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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並發佈《北京法院弘揚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服務保障公共文化數字化建設白皮書》。會上同時發佈7個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張傑律師、曹軼林律師代理的《民國報紙總目》著作權案入選。在《民國報紙總目》著作權案中,張傑律師和曹軼林律師作爲上訴人徐某在二審階段的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此前,該案入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北京法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以及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發佈的2023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典型案例。

基本信息
一審案號:(2021)京0106民初29104號
二審案號:(2022)京73民終4681號
原告:徐某被告:中某書局
案情
徐某對民國時期全國範圍內的約8000種報紙進行挑選,收集、整理出上萬幅報紙圖版,併爲每個報紙圖版配上文字介紹,由此形成《民國報紙總目》(以下簡稱涉案作品)。徐某與中某書局磋商將涉案作品申報國家出版基金項目,並向中某書局提供相關材料。中某書局獲批國家出版基金項目資助款後,通知徐某其將自行完成該項目。此後,中某書局未經徐某許可,在出版的基金項目成果中,使用涉案作品作爲核心內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圖書(以下簡稱涉案侵權圖書)。徐某主張,涉案作品系按照一定的邏輯整理、編排、分冊,具有獨創性,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中某書局未經許可,在涉案侵權圖書中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主要內容,侵害了徐某對涉案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後,徐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某書局賠償徐某經濟損失140萬元。
法院生效判決認爲,徐某對報紙圖版及其對應著錄文字進行彙編,在選擇方面體現個性化表達,具有較高的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彙編作品。中某書局在明知徐某不同意將涉案作品許可中某書局使用的情況下,仍擅自使用徐某作品,侵權獲利巨大,侵害了徐某對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應承擔侵權責任。被訴侵權行爲符合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故依法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結合涉案出版基金項目申報書中規定的費用以及使用權利作品的比例,計算確定徐某實際損失數額爲70萬元,並綜合考慮中某書局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等情形,對徐某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中某書局賠償徐某經濟損失14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強歷史文獻類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對於歷史文獻類智力成果的獨創性判斷標準進行了明確,釐清了歷史文獻類彙編作品的權利邊界。同時,法院嚴格執行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歷史文獻類智力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助力弘揚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於相關領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