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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修訂內容解讀

2021-02-258104

國際商會仲裁院(“ICC”)於2020年12月正式發佈了2021年版《國際商會仲裁規則》(“新版《仲裁規則》”),該版《仲裁規則》已於2021年1月1日生效。新版《仲裁規則》的修訂涵蓋信息技術的應用、合併仲裁、追加當事人、利益衝突制度、快速仲裁程序、內部章程調整等方面,順應了當前飛速發展的國際環境,進一步增強了仲裁的效率和靈活性,提升了仲裁透明度。


筆者整理比對了ICC上一版《仲裁規則》(即2017年版《仲裁規則》)與新版《仲裁規則》的不同之處,同時結合ICC2021年版《當事人與仲裁庭在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下參與仲裁程序的指引》,在此總結了本次修訂的幾大重點內容:


一、順應信息技術的應用,允許提交電子材料及線上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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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對《仲裁規則》第3、4、5條做出統一修訂。修訂後,除了當事人明確要求外,不再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提供紙質副本,允許當事人採用電子方式提交案件材料。第26條第(1)款更新後,對開庭方式以及是否開庭審理,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提出或選擇權,且開庭方式也作出了擴大範圍的規定。具體爲:如果任一當事人請求或仲裁庭認爲需要開庭的情形,將會組織開庭。開庭的形式也做出了調整。仲裁庭在與當事人協商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後,可選擇現場開庭或採取視頻會議、電話會議等其他方式開庭。


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用電子方式提交材料在爭議解決機構中已經十分常見。尤其當案件材料較多的情形下,使用電子方式送達能有效節約成本。同時,在新冠疫情影響下,傳統的現場開庭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多數爭議解決機構爲避免案件過度堆積,紛紛選擇採用視頻會議的方式開庭。在2020年《國際商會關於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若幹可參考措施的指引》中,ICC即鼓勵當事人通過電子方式發送仲裁材料,以及採取電話或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庭審。這方面的修訂順應了全球信息化的大環境,爲當事人及仲裁員參與仲裁程序時選擇更便利快捷的方式提供規則依據,同時也能有效節省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二、調整追加當事人及合併仲裁規則,增強仲裁靈活度,同時賦予仲裁庭更大的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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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仲裁規則》修訂了第7條第(1)並在第7條項下增加第(5)款,對於在特定條件下增加仲裁當事人的條件進行了明確,使得增加當事人制度更加完善和具有操作性。具體爲:在特定條件下增加仲裁當事人,必須滿足1)被追加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及審理範圍書(如有)無異議,2)仲裁庭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提出請求的時間點、潛在利益衝突以及對案件進程的影響[1])後同意追加。


新版《仲裁規則》擴大了合併仲裁的範圍,除了基於同一份或多份仲裁協議提起的仲裁請求可以合併仲裁外,不屬於同一或多份仲裁協議,但是仲裁當事人以及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均相同,並且仲裁院認爲仲裁協議可以互相兼容的情況下,也可以做合併仲裁處理。在國際商事活動中,合同之間的關聯關係更爲繁複冗雜,這一修訂增加了合併仲裁的靈活性,爲更多複雜關聯合同進行合併仲裁提供了可能。


完善追加當事人與合併仲裁的制度,放寬了相應的條件,旨在提升仲裁的靈活度,在賦予仲裁庭更大的裁量權以保證仲裁程序公正與效率的同時,也兼顧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爲複雜的商事活動提供更靈活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

 

三、對第三方資助、仲裁庭組成、當事人代表(代理人)[2]變更等方面作出更嚴格規定,增強仲裁透明度,保障仲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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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仲裁規則》第11條增加了第(7)款規定,該款規定是關於第三方資助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對案件仲裁或抗辯提供資金或其他物質支持,與仲裁裁決有直接經濟聯繫或者有義務向一方付款的人或機構,被稱爲“第三方資助者”。第三方資助對仲裁結果享有利益,由於其並非仲裁當事人,在以往的仲裁規則中不需要進行披露,導致仲裁各方在進行利益衝突判斷時由於信息的缺失而產生錯誤的判斷,影響仲裁的公正性。第三方資助作爲近年來的國際仲裁熱點,受到了廣泛關注,已有不少國際仲裁機構將其修訂至仲裁規則中。所以,新版《仲裁規則》本次修訂要求當事人對第三方資助進行披露,是對這一國際仲裁熱點作出的響應,提高這一環節的透明度,可有效避免第三方資助與仲裁庭的利益衝突,保障了仲裁的公正性。


爲了進一步保障仲裁的公正性,新版《仲裁規則》第12條增加第(9)款規定,允許仲裁院在認爲可能會影響裁決有效性的情況下,不採用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庭組成方式,而自行指定仲裁員。舉例而言,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某一方當事人有權單獨決定仲裁庭的組成,而該等約定違背了仲裁地法律的情形[3]。


新版《仲裁規則》在賦予仲裁院及仲裁庭更大權力的同時,爲了提升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信任度,在當事人作出請求時,仲裁院將向當事人披露其做出判斷初步管轄權、合併仲裁、指定仲裁員、替換仲裁員等相關決定的理由。


另外,本次修訂對當事人代理人這一節做了大幅修改,對當事人代理人的變更做出了一定限制。在仲裁庭組成後,當事人再申請變更其代理人的,仲裁庭需綜合考慮變更時間點、當事人在新代理人缺席的情況下完成案件的能力、新代理人是否與現有仲裁庭構成利益衝突等因素[4],並可在必要情況下爲了維持仲裁庭的完整性採取措施,包括排除新的代理人蔘與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本次修訂在當事人選擇代理人的正當權利與仲裁程序的完整性與效率之間作出了一定的平衡,修改後的規則可有效限制當事人濫用權利拖延仲裁或影響仲裁的公正性的情形。


以上幾處修訂均是對在仲裁實踐中常見的可能會影響仲裁公正性問題的應對。仲裁因爲有一裁終局的性質,程序公正便尤其重要。增強仲裁透明度,也是提升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信任度,可有效減少因程序存在瑕疵而使得裁決無效的隱患,保障ICC的裁決能夠在各國得到認可並順利執行。

 

四、擴大快速程序的適用範圍,降低仲裁成本,吸引更多當事人選擇ICC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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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ICC在2017年版《仲裁規則》首次加入快速仲裁程序後,截止2019年底,已有146起案件採用快速程序進行審理,其中多數案件在案件管理會議召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了裁決。快速程序的出現降低了中小額案件的仲裁成本,提升了仲裁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修訂進一步擴大了快速程序的適用範圍,由此鼓勵更多當事人選擇ICC進行仲裁,提升ICC在中小額案件領域的競爭力。

 

除了上述幾點之外,新版《仲裁規則》還做出了一些其他方面的修訂,包括:

(1)緊急仲裁員規定不適用基於國際條約的仲裁(第29條第(6)款);

(2)仲裁庭應以附加裁決的形式處理仲裁程序中未處理的請求(第36條第(3)款和第(4)款);

(3)仲裁規則受法國法律管轄並由巴黎法院解決與之相關的爭議(第43條);

(4)對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章程和內部規則做出了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

(5)由“告知”當事人可以調解和解改爲“鼓勵”當事人調解或和解(附件四)。

 

整體來看,修訂後的仲裁規則不僅聚焦國際仲裁熱點問題,順應市場需求,同時注重保障仲裁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努力爲當事人和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提供更爲靈活和高效的方式方法。作爲一家在國際仲裁領域頗具影響力的仲裁機構,相信本次仲裁規則的修訂能進一步提高ICC在國際仲裁領域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並推動國際仲裁朝着更高效、透明、靈活的方向發展。

 

[1]《當事人與仲裁庭在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下參與仲裁程序的指引》第II.B.18條。

[2]2017版《仲裁規則》及之前的官方中文譯本中將“representative”譯爲“當事人代表”,2021年版《仲裁規則》的官方中文譯本首次將其譯爲“當事人代理人”,更符閤中國法律用語習慣。

[3]《當事人與仲裁庭在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下參與仲裁程序的指引》第III.C.43條。

[4]《當事人與仲裁庭在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下參與仲裁程序的指引》第II.A.15條。


作者:陳聰 馬曉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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