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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Acceptance)是受要約人對訂立協議意願的表達。受要約人必須按照要約要求的條件進行承諾。要約決定了承諾的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向你發出一個要約,表示“我願意把車以500美元賣給你,你如果要接受我的要約,必須先遊過門前的這條河,然後到我這裏簽署這份文件。”你覺得我很可笑,只是站在那裏回答說“我接受你的要約”。我們之間有合同嗎?答案是沒有,因爲你沒有按照我的要約所要求的方式進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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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沉默也可以被視爲承諾)
在Day v. Caton(Supreme Court of Massachusetts, 1876)一案中,原告和被告是鄰居,原告在雙方的院落鄰接處建了一堵牆,在整個建造過程中,被告都沒有反對,這堵牆的一半落在被告的院子內,且被告享有對這半堵牆法律上的權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造這堵牆一半的費用,被告拒絕了原告的要求。
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是,在原告修牆的過程中,被告的沉默是否應當被認定爲承諾。
法院適用的法律是,如果一方主動接受並享受對方提供給自己的有價值的服務,而且他可以選擇是接受還是拒絕該服務,那麼,即使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他要求對方提供該服務,仍可以推定他同意或承諾爲該服務支付費用。
法院將本案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要素進行了比對,最終認定本案中被告的沉默可以被視爲同意支付費用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