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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關於“共債共籤”
案情:
張女士與王先生結婚10年。2016年王先生與他人合夥經營建材銷售公司,爲公司股東,張女士爲公司一般職員。2018年王先生向同學李某借款50萬元,承諾一年後償還,妻子張女士不知情。2020年李某要求王先生償還借款未果,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張女士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王先生向李某借款50萬元是其本人出具借條,所借款項直接進入王先生個人帳戶,妻子並未在借條上籤字或事後追認,而債權人李某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用於“家庭日常生活”,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最終判決由王先生一人償還借款。張女士雖然與老公就職於同一家公司,但本案借款並非公司之債。
法律分析:
2018年1月18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原《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進行變更,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債共籤”爲原則,對於在借條上未簽字的夫妻一方,債權人需要確認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即舉證責任屬於債權人。如此之規定,系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按照普通民事合同關係處理,而非按照婚姻關係處理,這樣既能防止出現夫妻一方被動負債,也能確實的將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區分開。
案例二 關於《離婚協議》財產分割
案情:
劉某與錢某系夫妻,2014年劉某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兩臺塔式起重機,由於資金不足,妻子錢某向鄰居借款15萬元,未約定還款期限。2018年,劉某、錢某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向鄰居的15萬元借款由劉某償還,起重機歸劉某。

2021年鄰居起訴劉某、錢某共同償還借款,庭審中劉某認可買起重機的40萬元包括錢某向鄰居的借款15萬元。本案中,原告債權金額爲15萬元,二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機械,用於生產經營,爲夫妻共同債務,二人均應就上述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對於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該協議僅約束雙方,對債權人無約束力,二被告應另行解決。
法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三 如何理解日常生活需要
案情:
生活在一線城市的趙某、秦某結婚三年,小兩口年收入約15萬,喫喝住行讓二人備感壓力,生孩子的計劃一推再推。李某是秦某朋友,在一次請客後對小兩口說:“你們兩口子過得壓力山大,生活要懂得享受,孩子可以不生,但生活得講究質量。”

秦某失眠一整晚,第二天就去4S店貸款購置車輛一臺,價值100萬,妻子趙某得知後鬧得不可開交,沒想到這輛車成爲“壓死”家庭的最後一根稻草,妻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離婚,並且認定購車貸款爲秦某個人債務。
法律解析:
秦某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是其拋開家庭生活追究享受的行爲,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同理,債務爲一人所有,車輛所有權也歸該人。
案例四 共同債務的承擔原則
案情:
小喬、小宋均爲95後青年才俊,自由戀愛閃婚,婚後發現性格不合,常因過節去誰家、家庭支出誰承擔、家務如何分擔等細小問題爭吵,諸多問題無法協調導致感情徹底破裂。2021年3月二人分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一案審理。經審理查明:二人結婚一年半,無婚生子女,性格不和、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婚後共同居住的住房爲男方父母婚前購買,車輛兩臺爲各自父母出資購買。二人債務較多:小喬支付寶借唄欠款15000元、花唄欠款7000元,用於淘寶網、京東商城採購服裝、家庭保潔、牀上用品、交付電話費、水電煤氣費等、二人刷小喬信用卡購買網絡遊戲裝備欠款20000元;小宋花唄欠款17000元用於美團外賣、跑腿、觀影、繳納物業費、零星開銷等,信用卡消費欠款8000元,上述債務合計67000元。

二人均陳述以上借款部分用於家庭生活支出,部分用於個人消費。法院最終判決喬某承擔借唄、信用卡欠款35000元,宋某承擔花唄、信用卡欠款32000元,車輛各自所有,房屋歸男方所有。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在裁判過程中,會根據當事人所述實際情況、具體消費內容以及爲共同生活支出費用的比例整體進行判決。
案例五 AA制約定有效
案情:
趙某、孫某結婚多年,收入各自管理,各自掙錢各自所有。開銷實行AA制,外出喫飯、家庭支出、孩子生活費、學雜費等均各自一半、連家務分工也是各一半,他們被朋友取笑是生活在一個屋檐下的好朋友。

2020年,趙某向朋友借款3萬元和驢友去西藏、青海無人區徒步旅行,朋友笑稱“趙某你自己還吧,孫某不可能和你共同承擔”,最終出借人只能向趙某索要。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結語
以上案例爲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通常情形,如何妥善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律師解析如下;
一、家庭日常生活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正常的衣食消費、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支出,簡言之即維繫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共同認可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不考慮必須爲日常生活所支出。
三、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婚內財產達成的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能否及於債權人,關鍵看債權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如不知,需證明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自從2018年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摒棄了“共債推定”原則,採用“共債共籤爲主、特別共債爲輔”的主導思路以來,對夫妻債務的認定結合民事合同原則及思路,較好的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配偶一方的權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被負債”的問題。
幸福婚姻,靠夫妻共同經營,而經營過程中的債務不容小覷,望廣大“經營者”周知。
律師介紹
薄豔榮 律師
專業領域:民商事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
薄豔榮律師專注於民商事爭議解決,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家事、婚姻、繼承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等。非訴業務包括與麥迪遜置業公司、今博科技公司、內蒙古地質環境監測院等多家企事業單位建立常年法律顧問關係,處理各類勞資、工傷糾紛,爲企業提供盡職調查、股權併購法律服務。
薄豔榮律師多年法律工作經歷和訴訟代理經驗充分體現其紮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奮敬業精神踐行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對客戶所提出的法律問題和服務需求,能高質高效地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深受客戶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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