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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隨着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公民所擁有的私人財產無論從數量、規模,抑或從範圍、類型而言,都日益增加。家庭財產範圍已從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產、家電等實物性財產發展到有價證券、知識產權、在企業中出資及股權等更加多樣化之財產形式。這使得中國夫妻財產製度面臨前所未有之挑戰。如隨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數量種類的增加,其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帶來的收益的歸屬就成爲一個棘手的難題。是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抑或是區分不同情況認定,不僅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同時對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如何處分這類收益及如何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安全問題,亦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二、個案切入
【案情】小王與小蘭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13年年底登記結婚。2016年小王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2017年,小王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小蘭表示同意離婚,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及對夫妻之間的大部分財產分割也達成一致,只有一項,就是小王名下上市公司的股權無法達成一致【1】。
原來,在小王與小蘭結婚前,小王於2011通過父母向其轉讓股權,獲得佔公司出資比例近5%的股份,並擔任A公司總經理助理一職。到2016年年底,A公司登陸上海證券交易所,小王作爲股東,直接持有公司近600萬股,持股比例接近4%。2017年年中,A公司發佈公告顯示,小王分得2016年度的現金紅利110萬元。
關於小王所持有A公司股權在雙方婚後增值和收益部分能否作爲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蘭認爲,2014年以來,丈夫小王作爲股東參與公司上市進程,並實際擔任總經理助理職務。其還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關文件上籤字。因此,他所持有股權在雙方婚後增值和收益部分應當作爲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小王則表示,公司從2008年就開始進行上市輔導,歷經八年上市成功。自己持有公司股份時還在國外讀書,完全是父母的安排。他在法庭上回顧,自回國後,一直在從事自己的事情,與公司上市並無緊密聯繫也無實際參與管理,對公司上市沒有貢獻,僅僅是由於身份原因才獲得了相應的股權。其所持有的股份上市後的增值部分應爲自然孳息。
【法院審理】法院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歸一方所有。本案中,由於原告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屬於原告婚前個人財產;考慮到原告在庭審中主張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公司所擔任職務僅爲掛名,結合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對持股情況的說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紅,可能屬於其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原告小王以個人財產投資並通過勞動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權的增值主要取決於市場因素。因此,小蘭認爲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後增值部分及分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依據不足,故一審、二審均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一方當事人婚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本案中,小王婚後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關文件上籤字行爲是履行公司股東的一般配合義務,小蘭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小王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承辦法官指出,公司股權的增值也主要取決於市場因素,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對方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以及對公司上市進程起着積極推動,並付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主要時間和精力,那麼主張將公司股份婚後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紅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對該案例的審理思路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即一方婚前股權的婚後增值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筆者認爲,該觀點值得商榷。本文也正是圍繞對該裁判觀點的批判而展開。
三、股權增值的法律性質爲投資收益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所生收益如何分類,目前來看,學界較爲普遍採用的是以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所產生收益的形式進行研究,通說認爲應包括孳息、投資收益和增值三種類型。【2】
關於孳息、自然增值及投資收益的概念和關係,通常認爲:
孳息(Fruechte,fruits),謂由母物所生之收益,在民法包括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而言。【3】
原物與孳息,這是以產生收益的物與所生收益之間的關係爲標準而對物作的區分。原物是指依自然屬性或法律規定能夠產生收益的物。由原物產生的收益,則爲孳息。基於自然屬性產生的孳息稱天然孳息或自然孳息,如蘋果樹長出的蘋果、母畜生出的幼畜等;基於法律規定產生的孳息稱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本金出借後獲得的利息等。【4】
法定孳息,即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此處法律關係指一切法律關係,包括法律行爲及法律規定,收益則指以原本(物或權利)供他人利用而得之對價,以利息與租金最爲常見。【5】
自然增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自然增值,是該增值的發生是因爲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所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爲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努力、投資、管理等無關。【6】
主動增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主動增值,該增值的發生原因上與上述自然增值剛好相反,它與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變化無關,而是因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扶持、投資、管理等相關。【7】
投資收益。按照《辭海》上的解釋,投資即爲企業或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爲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貨幣或實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爲。投資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的投資是指將貨幣和實物投放於企業以獲得利潤;廣義上的投資除包括狹義上的投資含義外,還包括將貨幣投放於某些產品上以獲得增值,如房地產投資、黃金投資等。由此可見,廣義上的投資在本質上爲投資產品的增值收益。【8】
對投資,還有一種是根據是否直接投資於企業經營活動區分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將貨幣或實物直接投資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投資者對企業具有經營決策的權利,其投資收益通常與投資者的經營活動相伴相隨,表現爲投資經營實體活動的利潤以及轉讓實體資產轉讓款扣除投資額或者企業終止清算時剩餘財產扣除出資額的餘額。【9】
作爲純投資性財產,股權只能屬於直接投資。從廣義上來說,股權的增值收益屬於投資收益。
四、 婚前股權婚後增值在夫妻財產中的性質之爭議
(一)現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10】現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釋涉及孳息、投資收益及自然增值的規定主要包括: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其理由在於:這是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依《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其應當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11】
本條規定採用的上述模式(注:一般原則加例外的模式),並未直接涉及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中投資收益這種類型,但根據條文結構及邏輯還是可以判斷對此類型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認定。【12】
(二)地方法院的相關審判意見
1.《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13】中將下列四類收益納入個人財產投資收益範圍:(1)一方用婚前財產投資而成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持有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紅利或利息;(2)一方將婚前財產存入金融機構或出租給他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因轉讓其個人所有的股份、有價證券等投資性資產而取得的增值部分;(4)一方用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即廣東高院明確一方婚前投資性財產的婚後增值、利息和紅利均爲夫妻共同財產。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幹問題的解答(一)》【14】
“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屬於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投資收益”?
答:由於司法解釋(二)對“投資收益”的概念並無明確界定,在訴訟中,對於當事人主張的所謂“投資收益”,應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爲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爲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爲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爲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爲所產生,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爲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上海高院的基本意見是,對當事人主張的“投資收益”以財產形態性質來加以區別認定。對於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之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之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爲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之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15】
3.江蘇高院民一庭印發《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16】
3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資購置的不動產以及增值收益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發生的形態上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基於該不動產所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認定。如果購置該不動產的目的是爲了投資,則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在婚後的增值收益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夫妻一方婚後對婚前購買的股票沒有進行買賣,股票因市場行情變化產生的增值收益爲自然增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後對婚前購買的股票進行買賣產生的增值收益爲主動增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江蘇高院將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是否投入勞動,是否有投資意圖,作爲區分增值是屬於主動增值還是被動增值,並認爲主動增值爲夫妻共同財產,被動增值爲持有婚前財產一方的個人財產。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北京審判公號2016.8.8版)【17】
十三、【“孳息”、“自然增值”範圍的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應理解爲未經經營或投資行爲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個人所有的古董、黃金、股票、債券、房屋等財產婚後自然增值部分應爲個人財產,但上述財產婚後因經營或投資行爲而產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應認爲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一方經營或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爲共同財產。
北京高院將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是否投入勞動作爲區分所得增值和孳息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
5.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高法民一〔2016〕2號)
十四、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後出租,相關經營管理由該房產所有人一方進行,所得租金性質如何認定?如相關經營管理由該房產所有人委託他人進行,所得租金性質如何認定?
答:房屋租金的獲取與房屋的管理維護狀況密切相關,需要投入相應的勞動,屬於經營性收益。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故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房屋婚後所得租金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房屋出租過程中,由夫或妻一方經營管理或委託他人經營管理的,所得租金仍爲夫妻共同所有。
浙江高院認爲一方婚前財產婚後取得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無論是否投入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均爲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就婚前財產婚後獲得增值、孳息及收益的法律屬性問題,各地法院之解讀與處理方式顯然存在一定分歧。
(三)學界的爭議
1.共同財產說
該說認爲,夫妻共同財產製是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併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按共有原則共享權利,共擔義務,婚姻關係終止時按共有制度加以分割。因爲夫妻共同財產製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肯定夫妻協力,既符合婚姻的家庭倫理本質,又符合各民族的傳統文化和習俗,具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性,越來越成爲世界各國的普遍共識,亦爲我國婚姻法所接受。因此,將夫妻一方個人所有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亦歸爲夫妻共同財產,符合夫妻婚後所得共同制的要求,理當遵從。【18】
“但對於沒有類似歷史羈絆的中國法而言,較之極有可能不受歡迎的婚姻
勞動共同體理念,婚姻命運共同體理念及其推論——夫妻共同財產的婚後增值一律是夫妻共同財產,未嘗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19】
2.個人財產說
該學說認爲,依據民法原理,孳息的歸屬權歸原物所有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該財產在婚後所得的收益,均爲一方的個人財產,符合民法所有權取得的原理。【20】
3.部分共同財產,部分個人財產說
該學說認爲,對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所得收益的歸屬並不能一概而論,統一對待,而應根據收益的不同類型加以區分,分別認定。但不同學者在對具體如何劃分的標準上又各有不同,標準的不一致,自然帶來認定結果的不同。【21】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即一方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由我國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立法本意決定的。堅持婚後所得共同制是由我國婚姻傳統和婚姻的倫理本性以下方面決定的,具體包括:其一,由我國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習俗決定。其二,符合婚姻共同生活體的本質要求,由夫妻關係的親密屬性決定。較能符合婚姻的倫理機能。其三,“同居共財”是當前中國人對婚姻普遍持有的觀念,婚後所得共同制符合絕大多數夫妻婚姻生活的實際。同居共財更符閤中國現實國情。【22】
因此婚後所得共同制既是我國婚姻法的立法選擇,也是由我國婚姻傳統和婚姻的倫理本性決定的。
五、我國夫妻法定財產製下婚前股權婚後增值的權屬性質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股權婚後增值的權屬性質,首先需要釐清我國現行婚姻法採取何種夫妻財產製及該種財產製的特徵。
1.我國的夫妻財產製
所謂夫妻財產製,又稱婚姻財產製,是指規範夫妻相互間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即規範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分割與清算等的法律制度。【23】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共同構成我國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婚姻法修正案延續了1980年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的規定,仍然以共同財產製作爲法定財產製,同時對約定財產製作出規定。【24】
“婚姻法幾經修改,基本上確立了以婚後所得共同製爲基礎的夫妻財產製度,但同時引入約定財產製,注重對個人財產的保護。”【25】
2.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爲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爲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爲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從上述由主張個人財產一方承擔證明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也詮釋了我國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夫妻財產製度。
從以上規定尤其是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國在立法層面上明確夫妻法定財產製是婚後所得共同制而非婚後勞動所得共同制。
(二)在婚後所得共同制下,婚前股權婚後增值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下,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仍是基於夫妻雙方採取何種夫妻財產製。在婚後所得共同制下,婚前股權婚後增值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說工資、獎金屬於夫妻的勞動所得,那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爲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人提出,爲保護個人財產權,防止有些人不勞而獲、借婚姻取得大量財產,應當將個人的經營收益作爲個人特有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意見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應當看到,經營收益與工資、獎金一樣,都是個人的收入,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在共同財產製下都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與法理相悖。如果從事經營的一方怕對方利用婚姻關係侵吞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財產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27】從《婚姻法》的立法解釋來看,生產、經營收益,並未排除一方婚前財產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應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舉證規則,也支持婚前股權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爲夫妻共同財產。”【28】
股權不同於房產,是一種單純的投資行爲,股權本身是個人財產,但對於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規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29】而且,股權作爲一種純投資性財產,經營行爲的複雜性,股權的增值是否因一方或雙方的經營行爲所致,通常難以判斷。甚至表面上的不經營、對市場行情的預測和利用是否正是一種經營策略,更是難以判斷。因此,將婚前股權的婚後增值從股權收益中切割出來,認定爲個人財產,違反了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及公司經營的客觀規律,不可避免會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合法財產權益。
(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所表述的“自然增值”和“孳息”排除了作爲投資性收益的股權的增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見第98頁)
“二、本條規定關於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歸屬的認定
關於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如何處理,本條規定借鑑了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與模式,採用的是一般原則加例外的模式,按照不同類型分別加以認定。具體而言:
1.本條關於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歸屬的認定,一般原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原則規定符合我國現行婚姻法婚後所得共同製爲基本形態的夫妻財產製度,也適應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和傳統文化。
2.本條除了規定上述一般原則外,還規定了兩種除外類型:(1)孳息。(2)自然增值。……
3.本條規定採用的上述模式,並未直接涉及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中投資收益這種類型,但根據條文結構及邏輯還是可以判斷對此類型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加以認定。”
從以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起草者的解讀中,可以明確的是,即使認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的進一步明確,前者所涉及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均不包括股權在內的投資性收益在內。
將婚前股權的婚後增值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既符合我國法定夫妻財產製的規定,也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當前絕大多數人對夫妻財產製的要求。共同財產製雖然在尊重個人意願、保護個人權利上顯得不足,但更符合夫妻作爲生活共同體、命運共同體的要求,有利於維繫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
六、結語
各種財產均會面臨保值、增值及產生孳息之可能,作爲純投資性財產的公司股權尤其如此。從廣義上來說,股權屬於直接投資,股權增值屬於投資收益。將一方婚前股權的婚後增值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既符合我國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立法本意,也符合我國文化傳統和當前絕大多數人對夫妻財產製的要求。符合夫妻作爲生活共同體、命運共同體的要求,有利於維繫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關係。
回頭再看文中引用的江蘇高院發佈的案例。一二審法院以一方婚前股權婚後增值爲自然增值,並據此認定爲該方的個人財產,違背了我國婚姻法確立的法定夫妻財產製度,也與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相違背。值得商榷。
注:
【1】該案例源自江蘇高院微信公衆號,《“富二代”婚前拿股權婚後企業上市 增值及分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發佈日期:2018-11-01,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bCBbvXLkcqpo-oIplkYnHA
【2】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6頁。
【3】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272頁。
【4】王衛國主編:《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187-188頁。
【5】王澤鑑:《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頁。
【6】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7頁。
【7】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8頁。
【8】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7頁。
【9】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7頁。
【10】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學》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71頁。
【11】餘延滿:《親屬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頁。
【12】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8頁。
【1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幹問題的解答(一)》(2006年11月6日) 粵高法發[2006]39號
【14】發文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文號:滬高法民一[2004]25號;發佈日期:2004-9-7,執行日期:2004-9-7
【15】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學》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71頁。
【16】來源:江蘇高院微信公號,原文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WR_C1Mef5WH7AN7BhViw7A
【17】來源:北京審判微信公號,作者:北京高院民一庭,原文鏈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c3NjI2MQ==&mid=2651801835&idx=1&sn=e9d1de977142628be13f557331105733&scene=0#rd
【18】蔡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147頁。轉引自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1頁。
【19】賀劍:《離婚時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爲中心》載於《家事法研究》2015年卷|總第11卷,第388頁。
【20】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用問答》,中國物價出版社2001版,第69頁。
【21】奚曉明主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4頁。
【22】夏吟蘭、薛寧蘭主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立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190頁。
【23】餘延滿:《親屬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頁。
【24】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頁。
【25】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91頁。
【26】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頁。
【27】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頁。
【28】胡康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頁。
【29】肖峯:《離婚糾紛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權的司法處理》,源自“法語峯言”微信公衆號,2015-10-28發佈。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hM3u8lokLK8EMrP2XiaVg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