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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何青葉律師團隊張伶玉、張朝震律師代理的北京開某動畫文化有限公司訴江某旭合同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08-2-084-002。
關鍵詞:民事 合同 虛擬主播 中之人 開盒 性質認定 違約金

基本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開某動畫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某動畫公司)訴稱:開某動畫公司成立於2020年,是一家以動畫企劃、開發、製作爲主要營業事項的公司。動畫項目《XX間》系開某動畫公司成立後獨立投資製作的第一個項目,其資金投入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幣種下同)。“路某”角色是《XX間》的主要角色之一。2023年9月14日,開某動畫公司與江某旭簽訂《虛擬主播“中之人”合作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合同》),約定了雙方關於“路某”角色虛擬人直播的相關事宜。江某旭於10月3日開始在開某動畫公司指定平臺進行虛擬人直播。10月15日直播期間,江某旭出現了嚴重的直播事故,自行披露了其個人身份信息導致“路某”角色被開盒。江某旭的違約行爲給“路某”角色的其他宣傳活動造成了嚴重影響,導致“路某”角色的虛擬直播中斷,無法配合開某動畫公司即將上線的廣播劇宣傳,更導致與另一名虛擬主播的配合宣傳完全無法進行,給開某動畫公司造成了損失。10月21日,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決定終止合作,並要求江某旭承擔違約責任。開某動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合作合同》於2023年10月21日解除;2.被告江某旭向原告開某動畫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辯稱:確認《合作合同》於2023年10月21日解除。江某旭不存在開某動畫公司訴稱的“開盒”行爲,直播間觀衆人數稀少,直播時江某旭提到的本人個人姓名無法對應其個人信息,不會對虛擬形象造成實質性影響。此外,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且開某動畫公司在未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要求江某旭賠償30萬元,相關訴求不合理,不同意開某動畫公司關於賠償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同時,江某旭提出反訴,要求開某動畫公司支付其直播期間的酬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開某動畫公司獨立投資製作了動漫劇《XX間》。爲豐富該項目的宣傳形式,開某動畫公司計劃結合廣播劇、虛擬人直播等多元化形式進行宣傳推廣。“路某”及搭檔角色“程某”是《XX間》的出場角色,系開某動畫公司第一批推廣的兩位虛擬主播。開某動畫公司計劃於2023年11月14日上線發行以兩位虛擬主播爲主角的廣播劇。
江某旭本人系演員,參演多部音樂劇,在百度百科和新浪微博上載有江某旭的個人信息、照片和相關參演作品的介紹等。2023年9月14日,開某動畫公司與江某旭通過“e籤寶”平臺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由江某旭擔任虛擬主播“路某”的“中之人”(即幕後真人扮演者)進行直播,江某旭需在“路某”這一虛擬角色的線上運營中,以聲音、現場即興表演等形式,爲形成虛擬角色的個性化特徵提供支持,其具體工作任務爲在指定線上線下平臺,以“路某”虛擬人身份開展直播、直播帶貨、產品推介、品牌宣傳等合法商業活動。合同約定合作期限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其中2023年9月15日至9月30日爲試播期,並對雙方權利義務、收入分配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違約條款明確約定:江某旭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若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爲導致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則江某旭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並向開某動畫公司返還直播期間的收益。庭審中,雙方確認《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是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
2023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期間,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提供直播軟件使用教程、“路某”人設說明文檔、直播指南等資料,並給予多次指導與提醒,同時制定了主播扶持計劃和激勵計劃。2023年10月3日,江某旭開始在某網絡平臺以“路某”身份直播,截至10月20日累計直播17場,內容主要爲唱歌及與觀衆聊天互動。在10月15日的直播中,江某旭說出了自己的名字,隨後於10月16日零時40分聯繫工作人員隱藏直播回放。開某動畫公司對10月15日直播回放的部分時段視頻進行錄屏後,於10月17日在某網絡平臺刪除了10月15日的直播回放視頻。
法院向案涉網絡平臺開發公司調取2023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間賬號直播回放視頻及直播在線觀看人數後臺數據。該平臺公司提供覆函稱:案涉賬號2023年10月15日的直播在線觀看人數後臺數據爲5人,該直播回放視頻被刪除後無法恢復。
關於“路某”粉絲情況和直播打賞情況,“路某”粉絲共計23人,有18人曾在直播間向“路某”打賞。雙方確認,直播期間共計收益紅豆266820顆,對應人民幣2668.2元。開某動畫公司表示,該公司安排了人員對直播間進行打賞,相關打賞費用由該公司承擔。如果江某旭未違約,按照《合作合同》約定扣除20%的稅費後,開某動畫公司應向江某旭結算1368.56元。
2023年10月21日,開某動畫公司向江某旭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並依據合同要求江某旭承擔違約責任。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京0112民初6502號民事判決: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簽訂的《虛擬主播“中之人”合作合同》於2023年10月21日解除;二、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向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賠償30000元違約金;三、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開某動畫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江某旭的全部反訴請求。宣判後,開某動畫公司、江某旭均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2月10日作出(2024)京03民終194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江某旭在直播中透露個人姓名是否構成“開盒”違約行爲;二是如構成違約,江某旭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及違約金是否應當調整。
其一,關於江某旭案涉行爲是否構成違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合作合同》約定由江某旭擔任虛擬主播“路某”的“中之人”(即幕後真人扮演者)進行直播,明確約定江某旭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爲導致虛擬主播被“開盒”的,屬於違約行爲。雙方亦確認《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是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
通常而言,虛擬主播的粉絲黏性高度依賴“中之人——虛擬形象”的神祕感。“中之人”作爲非真人角色的幕後扮演者,其真實身份需與虛擬主播嚴格分離方可實現商業價值最大化。案涉合同締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約束“中之人”江某旭嚴格履行對個人真實信息的保密義務。江某旭作爲演員在直播中提及真實姓名,觀衆通過搜索可關聯其公開信息,其透露姓名本身即已實質性違反合同目的,破壞角色人設的完整性,影響虛擬偶像的商業價值,構成案涉合同的“開盒”行爲。江某旭辯稱直播時觀衆人數不多,有關行爲未造成損失的主張,於法無據,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其二,關於違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合作合同》約定因江某旭的過失、故意行爲導致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的,江某旭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如前所述,江某旭相關行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查明的事實,案涉虛擬主播流量較小,尚未在網上形成熱度,“開盒”行爲尚未在網絡上造成廣泛影響,實際損失較小;案涉粉絲受衆對江某旭作爲“中之人”的角色未表現出較高的黏性,虛擬主播與江某旭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虛擬形象仍具有複用價值;開某動畫公司在停播後未積極尋找替代“中之人”人選,放任損失範圍擴大,相關損失應當由該公司自行承擔。故法院基於交易類型、履行情況、履行期間、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直播數據、直播收益等綜合因素,結合江某旭要求調整違約金的主張,認定案涉合同約定的30萬元違約金過分高於江某旭“開盒”給開某動畫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酌情判決江某旭向開某動畫公司賠償違約金30000元。
裁判要旨
1.“中之人”(虛擬主播真人扮演者)在直播中披露真實姓名,且該信息可以被公衆通過一定渠道追溯並關聯具體個人的,披露行爲即已違反“中之人”保密義務,構成實質性破壞合同目的的“開盒”違約行爲。
2.涉網絡虛擬主播“中之人”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主體、行業特點、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直播數據、直播收益等因素進行綜合衡量,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並作出裁判。基於虛擬形象技術可替代性,對於另換其他“中之人”複用虛擬形象對其價值影響不大的,可以只將合理止損期內的成本損耗納入實際損失。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9條、第562條、第58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65條
一審: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6502號民事判決(2024年10月14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終19497號民事判決(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