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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相關問題探討

2024-03-1113538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當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與其他人存在共有財產時,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財產中被執行人享有的份額。但實踐中對於共有財產的執行法院有着不同的執行路徑,有部分法院要求先確定共有財產中被執行人的份額才能繼續執行,而共有人往往怠於析產,導致執行陷入僵局。此時,債權人可以代位向法院提出請求分割共有財產,法院裁判確認被執行人的份額後債權人申請執行案件繼續執行以實現自身債權。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是破解執行僵局的一種重要手段。然而,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爭議,比如三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認、管轄法院的確認、代位提起的前提條件等等。本文將就債權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相關問題展開討論。

一、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相關基本問題探討


(一)概念

“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9日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新增加的案由,系第三級案由“共有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在此之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案由標準,法院對此類訴訟案由的選擇相對混亂,包括但不限於合同糾紛項下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項下家庭析產糾紛等。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指法院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在被執行人(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卻與他人有共有財產而共有人不主動析產的情況下,由申請執行人(債權人)依法代共有人提起的析產訴訟。


(二)管轄法院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是“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最爲明確和直接的法律依據,但該規定沒有進一步明確管轄法院,由於法律、司法解釋中對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管轄問題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司法實務中對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對此,筆者總結了目前存在的兩種不同觀點:


1、由執行法院管轄

部分法院認爲因該類訴訟的前提條件及後續處置都與執行行爲息息相關,是執行程序衍生出的一個訴訟,應由執行法院管轄。以下爲筆者檢索的部分司法案例,供參考:          


案件
法院觀點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雲01民終13174號(該院同類案件:(2023)雲01民終10399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2021)京0108執22288號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提起的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房產進行代位析產的訴訟,系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附隨訴訟,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以及後續處置都與執行行爲息息相關。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分配和科學運行的若幹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該類涉執行的訴訟案件,由立案機構進行立案審查,並納入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從審執兼顧角度及本案的實際情況考慮,本案由執行法院管轄爲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5民初7982號(該院同類案例:(2023)滬0105民初5104號、(2023)滬0105民初5106號
此類訴訟是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附隨訴訟。鑑於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以及後續處置都與執行行爲息息相關,從審執兼顧角度,宜由執行法院統一管轄。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0民初2109號
鑑於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以及後續處置都與執行實施行爲相關,依附於執行實施權上的裁判權應由執行實施法院管轄,更利於審執兼顧且符合執行權內部分權之法理。
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3545號之一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爲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本案所涉財產爲不動產,其中3套不動產位於廣東省普寧市,1套位於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故本案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存在兩地法院均有管轄權的情形,與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存在衝突。
對此,本院認爲,代位析產訴訟是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附隨訴訟,法院行使的執行裁判權是執行權內部分權的結果,依附於執行權之上的裁判權應由行使執行權的執行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系明確對擬代位析產的執行標的的查封,第三款系規定代位析產訴訟結束後由執行法院恢復對該財產的執行,故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以及後續處置都與執行行爲息息相關。且在擬代位析產的多套不動產分別位於多地的情形下,如以“不動產所在地”分別確定各套不動產的管轄法院亦將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故從審執兼顧及便利訴訟角度,本案宜由執行法院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轄終571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是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附隨訴訟,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前提條件以及後續處置都與執行行爲息息相關,法院行使的執行裁判權是執行權內部分權的結果,依附於執行權之上的裁判權應由行使執行權的執行法院管轄,故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此外,本案是代位析產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原則。對劉某所提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
(2021)蘇0404民初6817號之一
本院經審查認爲,原告蔡某與王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一審、二審判決,且已進入執行程序,而原告蔡某對訟爭房屋提起與執行相關的代位析產之訴,應由執行法院管轄,鑑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法院爲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故代位析產糾紛案亦應由該院管轄。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5民轄終133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申請執行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起的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但該條並未就該類訴訟的管轄法院作出明確規定。代位析產訴訟附隨於執行過程,其目的在於解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共有財產的執行問題,通過析產明確財產中被執行人份額,進而獲得對該執行標的執行。該制度的目的、附隨於執行過程的特徵類似於解決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之間就執行標的能否執行產生的爭議的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故參照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其作爲執行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並無不當。        
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終1120號  
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尚未對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管轄法院作出明確規定,可以參照類似案由確定管轄法院。從案件性質上看,代位析產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樣,都屬於法院內部執行權與審判權分工而導致執行過程中附隨產生的訴訟,案件起訴的前提條件與後續處置都與執行息息相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幹意見》也中規定:“……執行案件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代位析產之訴等涉執行的訴訟案件,由立案機構進行立案審查,並納入審判和執行案件統一管理體系。”因此,本院認爲此類依附於執行權之上的裁判權應由行使執行權的執行法院管轄。

          

2、按共有糾紛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提出,對於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因歸屬於“共有糾紛”項下,案件管轄應按照共有糾紛確定管轄,區分共有爲不動產還是動產分別確定管轄,“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爲筆者檢索的部分司法案例,供參考:

          

案件
法院觀點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2650號   
本院認爲,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符合民事起訴的受理條件,應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索利特公司作爲債權人要求對位於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室和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室進行析產,系因不動產分割引起的物權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轄終534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閆某對鄭某1、鄭某2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之訴,而閆某主張析產的標的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某701室房屋,屬於不動產,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故本案應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由鄭某1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將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閆某前述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民轄終75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因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根據法律有關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一審法院關於李某的經常居住地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以及該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的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一審案號爲(2022)京0115民初17480號,標的物爲房產,該案與北京二中院審理的其他案件的觀點存在一定差異,如在上述(2022)京02民轄終592號案件中,法院認爲對於不動產應專屬管轄)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2民轄終260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爲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依法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涉不動產位於上海市楊浦區,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本案一審法院爲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裁定由執行法院管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滬民轄284號
本院認爲,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屬於共有糾紛,確定管轄法院應遵循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本案原告許淼駿向法院提出的訴請確認被告陳飛對上海市靜安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產享有5/24的產權份額,該訴請涉及不動產權利確認,應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本案由係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係爭房屋位於上海市靜安區,故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2民轄12號 
本院認爲,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三被告住所地均位於青島市市南區,因此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不應移送。(本案標的物爲“經營所得”,一審法院裁定由執行法院管轄,二審法院裁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6民轄終639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故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新01民轄終49號
因朱某要求代位析產的系朱某、何某共有的位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的房屋,涉及不動產權利的分割,故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兩種管轄均有適用,但依據共有糾紛確定管轄更爲廣泛。筆者建議,作爲債權人在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前,與執行法院溝通或查找相應區域的同類司法案例,以便在起訴前確認管轄法院。              

(三)被執行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涉及三方主體,即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申請執行人爲代位析產訴訟之原告,其他共有人爲被告基本無爭議[1]對被執行人是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作爲共同被告,目前實踐中還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爲雖然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發生在執行階段,但仍然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關係,即共有狀態的存在對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實現構成了妨礙。共有狀態中,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的地位是一致的,故應列爲共同被告;從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只要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的主張,就應給予其被告地位,進行充分攻擊防禦[2];有觀點認爲被執行人的訴訟地位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基本特徵相符合,本案的裁判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其履債能力的當然擔保,故本案的裁判結果關涉被執行人的債務是否能夠得到清償或如何清償的問題。因此,被執行人是爲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參與訴訟,可以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3];還有觀點認爲可依據被執行人是否反對申請執行人析產主張,將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的關係區分爲對立抗衡與地位被吸收兩種類型,可以分別列爲代位析產糾紛中的共同被告與第三人[4]。從筆者查詢的司法案例來看,將被執行人列爲被告的案件佔絕大多數。  
        
(四)訴訟請求的列明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旨在通過析產確認被執行人對共有財產所享有的份額,爲執行案件的執行範圍提供新的執行依據,因此,該糾紛的訴訟請求限於析出份額,而不包括清償債權。而且對於共有份額的確認也不受該共有財產上是否存在擔保物權的影響,但在最終處置款的分配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人可以申請優先受償。實踐中,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訴訟請求較爲一致,通常表述爲:確認被執行人對某財產享有X%的份額。   
         
二、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糾紛的前提條件

實踐中,不同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的觀點存在一定的差異,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享有作爲財產共有人之一的債務人的債權,並且債權得到法律確認;
2、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4、共有財產已被執行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措施;
5、有充分證據證明案涉財產屬債務人與案外人共有;
6、財產共有人未主張或怠於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並且該行爲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造成損害;
7、債務人的權利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

此外,如果析產的標的物是被執行人(債務人)與其他人共有的房屋,有的法院認爲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還應以析產後不影響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爲前提[5]。因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析產訴訟前與執行法官溝通析產後是否能繼續執行。

實踐中,對於上述第4點條件是否需要滿足存在不同觀點,有的觀點認爲在法院未對共有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前提下,不符合起訴條件,進而駁回起訴。同時,法院認爲對於共有財產的查封等措施應該是首封,輪候查封屬效力待定,只有在先查封解除或自動失效後,輪候查封才自動生效,因此,對於輪候查封的,法院認爲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起訴條件;有的觀點認爲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需以共有財產被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爲前提條件,認爲代位析產理念源自於代位權,應與代位權訴訟別無二致,起訴條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實踐中也有一些執行法院要求債權人先代位析產,再依據析產判決查封相應財產。針對該問題的司法實踐,筆者檢索了以下部分案例。 
            
表一:以共有財產被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爲前提的案例


案件
法院觀點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456號
本案是張某作爲債權人,其針對謝某的債權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案涉房屋已經被執行法院查封,謝某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終結了該執行程序,因而張某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要求對案涉房屋進行析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3)鄂0583民初111號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裁判得到確認;二是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是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未進行析產分割,且債務人及共有人怠於析產的行爲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四是待分割財產已被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23)新0104民初5883號    
原告本案請求析產的財產尚未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是否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以及共有人主張或者怠於析產分割共有物不能確定,故原告本案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的條件尚未成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7民初4001號
代位析產訴訟目的是確定共有財產中可執行的被執行人份額,應屬於執行過程中產生的附隨訴訟,應當具備已被執行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爲前提條件。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3)滬0115民初38656號
原告與被告戴某之間的(2018)滬0115執17673號執行案件中對1302室房屋採取的查封措施系輪候查封。輪侯查封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在輪候查封時還不具備執行行爲的生效條件,申請執行人對共有物並沒有法律上合法權益,並無通過代位析產推進對1302室房屋的處分分配資格,故原告不具備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應予駁回。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4民初5305號
由於係爭房屋在相關執行案件中被輪候查封,並非正式查封,故騰尚公司尚不具備上述規定明確的提起代位析產的起訴條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終12680號   
具體到本案,法院尚未對涉案房屋採取相應執行措施,故張新爍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張新爍尚不具備提起本案代位析產訴訟的法定條件,裁定駁回其起訴,並無不當。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22)浙0109民初17727號
上述規定表明申請執行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應以人民法院已經查封了共有財產爲前提。錢某作爲申請執行人,以豐潤家園11幢2單元203室、11幢2單元1202室、6幢1單元303室、7幢1單元1801室系李某、汪某1、葉某1、葉某2、汪某2、汪來甫共有財產爲由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但現無證據證明被訴共有財產已被執行法院查封,故本次起訴不符合前述條款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予駁回。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終17583號
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蘇某代位提起析產訴訟,但執行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並未對案涉不動產採取查封措施,故蘇某提起本案代位析產訴訟的條件尚未成立,對蘇某的主張,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2021)川1529民初611號
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系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糾紛,訴權特殊,按現行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暨本案原告自認在其執行案件中未對案涉房屋採取查封等執行措施,其起訴不符合條件,應予以駁回

          

表二:未要求以共有財產被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爲前提的案例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1906號          
提起債權人代爲析產糾紛訴訟需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享有作爲財產共有人之一的債務人的債權,並且該債權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2.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除共有財產外,該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4.財產共有人(債務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張或怠於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5.債務人的權利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包括非財產性權利、主要爲了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不得扣押的權利、不得讓與的權利。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2023)閩0403民初133號    
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之訴的成立除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以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財產共有人之一負有債務並且該債務已經得到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二是債權人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是執行法院已經窮盡執行調查措施,除共有財產外,該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四是財產共有人均未主張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也未提出析產訴訟,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工作和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實現構成了妨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終9392號

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規定田某提起本案訴訟需以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爲前提條件,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故田某提出代位析產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2022)粵1324民初337號
債權人提起此類案件的訴訟主要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2.債權人就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未執行完畢,即債權人的債權未得到清償;3.債務人與他人對特定財產享有共有權,且債務人除該共有財產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4.債務人及對特定財產享有權利的的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動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或者是存在着怠於析產的行爲。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8民終3952號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前提是:一是債權人對被執行人享有到期債權,二是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已窮盡了執行措施而無法清償債權,三是被執行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而不能履行,且又怠於與其他共有人進行析產以償還債務。
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陝05民終1541號
該類訴訟作爲解決債務人與他人共同財產份額的實體權利糾紛,其適用有以下前提條件,一是財產共有人負有債務並且該債務已經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二是債權人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是除共有財產外,該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四是財產共有人都未主張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24378號    
提起債權人代爲析產糾紛訴訟需滿足以下條件:1.債權人享有作爲財產共有人之一的債務人的債權,並且該債權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2.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除共有財產外,該債務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4.財產共有人(債務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張或怠於對共有財產進行析產分割;5.債務人的權利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


三、代位析產訴訟後執行案件如何繼續執行

如前所述,代位析產訴訟案件的結果是確認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不包括清償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而且執行案件會因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中止執行。因此,在析產訴訟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需在執行案件中請求法院繼續執行析產訴訟判決確認的被執行人的份額,執行法院會根據財產性質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處置措施。實踐中,對共有房產提起代位析產訴訟的案件佔絕大多數,下面我們以共有房產的繼續執行爲例進行討論。
實踐中,析產訴訟之後對共有房產的繼續執行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債權人可以與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對被執行人享有的份額按一定的價格由其他共有人受讓並將對價直接支付給債權人。這種方式需經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同意都無法實現。   

第二種方式是拍賣被執行人享有的相應份額。對於一些人來說,其可能不願與他人共有而不願意競買,因此,這種方式可能導致拍賣的房產份額無法成交或成交價偏低,影響債權的實現。但這種方式對其他共有人來說可能有一定優勢,一方面,其他共有人對拍賣的財產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另一方面,其他共有人競買可以避免他人加入共有關係影響其對共有物的管理和使用,而且經過一拍、二拍,其他共有人可能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該份額。

第三種方式是對房產整體拍賣,執行處置變價款中被執行人所對應的份額。這種方式下競買人購得的是房屋完整的權利,因此,這種方式相較於第二種方式更容易實現對共有房屋的處置,成交率更高。

當然,對於共有房產的拍賣,無論是份額拍賣還是整體拍賣,都存在成交價高於或低於市場價的可能,因此,對於債權人和共有人來說,自己的利益能否最大化的實現還是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執行中,如果債權人遇到此類案件,建議可以自行事先瞭解被處置房產的市場行情,同時與執行法官充分溝通,瞭解共有人的情況,共有人是否有購買意願和能力等,看是否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方式執行的空間,比如,如果其他共有人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購買被執行人的份額,採取整體拍賣方式是不是比份額拍賣更有利於處置成功,儘量促成案件以有利於自己的方式解決。

此外,在執行過程中,還可能存在其他共有人對執行措施提出異議,執行法院需要依法處理這些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可能需要對執行措施進行調整。 

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制度作爲解決“執行難”僵局的輔助性訴訟具有重要且深遠的意義,債權人是否有必要啓動,是否能啓動,到哪裏立案,啓動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訴訟後能否繼續執行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在適當的時機啓動代位析產訴訟能夠推動執行案件的執行,幫助債權人順利實現債權,有利於解決執行難。

[1] 實踐中,也有個別案件將其他共有人列爲第三人,將被執行人列爲被告,如(2023)着1023民初854號案、(2022)浙0381民初11944號案。

[2] 杜萬華等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逐條適用解析》,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82頁-第583頁。

[3] 陳駿:“被執行人在申請執行人代位析產訴訟中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載《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
[4] 陳克:“代位析產糾紛中若幹問題的探討”,載《法律適用》2020年。
[5] 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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