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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資本制度對併購重組的影響淺析

2024-10-1020069

引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於2023年12月29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修訂,已於202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相較於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以下簡稱“2018版《公司法》”),新《公司法》中關於公司註冊資本制度作了顯著的調整與完善,無疑將對我國企業併購重組活動產生深遠影響。本文將從新《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主要修訂內容出發,探討其對併購重組主體資格、程序、成本、控制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具體影響,旨在爲企業在新《公司法》環境下的併購重組提供理論參考和實踐指導。


一、新《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主要修訂內容

1.授權資本制的引入
新《公司法》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了授權資本制,這標誌着我國公司資本制度從法定資本制、認繳資本制向授權資本制的進一步演進。具體而言,新《公司法》第152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這一規定賦予了董事會較大的發行股份自主權,使得公司在應對敵意收購時,能夠通過發行新股“攤薄”收購人持股比例,增加其收購成本,類似於美國法中的“毒丸計劃”[1]

2. 類別股表決機制的完善
新《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股份公司可以發行類別股股份,包括表決權差異化安排的股份。這一規定爲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了以較低持股比例實現對公司表決權控制的可能,有助於鞏固其控制地位,同時增加了外部人(特別是敵意收購人)爭奪公司控制權的成本。然而,新《公司法》也對類別股制度設置了諸多限制,包括在公司章程中載明類別股的分配利潤或者剩餘財產的順序、表決權數等,以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3. 財務資助限制的加強
在併購交易中,財務資助是常見的融資手段,尤其是在槓桿收購中。然而,新《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財務資助進行了嚴格限制,以防止公司資源被濫用,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不得爲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爲公司利益,經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授權作出決議,公司可以爲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財務資助,但財務資助的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違反前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簡易合併與小規模合併制度的引入
新《公司法》還引入了簡易合併與小規模合併制度,旨在簡化併購程序,提高併購效率。這些制度爲中小企業之間的併購提供了更多便利,有助於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新《公司法》第219條規定,公司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併,被合併的公司不需經股東會決議,但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或者股份。公司合併支付的價款不超過本公司淨資產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經股東會決議;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兩款規定合併不經股東會決議的,應當經董事會決議。

二、新《公司法》對併購重組的影響

1.併購成本的降低
首先,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和出資方式的多樣化降低了企業的初始投入成本,包括股權和債權均明確可以作爲出資的形式,從而間接降低了併購的現金成本。其次,放棄對公司轉投資的管制使得企業可以更加靈活地運用資金進行併購活動,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最後,新《公司法》簡化了併購程序,減少了交易環節和時間成本,進一步降低了併購的整體成本。

2. 控制權獲得成本可能更高
類別股表決機制的完善使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能夠以較低持股比例實現對公司表決權的控制,從而鞏固其控制地位。在併購重組過程中,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能會利用類別股制度設置障礙,提高收購難度和成本。由此導致外部收購人在通過其他方式(如二級市場增持、要約收購等)爭奪公司控制權時,可能需要更高的成本和難度。

3. 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
新《公司法》及相關法規對併購重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這要求併購各方在併購過程中必須充分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這不僅有助於保護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助於減少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發生。

4. 反收購措施的多樣化 
授權資本制的引入爲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反收購手段。例如,在面臨敵意收購時,公司可以通過發行新股“攤薄”收購人持股比例,增加其收購成本。此外,公司還可以利用類別股制度設置障礙,提高收購難度。這些反收購措施的多樣化有助於公司更好地應對敵意收購行爲,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三、案例簡析

以2015-2017年資本市場併購重組的重頭戲萬科股權萬之爭[2]爲例,在新《公司法》實施前,萬科可能無法有效應對敵意收購行爲。假如該收購行爲發生在新《公司法》實施後,則萬科公司可以利用授權資本制發行新股“攤薄”收購人持股比例;同時,通過類別股制度設置障礙,提高收購難度和成本。此外,萬科公司還可以結合其他反收購措施(如回購股份、引入“白衣騎士”[3]等)共同抵禦敵意收購行爲。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於公司更好地保護自身和股東的利益。

四、結語與建議

新《公司法》的修訂與施行對我國企業併購重組活動產生了深遠影響。一方面,新《公司法》降低了併購成本和門檻,提高了併購效率和活躍度;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也加強了對中小股東和債權人的保護,提高了併購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然而,新《公司法》也帶來了一些新的挑戰和問題,如控制權爭奪的加劇、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等。
針對這些挑戰和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加強併購重組的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相關配套制度;二是加強併購重組的監管力度,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三是加強併購重組的風險防範意識,提高併購各方的風險應對能力;四是加強併購重組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提高市場參與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的修訂與施行爲我國企業併購重組活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環境。未來,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市場環境的不斷優化,我國企業併購重組活動將更加活躍和高效。

[1] 毒丸計劃是美國著名的併購律師馬丁·利普頓(MartinLipton)1982年發明的,正式名稱爲“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當一個公司一旦遇到惡意收購,尤其是當收購方佔有的股份已經達到10%到20%的時候,公司爲了保住自己的控股權,就會大量低價增發新股。目的就是讓收購方手中的股票佔比下降,也就是攤薄股權,同時也增大了收購成本,目的就是讓收購方無法達到控股的目標。
https://baike.baidu.com/item/%E6%AF%92%E4%B8%B8%E8%AE%A1%E5%88%92/979302
[2] 萬科股權之爭,是中國A股市場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場公司併購與反併購攻防戰。2015年12月17日,一份王石內部講話公開挑戰寶能系,萬科股權之爭正式進入正面肉搏階段。按照萬科公告披露,寶能系持股比例已經達到了25.04%,距離控股股東地位僅一步之遙。2017年6月9日晚,中國恆大轉讓14.07%萬科股權予深鐵,終破"萬寶之爭"僵局。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7%E7%A7%91%E8%82%A1%E6%9D%83%E4%B9%8B%E4%BA%89?fromModule=lemma_search-box
[3] 當公司成爲其他企業的併購目標後(一般爲惡意收購),公司的管理層爲阻礙惡意接管的發生,去尋找一家"友好"公司進行合併,而這家"友好"公司被稱爲"白衣騎士"。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9%BD%E8%A1%A3%E9%AA%91%E5%A3%AB/1099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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