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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合同法之“承諾”(四)

2023-03-2326520

承諾(Acceptance)是受要約人對訂立協議意願的表達。受要約人必須按照要約要求的條件進行承諾。要約決定了承諾的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向你發出一個要約,表示“我願意把車以500美元賣給你,你如果要接受我的要約,必須先遊過門前的這條河,然後到我這裏簽署這份文件。”你覺得我很可笑,只是站在那裏回答說“我接受你的要約”。我們之間有合同嗎?答案是沒有,因爲你沒有按照我的要約所要求的方式進行承諾。


承諾的生效時間一般遵循“投郵主義”(Mail-box Rule),即,除非要約另有規定,在規定的回覆時間內郵寄出的承諾,在投寄時生效。承諾一經投郵即發生法律效力,投郵主義是英美法確定承諾生效、合同成立的原則。與之相反的是我國和其他一些國家適用的到達主義。需要注意的是,投郵主義只適用於“承諾”,不適用於要約、要約的撤銷或對要約的拒絕等。

下面三個例子可以幫助大家理解“投郵主義”:

(1)我向你發出一個要約,你通過郵寄的方式將承諾發給我,在收到你的郵件前,我打電話向你撤銷我的要約,我們之間有合同嗎?答案是“有”,因爲根據投郵主義,在你發出承諾的那一刻,我們之間就成立了合同;

(2)我向你發出一個要約,你通過郵寄方式將承諾發給我,但郵件在郵寄過程中丟失再也沒有出現,我們之間有合同嗎?答案是“有”,因爲根據投郵主義,在你發出承諾的一刻,我們之間就成立了合同;

(3)我向你發出一個要約,你發出郵件拒絕我的要約,但過了幾小時後,你改變主意又郵寄了一份同意接受要約的承諾函給我,你發的兩封郵件同一天到達我的地址,我們之間有合同嗎?答案是:取決於我首先打開哪封郵件,換言之,取決於哪一個信息首先傳遞給了我。如果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前已經發出其他信息內容,比如已發出拒絕或反要約,則投郵主義不再適用。

經典案例(沉默也可以被視爲承諾)


Day v. Caton(Supreme Court of Massachusetts, 1876)一案中,原告和被告是鄰居,原告在雙方的院落鄰接處建了一堵牆,在整個建造過程中,被告都沒有反對,這堵牆的一半落在被告的院子內,且被告享有對這半堵牆法律上的權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造這堵牆一半的費用,被告拒絕了原告的要求。


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是,在原告修牆的過程中,被告的沉默是否應當被認定爲承諾。


法院適用的法律是,如果一方主動接受並享受對方提供給自己的有價值的服務,而且他可以選擇是接受還是拒絕該服務,那麼,即使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他要求對方提供該服務,仍可以推定他同意或承諾爲該服務支付費用。


法院將本案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要素進行了比對,最終認定本案中被告的沉默可以被視爲同意支付費用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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