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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6日是第44個世界糧食日,2024年全國糧食安全宣傳週的宣傳主題是“強法治 保供給 護糧安”。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高級合夥人陳猛律師代理的玉米“哈育189”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入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30起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三十年典型案例(1993-2023)、2022年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稱: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訴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案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453號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01號
案情簡介
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於2019年1月17日作出《關於維持〈哈育189品種實質審查駁回決定〉的決定》,認定黑龍江陽光種業有限公司(簡稱“陽光種業公司”)於2015年6月29日提交“哈育189”玉米品種權申請時,“利合228”品種已於2015年4月14日公告初步審查合格,選擇“利合228”品種作爲本申請的近似品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簡稱《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經原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前置審查,“哈育189”品種不符合《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關於授權的有關規定,陽光種業公司的複審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原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作出的《哈育189品種實質審查駁回決定》,駁回陽光種業公司的複審請求。陽光種業公司不服,認爲“利合228”在國內首次申請品種審定或品種權保護的時間均晚於“哈育189”,不能作爲評價“哈育189”特異性的近似品種,訴請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爲,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是否具備特異性,其比較對象是遞交申請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種。“利合228”品種權初審合格公告時間在“哈育189”遞交品種權申請之前,構成“哈育189”品種權申請遞交前已知的植物品種,可以作爲判斷“哈育189”品種是否具有特異性的比較對象。本案品種權申請針對的是“哈育189”,其何時申請品種審定對本案已知植物品種的判斷不產生影響。綜上,被訴決定選擇“利合228”作爲“哈育189”品種權申請的近似品種,符合法律規定。在此基礎上,“哈育189”品種並未明顯區別於其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利合228”,被訴決定關於“哈育189”品種不具備特異性的認定結論正確,故判決駁回陽光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爲,“哈育189”品種在2015年6月29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時,“利合228”品種已經完成了品種權申請初審,被訴決定將“利合228”玉米品種作爲“哈育189”品種權申請日之前的已知品種,就其相關特徵、特性進行測試,與申請品種進行性狀對比,於法有據。根據鑑定,“哈育189”與“利合228”有差異性狀,但差異不顯著,且(2018)甘民終695號民事判決已認定,“利合228”與“哈育189”屬於同一玉米品種,因此申請品種權的“哈育189”不具有明顯區別於已知品種“利合228”的性狀,不具備特異性,被訴決定和原審判決認定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典型性
本案是植物新品種授權行政糾紛,判決闡明瞭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判定中的已知品種的認定問題。品種特異性要求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因此,判斷的基準時間是申請品種權的申請日,而非申請品種審定的時間。在特異性的判定中,確定在先的已知品種的目的是固定比對對象,即比較該申請品種與遞交申請日以前的已知品種是否存在明顯的性狀區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品種在申請日之前進行品種審定、品種推廣的時間,對判斷其是否具備新穎性具有意義,但與選擇確定作爲特異性比較對象的已知品種並無關聯,對特異性判斷不產生影響。
本案代理團隊在植物新品種行政糾紛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不斷深化了對該領域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應用。陳猛律師的長期性和專業性使得其能夠在複雜的法律環境中準確把握案件的關鍵點,系統地收集、整理並評估了所有相關證據。在訴訟過程中,不僅與客戶保持密切溝通,確保雙方意見的高度一致,更憑藉出色的溝通能力和表達技巧,與法官進行了充分而有效的交流,確保法庭能夠全面理解案件的複雜性和重要性,最終促成了理想的判決結果。本案不僅爲客戶爭取到了公正的結果,也爲同類案件的處理樹立了典範,推動了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實踐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