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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飯圈文化存在的法律風險

2026-03-11194

一、飯圈化亂象愈演愈烈

在娛樂產業蓬勃發展的當下,“飯圈化”現象日益凸顯。所謂“飯圈化”,是指粉絲文化中滋生的非理性、情緒化行爲,諸如盲目追捧、惡意拉踩、網絡暴力等。在此過程中,藝人被賦予了超越藝術作品本身的多重標籤,從顏值外形到生活細節,從性格特質到消費方式,都成爲粉絲追捧的焦點。粉絲羣體以高度組織化、規模化的形式,深度介入藝人的社交媒體互動、線下應援、商業合作等各個環節,形成極具凝聚力與影響力的“飯圈”。然而,這種畸形的追捧之風正如同脫繮野馬,不僅擾亂娛樂圈的正常秩序,更對藝人個人造成諸多困擾。

極端飯圈化行爲究竟暗藏着哪些法律風險?爲了維護娛樂產業的健康生態與社會文化的正向傳播,行業各方又該如何扛起責任、守住法律底線?本文將爲大家提供一些思考角度。


二、極端飯圈化行爲及相關法律責任

(一)通過網絡平臺或在線下侮辱、誹謗他人

曾有藝人出席活動時,現場粉絲被拍到做出不文明手勢;在微博、抖音等社交平臺上,也常出現粉絲爲維護自家藝人,對其他藝人、其他粉絲進行言語辱罵的現象,此類行爲已涉嫌侵害他人名譽權。無論是作爲公衆人物的藝人,還是普通粉絲,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制,即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魏某訴何某等三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1]中也明確,追星中侮辱、誹謗他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魏某是A明星的粉絲,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絲,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戶。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發佈一些關於A明星的負面內容,魏某看到後將三人成功舉報。三人被舉報後極爲不滿,開始在微博賬號上持續發佈諸如“嫌疑犯魏某”等內容,還在微博主頁、評論區公佈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頁鏈接。上述內容發佈後,閱讀量從幾百到上萬不等,轉發數、點贊數、評論數若幹。魏某認爲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人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生效裁判認爲,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發佈的相關內容雖未明確對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訴的平臺通知截圖,還公佈了魏某的微博主頁鏈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賬號爲實名認證,足以使其他網友識別出案涉微博內容系針對魏某。何某等三人發佈的侮辱性言論,造成社會公衆對魏某的評價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合三人發佈微博的影響範圍、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賬號發佈向魏某賠禮道歉及澄清事實的微博並置頂一週,同時向魏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粉絲羣體在網上互撕謾罵、造謠攻擊等行爲,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清朗網絡環境,人民羣衆反映強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認定粉絲在追星過程中侮辱、誹謗他人,可構成人格權侵權,爲網絡用戶身份確定、侵權行爲界定等問題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審理思路,有利於進一步引導網絡用戶理性發言,促進依法治理“飯圈”亂象,營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粉絲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還可能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若通過網絡平臺或在線下發布攻擊詆譭他人的言論、編造他人謠言等行爲,屬於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情節嚴重的,如造成他人名譽嚴重受損、引發輿論重大負面影響、導致他人自殘、自殺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本罪一般爲告訴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若粉絲利用信息網絡平臺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將被依法追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二)通過跟蹤、偷拍或其他非法途徑,收集、泄露藝人的隱私與個人信息,非法侵入藝人的住處

在娛樂圈的鎂光燈下,藝人隱私泄露事件屢禁不止。藝人出席重要活動後,其航班信息、酒店住址等個人信息在網絡被非法傳播;知名藝人的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私密內容被公然售賣等行爲屢禁不止。

就民事法律責任而言,這些惡意行徑直接違反《民法典》有關保護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的規定,比如未經同意擅自收集、販賣藝人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在網絡平臺大量傳播藝人私人行程、私人生活照片;通過技術手段破解門禁系統侵入藝人居住空間;頻繁撥打騷擾電話幹擾其正常生活等行爲,均屬於典型的侵權表現。侵權行爲人需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侵權責任,若造成實際損害的,還應依法賠償損失。

粉絲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藝人個人信息的行爲,一旦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將構成《刑法》上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面臨刑事處罰。例如,若粉絲多次出售藝人的行程軌跡信息並被他人用於滋擾、勒索等犯罪活動,或明知他人利用這些信息實施犯罪仍執意提供,就可能構成犯罪。司法實踐中,信息數量是重要的判定依據之一,如非法獲取或出售藝人的行蹤軌跡、通信內容等敏感信息達五十條以上,或住宿記錄、健康生理信息等重要信息達五百條以上,甚至其他一般性個人信息超過五千條,都可能被認定爲情節嚴重,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而當違法行爲的危害程度顯著提升,如信息數量達到上述標準的十倍以上,或因信息泄露導致藝人遭受重傷、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抑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惡劣社會影響時,刑罰將進一步加重,最高可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違法所得金額及過往違法記錄也會影響量刑,曾因類似行爲受過處罰又再次實施的,將被從重評價。

非法侵入藝人住宅或酒店房間的行爲,也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被認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特別注意,根據《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而“軟暴力”是指行爲人爲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衆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因此,若未經藝人同意,強行或者使用“軟暴力”手段闖入藝人住宅、酒店房間等私密空間的私生行爲,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行政責任方面,粉絲爲獲取藝人個人信息而實施的伴隨行爲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規定。例如,爲獲取藝人住址而非法侵入其住宅,或通過非法搜查手段獲取個人信息,此類行爲將面臨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應罰款;情節較輕的,也將面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和罰款。這意味着即使未達到刑事處罰標準,粉絲的此類違法行爲仍會受到法律的懲戒。

總之,通過跟蹤、偷拍或其他非法途徑,收集、泄露藝人個人信息,非法侵入藝人住處的粉絲,可能面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等多重法律責任。在民事責任層面,需承擔侵犯隱私權、個人信息的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層面,或因擾亂公共秩序、網絡空間管理秩序被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者,更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追責。

(三)未經藝人同意,跟拍、代拍藝人,私自兜售藝人的照片或醜化藝人照片

未經藝人同意擅自進行跟拍、代拍,甚至私自兜售藝人照片或惡意醜化其形象的行爲,已嚴重觸及法律紅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跟拍、代拍者通過非法拍攝獲取藝人照片並進行商業售賣,本質上是利用藝人肖像謀取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爲。同時,在跟拍、代拍場景中,若拍攝者在明星的私密空間(如酒店房間、劇組休息區)進行拍攝,或通過各種手段獲取並傳播明星的在私密空間的照片,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除了民事侵權風險,跟拍代拍還可能觸及刑事犯罪,其中侵犯商業祕密罪是重要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若劇組對拍攝計劃、拍攝內容(如道具設計、明星帶妝造型、未官宣演員陣容等)採取了保密措施(如設置警戒線、簽署保密協議、限制人員進出等),代拍者未經製片者許可,通過攀爬圍牆、破解監控、賄賂劇組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拍攝、錄製相關內容,或披露、使用所獲取的這些信息,且情節嚴重(如導致劇組停拍、票房損失超 50 萬元,或非法獲利超 25 萬元),就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會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過,判斷代拍是否侵犯商業祕密有明確關鍵,若劇組拍攝時未採取任何保密措施,甚至有意藉助代拍進行宣傳,讓更多人知曉拍攝相關內容,那麼此類代拍行爲則不被認定爲侵犯商業祕密,核心在於判斷拍攝內容及計劃是否符合商業祕密構成要件以及劇組是否採取保密措施。

不僅代拍者面臨法律風險,委託他人購買代拍服務的委託方同樣難逃責任。一方面,若委託方明確要求代拍明星的隱私,那麼不僅代拍者的行爲構成隱私侵權,委託方也需承擔隱私侵權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結合肖像權相關法律規定,委託方委託代拍並使用明星肖像的行爲,無論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只要未經肖像權人許可,就可能構成肖像權侵權。同時,委託方還存在合同風險,若代拍者因違法被拘留等原因無法交付約定的代拍內容,委託方已支付的預付款可能無法追回,且由於委託事項本身違法,導致委託合同無效,委託方難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權利。

而惡意醜化、歪曲藝人照片,更是對其人格權的侵害,需承擔侵權責任。在楊某(楊洋)與姚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被告姚某通過小紅書發佈的帖文中含有使用原告肖像製作的黑白色遺照2張,並配有“??楊某??馬戲團你們的哥哥是不是什麼都像呀,我覺得很像死人誒,別來沾邊了,之前是說馬戲團像夜光男主,現在洋洋也像,那就都死啦”等文字。法院認定,被告通過小紅書平臺發佈案涉內容含有指向原告的侮辱性文字內容並配以原告肖像製作的遺照,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肖像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2]

(四)飯圈互撕“開盒”素人

所謂“開盒”,是指通過非法技術手段或違規渠道開展網絡溯源、信息挖掘,擅自蒐集公民個人隱私數據(包括但不限於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聯繫方式、消費記錄等),並將上述信息在網絡平臺公開傳播的惡意行爲。在飯圈內,只要你冒犯到他們喜愛的藝人,甚至只是中立評價,粉絲們一言不和就“開盒”。例如,“百度副總裁之女”涉嫌通過“開盒”手段網暴一名孕婦網友。這名孕婦網友之所以被“開盒”,源於她在社交媒體上對韓國藝人張元英的行程發表評論,隨後便受到粉絲羣體攻擊。據微博截圖顯示,有加V博主發文稱,張元英乘航班去歐洲參加活動,遇上“魔鬼行程”當天往返,很辛苦。有網友(孕婦網友)在評論區說:又不是她自己開飛機,頭等艙睡覺很舒服啊。隨後,該網友慘遭“開盒”。

從法律層面看,“開盒”侵犯了素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受害者可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甚至申請法院禁令要求停止侵權。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承擔刑事責任。若未達刑事責任標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網絡平臺若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導致 “開盒” 等侵權信息傳播,也將面臨民事連帶責任或行政處罰。

(五)不當集資

“飯圈”亂象中的粉絲集資問題尤爲突出,具體指粉絲個人、後援會等團體,甚至部分明星及其工作室,以打榜投票、購置應援禮物物料、舉辦線下宣傳活動等名義組織的粉絲籌款行爲。此類集資活動暗藏多重法律風險,包括資金運行不透明、所籌錢款去向不明、發起人非法侵佔等。

在飯圈集資鏈條中,“粉頭”常以資金託管中介的角色統籌款項運作。但需警惕的是,若粉頭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虛構“打榜應援”“公益項目”等虛假集資事由,騙取粉絲信任並獲取集資款後攜款潛逃,其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構成要件——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將面臨刑事追責;若粉頭利用託管資金的便利,將粉絲專爲特定應援項目籌集的款項擅自截留、挪用或佔爲己有,可能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此類行爲不僅違背粉絲信任,更面臨刑事法律責任的嚴厲追究。此前已有多地出現粉頭捲走集資款被判刑的案例,足以警示飯圈集資中的法律邊界。

(六)對明星車輛追趕逼停、圍堵機場,擾亂公共秩序

部分“私生飯”爲近距離接觸藝人,採取追趕逼停明星車輛、圍堵機場航站樓等行爲,不僅危害藝人安全,更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領域,“私生飯”追趕、逼停明星車輛的行爲,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則。若存在“追逐競駛”情節(如多車圍堵明星車輛、強行超車),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若因追逐行爲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後逃逸的還將面臨更重刑罰。2024年11月宋亞軒、劉耀文所乘車輛被私生飯追尾,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涉事私生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面臨行政處罰,若造成嚴重後果,刑事責任將不可避免。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粉絲圍堵機場的行爲同樣違法。此前杭州蕭山國際機場數十名粉絲購買機票混入隔離區,甚至在機艙門口聚集導致航班延誤,此類行爲違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六條,同時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擾亂機場秩序”“擾亂航空器秩序”的情形,可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涉事粉絲被機組拒載並移交警方處理,正是法律對擾亂公共秩序行爲的直接回應。

(七)投票打榜、刷量控評、數據造假

每當偶像流量明星有新作出爐,一定會看到粉絲佔領評論高地,隊形整齊、文案規整地對作品刷量控評,營造“好評如潮”的氛圍。爲了給藝人刷數據、博流量,部分粉絲利用數據公司製作虛假點贊、評論。在市場競爭法律規制框架下,粉絲羣體實施的系統性評論控制行爲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風險。依據該法第八條規定,當粉絲羣體在經營者授意或與文化產品宣發機構形成協作關係的前提下,通過規模化評論刷量、輿論導向控制等手段,構建偏離真實消費體驗的虛假好評生態,且該行爲被納入影視劇等文化產品商業推廣體系時,將構成 "用戶評價虛假或誤導性商業宣傳" 的違法行爲。此類法律責任認定需嚴格遵循 "經營關聯性" 核心要件,當好評行爲成爲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時,可能觸發監管責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層面,控評行爲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明確賦予消費者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刻意刪除負面評論、篩選好評的操作,實質上剝奪了消費者獲取全面信息的可能性。當消費者因虛假評價誤導而選擇商品時,有權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主張民事救濟。


三、結語

粉絲對藝人的喜愛與支持,本是純粹且溫暖的情感聯結,而對極端飯圈行爲加以規範,最終目的是守護娛樂圈清朗生態,營造藝人與粉絲、粉絲羣體間的良性互動環境。回溯極端飯圈文化的形成軌跡,不難發現,當粉絲將關注重心從藝術作品轉向藝人私人生活,便催生出販賣隱私信息的灰色產業鏈;而網絡空間裏誹謗、謾罵等亂象叢生的背後,是監管缺位,更是平臺流量與商業資本合謀。

治理極端飯圈文化需要構建平臺自律、國家監管、社會監督協同發力的多元化治理體系,同時制定清晰透明、精準細緻的懲戒標準。如此既能有效提升監管效率,也能讓規範措施更具公信力與社會認同,真正爲娛樂行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1]最高法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第二批典型案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6041.html,訪問時間2026年2月27日。

[2] (2024)京04民終1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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