產品表達存在差異,系獨立生成。
裁判要旨:一、AI生成物不構成“作品”:豐某某僅輸入簡單提示詞(如“透明藝術椅”“蝴蝶翅膀”),未保存提示詞修改、參數調整或篩選潤色的過程記錄。其當庭再現創作時,雖使用相同提示詞卻無法生成相同圖片,證明涉案內容主要由AI自動完成,不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智力投入”。二、被訴行爲不構成著作權侵權:被訴產品與原告圖片在大致風格上類似,構圖、顏色、姿態等多方面差異,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性相似”。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本案是我國首例裁定由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的文生圖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案件,與北京互聯網法院“AI文生圖第一案”相比,本案進一步明確了AI生成物“作品認定”標準,強調AI生成內容需體現自然人的實質性智力投入,包括對提示詞的迭代修改、參數調整及對生成結果的篩選、潤色等。本案提示相關企業在創作過程中,對創作過程形成的原始記錄進行證據保存,以此證明使用者進行過審美選擇和個性化判斷,提供了獨創性智力和實質性貢獻。
案例五:陳某與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AI換臉著作權侵權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陳某在抖音平臺實名認證賬號“攝影師某某”,發佈其拍攝的女子身着古裝展示的短視頻,每段時長10秒左右,內容包含人物造型、鏡頭運鏡、場景佈置等原創元素。被告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抖音小程序“某顏”,使用AI視頻合成算法爲用戶提供換臉技術,將上述視頻中的人物面部替換爲用戶上傳的照片,並通過付費會員或廣告觀看模式盈利。經比對,被控侵權視頻與原視頻僅在面部特徵上存在差異,其餘元素(場景、動作、構圖等)完全一致。陳某主張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則以技術中立原則抗辯。
裁判要旨: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認爲,陳某拍攝的原始視頻在場景設計、鏡頭語言、人物造型等方面體現了自然人的獨創性編排,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被告以“AI換臉”爲賣點,提供平臺、素材和技術,通過AI算法僅局部替換原始視頻的面部特徵以供用戶生成換臉視頻,其構圖、動作、背景音樂等核心表達均與原視頻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該行爲以商業盈利爲目的,未標註原作者且未獲授權,既非獨創性改編,亦不構成合理使用,也不適用技術中立抗辯。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案例評析:本案系生成合成類算法應用場景下的典型糾紛,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術對他人作品進行局部合成行爲的性質認定,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明確了“AI換臉”不構成對原作品的獨創性改編與合理使用。這提醒企業在開發人工智能合成算法時,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增強對技術應用邊界合規性認識,注重加強對素材來源知識產權合規和對他人隱私、肖像、名譽、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的保護。
案例六:魔琺(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四海光纖網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表演者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9年原告魔琺(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活動發佈超寫實虛擬數字人Ada形象,並在B站平臺發佈介紹Ada的場景應用和記錄真人演員徐某與Ada的動作捕捉過程的視頻。2022年7月,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在其抖音賬號發佈兩段侵權視頻,直接使用魔琺公司原視頻的居中畫面,刪除片頭片尾標識,添加虛擬數字人課程營銷信息和自身註冊商標,引導用戶至商品櫥窗購買課程。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錄像製作者權,並構成虛假宣傳。被告則認爲原告不享有相關權利,其行爲不構成侵權,且未因發佈被訴侵權視頻而實際獲利。
裁判要旨:一、虛擬數字人著作權及鄰接權的認定:虛擬數字人系包括人工智能技術在內的多領域技術的集合產物,體現了開發設計者的智力勞動和個性化選擇,是作者進行創作的工具,其本身不具有作者身份,即使該類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其權利也不歸屬於虛擬數字人。二、真人驅動型虛擬數字人系經過即時語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裝備的動作捕捉而成,其所展現的“表演”的聲音、神態、動作等系高度還原真人演員的表現,不屬於在真人表演基礎上產生的新的表演,該類虛擬數字人背後的真人演員纔是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演者,在構成職務表演的前提下,所產生的表演者權可依法或依約歸屬於虛擬數字人的經營者。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行爲人未經許可,對他人在先創作或錄製的視頻畫面中涉及權利人的相關標識信息進行刪減並替換爲課程營銷信息或自身商標,該種利用他人創作的虛擬數字人形象進行引流營銷的行爲,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案件評析:本案系全國首例涉“虛擬數字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入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數字經濟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本案對虛擬數字人從創建到使用過程中,涉及的本體、對應人、經營者等多方主體的著作權或鄰接權進行界定,釐清虛擬數字人的表演者權歸屬。本案對企業開發與使用各類虛擬數字人與合作方財產權屬約定、保護企業產品商業價值具有指導意義。
二、知識產權糾紛:專利權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同創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是兩項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1是“一種收儲中的廢鋼等級分類檢測方法”,通過攝像頭採集廢鋼散落形態圖像,利用卷積神經網絡模型進行等級分類;專利2是“一種建立廢鋼等級劃分神經網絡模型方法”,涉及模型訓練及參數優化。2022年,其發現被告山西晉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通過關聯公司公衆號發佈《晉南鋼鐵集團人工智能廢鋼定級平臺上線運行》一文,主張該平臺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另外三被告山西立恆鋼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智者雲集雲計算有限公司及阿裏巴巴達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涉足硬件支持、雲計算服務及AI算法開發。原告主張被訴廢鋼定級平臺的技術方案(如圖像特徵提取、神經網絡模型結構)全面覆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構成直接侵權;四被告共同抗辯稱被訴系統採用“語義分割算法”,而涉案專利基於“圖像分類模型”,二者底層技術特徵不同。
裁判要旨:案中,原告並未提供被訴系統實際運行證據,也未證明被訴系統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特定技術特徵,且涉案系統已下線且無法勘驗,相關證據並不能證明侵權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請。二審中,原告未能盡到初步證明則責任而被駁回調查取證申請,法院基於現有證據對比了原告專利與涉案系統的模型架構和算法功能差異,認爲二者在底層技術原理上存在不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本案是國內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應用專利案,聚焦人工智能廢鋼定級技術的專利保護問題,涉及專利侵權認定中的技術特徵比對、舉證責任分配、證據採信規則等核心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進一步明確了人工智能底層模型案件中,專利權人應當負有嚴格的初步舉證責任,這也警示相關企業應當注重專利佈局策略,在發現潛在侵權行爲時,應當及時完成證據保全。
三、知識產權糾紛:商標權
案例八: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與武漢某公司、江西某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全國首例AI大模型商標侵權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某公司甲、乙系“通義”系列商標權利人,於2023年4月推出“通義千問”“通義聽悟”AI大模型產品並公測,並在同年10月上線APP。2023年6月至11月,被告武漢某公司在運營網站提供“通義千問”等軟件下載鏈接,在網頁標題、軟件名稱、下載頁面、功能介紹等處突出使用“通義千問”“通義”標識,部分鏈接雖指向正品但未獲授權,部分鏈接爲無關軟件集合。據此,甲、乙公司主張武漢某公司的行爲侵害其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爲。
裁判要旨:武漢中級法院認爲,被告未獲授權仍在相同、類似服務上使用知名AI大模型商標進行混淆性宣傳,該行爲易導致相關公衆誤以爲其與原告存在授權、合作等特定聯繫,損害商標品質保障功能,因此構成商標侵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在其運營網站中使用“通義千問”“通義聽悟”等標識引流的行爲構成商標侵權,需停止侵權並賠償。
案件評析:本案入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全國首例AI大模型商標侵權案件。判決首次明確在網絡鏈接中使用與人工智能大模型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即使部分鏈接指向正品,若易引發來源混淆,仍構成商標侵權。此案通過打擊假冒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商標引流行爲,清晰界定了人工智能領域商標性的使用邊界,保護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四、企業合規建議
在人工智能技術深度融入商業實踐的浪潮中,知識產權合規已成爲企業不可迴避的核心命題。從數據獲取、模型訓練到成果輸出與商業化應用,每個環節都潛藏着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的複雜法律風險,基於此,我們建議企業着重關注以下合規風險並採取必要舉措:
在技術迅速迭代和立法尚未修訂的時代背景下,個案傳達了司法體系對人工智能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的積極回應,也爲企業人工智能應用知識產權勾勒了合規方向。人工智能創新的浪潮不可阻擋,深刻理解新技術應用於新場景所伴生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是企業安全穩健運營的前提,重構有效靈活的合規體系對於企業做好風險防控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