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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上市公司作爲主債人且存在連帶債務人(含連帶責任保證人、其他連帶責任人等,下同),債權人通過上市公司實施重整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及債轉股取得股票,且重整計劃規定以股抵債的債權清償率爲100%,甚至明確規定以股抵債後債權人不得再向全部、部分或特定連帶債務人追償,但債權人後續實際處置股票的價格低於以股抵債定價時,就其未獲清償部分,是否可以要求連帶債務人清償以及應按什麼標準清償,這是上市公司重整實務中常見的問題,會對債權人、上市公司、連帶債務人等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
股票簡稱 | 股票代碼 | 以股抵債定價 | 以股抵債清償率 | 是否有追償權 |
*ST廣田 | 002482 | 10.50元/股 | 100% | 未明確 |
*ST金一 | 002721 | 9.26元/股 | 未明確 | 是 |
*ST京藍 | 000711 | 10.92元/股 | 未明確 | 未明確 |
*ST凱撒 | 002425 | 13元/股 | 未明確 | 是 |
*ST新聯 | 000620 | 8.42元/股 | 100% | 否 |
*ST正邦 | 002157 | 11.50元/股 | 100% | 否 |
*ST中捷 | 002021 | 2.27元/股 | 違規擔保債權以股抵債,綜合清償比例約33.63% | 未明確 |
*ST東洋 | 002086 | 12元/股 | 100% | 否 |
*ST豆神 | 300010 | 6元/股 | 100% | 未明確 |
*ST明誠 | 600136 | 10.84元/股 | 未明確 | 未明確 |
*ST全築 | 603030 | 6元/股 | 未明確 | 是 |
*ST榕泰 | 600589 | 12.65元/股 | 未明確 | 對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範圍內子公司不享有追償權;對合併報表範圍外主體享有追償權,債權人取得股票後未能通過股票實際變價收入實現全額受償的,債權人可就未能獲得清償的差額部分向相關主體主張清償。 |
*ST商城 | 600306 | 12.5元/股 | 未明確 | 未明確 |
*ST洲際 | 600759 | 8元/股 | 未明確 | 未明確 |
*ST西鋼 | 600117 | 7.99元/股 | 100% | 是 |
(三)司法判例
1.支持追償
審理法院 | 文號 | 主要裁判觀點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最高法民申60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據此,能夠根據重整計劃減免債務的對象僅爲債務人,並不包括保證人和抵押人。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最高法民申3929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2021)京民終3號判決書中持相同觀點) | 本案已查明的事實顯示,《合併重整計劃》中就債權人的權益實現相關事項作出了具體安排,明確說明以股權抵償債權並不當然視爲全額清償,並載明瞭清償率計算方式……同時,破產管理人出具的《說明》再次明確“未獲得全額清償部分的債權爲經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扣除已現金清償部分和以股抵債清償部分,其中以股權抵償債權的以股權交割之日爲清償日,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清償率可參照以下公式計算:清償率=(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每股價值)÷股權抵償對應的債權金額。”且對每股價值提供了計算依據,事實上亦已經由專業機構實際進行測算並提供了諮詢評估意見……因《合作重整計劃》中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方式系在綜合各種因素考量下,經管理人和債權人通過團體協商所作出的安排,並不必然反映債權人就該筆債權的實際獲償金額,本案中的《合作重整計劃》對此已作出明確說明,並載明瞭以股權抵償債權的清償率計算公式,該方案並非僅體現進出口銀行的意思表示,而須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經各方表決且經丹東中院裁定批準,進出口銀行據此計算實際受償金額並就其未實際受償部分金額向日林建設公司進行追償依據充分。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最高法民申1676號 | 關於債權人中原銀行應否按照破產重整計劃放棄對擔保人的追償問題。債權人設立擔保旨在使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尤其是破產時承擔責任。如因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不得已減免債務人的部分債務、變更清償條件,便相應減輕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責任,這與設立擔保的宗旨相違背。重整計劃依法定多數同意即可通過,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部分不同意的債權人也要受重整計劃約束,如其債權設有保證擔保,在他們不同意重整計劃的情況下將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責任也隨之減免,不盡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即不因重整計劃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數額、清償條件的調整而受到影響,仍應按照原有數額和條件進行清償,該重整計劃的效力不及於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其不能以重整計劃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主張。雖然《許昌恆源發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重整計劃(草案)》規定:“債權人應在重整計劃批準生效後放棄對擔保人的追索......”,但該重整計劃草案經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批準,中原銀行並未參與表決,且在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許中法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書中寫明瞭“經本院審查發現,該重整計劃草案中的個別條款存在合法性爭議,但是並不能否定重整計劃草案的整體效力,對於上述個別條款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自願原則在重整計劃執行中予以處理”。因此,作爲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再審申請人不能以重整計劃草案來對抗債權人的主張。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最高法民終297號 | 物產進出口公司作爲案涉票據的背書人,與出票人柳林縣浩博煤焦有限責任公司、山西福龍煤化有限公司共同對持票人招商銀行太原分行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據此,招商銀行太原分行作爲債權人,雖然在企業重整階段申報了破產債權,但對物產進出口公司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仍可以向物產進出口公司行使追索權。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民二終字第117號 | 法律並未禁止在破產程序中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向連帶保證人單獨提起的訴訟……根據《破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之法理,在平等保護破產債權人及擔保人的合法權利上,體現了立法目的的一致性。故在本案中,擔保人通過承擔擔保責任後,在承擔責任範圍內,依法向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及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從而獲得權利救濟。不失爲各方當事人擺脫訴累,儘快實現有關權利,減少不當損失的最佳途徑。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京民終110號 | 首先,關於清償率。《合併重整計劃》明確載明:重整計劃中以股權抵償債權並不當然視爲全額清償,清償率=(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每股價值)÷股權抵償對應的債權金額。由此可見,進出口銀行案涉債權並不因股權抵償而全額清償。海洋重工公司關於進出口銀行同意《合併重整計劃》並以股權抵償債權說明其認可已獲全部清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魯民終880號(一審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2民初1505號民事判決書持相同觀點) | 重整計劃關於抵債股票的定價遠超二級市場的收盤價,以股抵債不視爲100%清償,可向連帶債務人繼續主張權利。根據司法解釋及相關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後,可以代替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受償……根據農行李滄支行的請求,一審法院判定龐大投資公司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以後,有權受償《重整計劃》分配給農行李滄支行的“現金50萬元+股票2,615,8410股”,並無不當。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18)川民初119號 | 重整計劃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產生變更其保證債務關係的法律效力,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債務減免清償或延期償還的讓步,效力不及於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其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按原來債的約定或法定責任承擔保證或連帶責任。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滬74民初934號 | 原告對於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原告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已足額受償,如未足額受償,未受償的債權金額是多少……合併重整計劃》明確載明,重整計劃中以股權抵償債權並不當然視爲全額清償,清償率=(抵償獲得的股權數量×每股價值)/股權抵償對應的債權金額。對於每股的價值,《諮詢報告》載明,並據此計算…… |
江蘇省鎮江市 中級人民法院 | (2019)蘇11民終3477號 | 長興公司向潤東公司購買價值662,400元水泥,僅向潤東公司給付了貨款283,081.84元(包括獲得的破產分配金額130,731.84元),現長興公司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長興公司尚欠貨款379,318.16元未能清償。長興公司未能清償的債務,潤東公司作爲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朱建明、蔣斌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
長沙市嶽麓區 人民法院 | (2021)湘0104民初5952號 |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5日受理了湖南福騰建設有限公司對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原告債權經確認爲54,466,977.01元。此後,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準了《郴州市金貴銀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原告實際受償現金1,285,339.54元,並收到受償股票3,961,490股,受償當日股票價格爲2.51元/股,原告未受償金額爲43,238,297.57元(54,466,977.01元-1,285,339.54元-3,961,490股×2.51元/股),現原告訴請要求保證人被告曹永貴、許麗對上述未受償金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
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 (2022)湘1002民初2520號 | 被告曹永貴、許麗爲案外人金貴銀業的債務提供擔保,應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原告光大銀行郴州分行在金貴銀業破產重整中債權未獲全部清償,依據上述保證合同請求保證人曹永貴、許麗依約繼續在其保證範圍內對金貴銀業尚欠的貸款本金54,348,264.71元及貸款利息4,629,987.08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 (2017)閩0203民初7102號 | 法院查明,2015年12月23日,福建諾奇公司管理人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確認普通債權在重整程序中的受償調整爲貨幣資金受償、股份受償、資產處置所得受償三個部分,其中股份清償價值以流通股停牌價每股港幣1元(按停牌日匯率中間價折算爲每股人民幣0.79432元)確定。2016年12月28日,泉州中院裁定確認福建諾奇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廈門國際銀行通過重整程序受償現金304,672.82元、股份數537,858股。上海諾奇公司作爲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福建諾奇公司尚欠廈門國際銀行的借款本金5,697,646.66元及罰息、複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廈門國際銀行因實現本案債權而支出的公告費300元系因上海諾奇公司違約而產生的合理損失,理應由上海諾奇公司承擔。 |
審理法院 | 文號 | 主要裁判觀點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0)冀民終819號 | 根據龐大公司管理人作出的重整計劃……超過50萬元的債權部分,由龐大公司以每100元普通債權分得約16.722408股龐大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票方式予以清償,股票的抵債價格按5.98元/股計算,該部分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爲100%。該重整計劃已由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各表決組表決通過,原審法院業已作出(2019)冀02破2號之十五民事裁定書,批準龐大公司重整計劃,故,重整計劃對子妤公司依法產生法律效力……子妤公司所申報的債權清償比例爲100%。並且,原審法院於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冀02破2號之十九民事裁定書,確認龐大公司重整計劃已經執行完畢。故,子妤公司的債權因在龐大公司破產重整程序中得到清償而消滅。 |
北京市第四中級 人民法院 |
(2020)京04執異32號 | 根據中銀絨業《重整計劃》,對每家普通債權人超過50萬元以上的債權部分,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部分股票抵償,每股抵債價格爲5.87元,每100元債權可分得約17.035775股股票,該部分普通債權的清償比例約爲100%……足以認定信達寧夏分公司對中銀絨業股份享有的債權在中銀絨業股份重整程序中根據《重整計劃》已獲得全部清償,其亦不應再就該債權申請恢復對中銀絨業集團的執行,中銀絨業集團以債權消滅這一阻止執行的實體事由提出阻止執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6)浙02民終4109號 | 涉案《寧波高新區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業重整計劃草案》已經表決通過,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故張志榮雖投了反對票,仍要受該重整計劃的約束。上述重整計劃載明,債權人不得再向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也不得再向七鑫旗系列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劉鑫浩主張權利。張志榮亦應無條件遵守重整計劃。與此同時,因上述重整計劃已明確將債權人放棄向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作爲重整的附加條件,故本案債權人張志榮對劉鑫浩等涉案債務人的保證人享有的權利應受該重整計劃的約束。 |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 (2020)津0102民初758號 | 已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明確規定重整計劃規定的以股抵債,自股票劃轉至債權人指定證券賬戶或根據本重整計劃規定在管理人賬戶提存後,龐大集團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該部分債權不再承擔清償義務……綜上,在現金清償、留債展期清償以及以外的剩餘普通債權由龐大集團在本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內以資本公積轉增股票方式予以清償的現有情況下,普通債權比例爲100%。 |
上述司法判例中,(2021)魯民終880號、(2021)湘0104民初5952號、(2022)湘1002民初2520號、(2020)冀民終819號、(2020)京04執異32號、(2020)津0102民初758號爲上市公司重整相關案例(涉及上市公司包括*ST龐大,原股票代碼601258,現已退市;*ST金貴,股票代碼002716;*ST中絨,股票代碼000982),其他非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也可提供有益參考和借鑑。綜上,就債務人破產重整時連帶債務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多數法院傾向於保護債權人利益,支持以股抵債後債權人可就未獲清償部分向連帶債務人追償,但也有少數法院對此持不予支持的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一上市公司重整涉及向連帶債務人追償的多件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觀點也可能不一致。如上文中的(2021)魯民終880號、(2020)冀民終819號、(2020)津0102民初758號涉及的主債務人均爲龐大集團(原股票代碼601258,現已退市),但山東高院、青島中院支持向連帶債務人追償,而河北高院、天津部分基層法院則對追償權予以了否決。
債權人會議對包含債權清償方案的重整計劃的表決採取多數決,不同債權人的債權擔保方式、參與重整的目的和訴求不同,表決時的出發點也並不相同,因此多數決也並非是真正的債權人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