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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不可抗力事實證明——中國貿促會的守護力

2020-02-0513241

“萬物之中,希望最美;最美之物,永不凋零。”


不可抗力條款的運用,也是守護疫情之下民衆合法權益的一份力量。


“中國出具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 中國新聞網


根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貿促會”)官網公告,2月2日上午,中國貿促會向浙江湖州某汽配製造企業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以助力該企業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據悉,該企業爲法國標緻公司非洲工廠轉向機殼體供貨商,受本次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向境外客戶交付產品。如不能及時提供無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證明,企業不僅要承擔價值240萬人民幣的直接合同損失,還可能會因導致對方生產線停產兩週造成約3000萬人民幣的損失被追償,商譽受到的影響更是不可估量。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如是說。


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亦如此規定。


從國內至國際貿易關係,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下,受影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免於承擔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責任。


直觀而言,例如地震、火山爆發、海嘯、颱風、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戰爭、動亂、騷亂等社會現象,是比較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


然而,政府幹預或禁令、政策變動調整、市場行情大幅度波動等情況,是否會被認定爲構成不可抗力,需要進一步分析確定。


本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雖然中國貿促會已經出具了證明書,但是該文書僅證明瞭浙江省人民政府發佈通知這一事實,並沒有直接對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進行定性。


從國內視角來看,截至2020年1月29日,全國共有31個省份啓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從本次疫情的發生,以及截至目前的防治情況來看,我們認爲本次疫情基本可以認定爲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即不可抗力。然而,這並不意味着所有相關合同糾紛會被“一刀切”。


雖然目前司法機關尚未發佈針對本次疫情的指導性意見,但結合與本次疫情相似的“非典”時期相關司法認定來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該通知中規定如下:


- 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爲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不可抗力)的規定妥善處理。


該通知現已廢止,但是對於本次疫情不可抗力性質的認定,以及所影響合同的糾紛處理,具有參考價值。比如關於本次疫情的防治,中國貿促會證明書中所提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等政府採取的措施,如果直接導致了相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那麼參考前述通知,也將被按照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從國際視角來看,世界衛生組織也於當地時間1月30日晚宣佈,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爲“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國際衛生條例》規定,“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係指按該條例規定所確定的不同尋常的事件:(1)通過疾病的國際傳播構成對其它國家的公共衛生危害;以及(2)可能需要採取協調一致的國際應對措施。


該定義暗示出現了以下的局面:嚴重、突然、不尋常、意外,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很可能超出受影響國國界,並且可能需要立即採取國際行動【1】。


結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來看,本次疫情並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礙,對於疫情發生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也並非當事人能夠事先考慮、避免或克服的情況,故本次疫情也應屬於該公約規定之可以免責的情形。


受影響的一方,此時該做些什麼?


01整體梳理、預判風險。


整體審查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分析判斷合同的繼續履行是否可能受到此次疫情以及政府防治措施的影響,覈查合同是否有特別針對不可抗力的約定、是否可以涵蓋此次發生的疫情以及處理方法,預判損失和違約法律風險,及時準備應對方案。


02溝通協商、通知解除。


對於履行可能或已經受到影響的合同,儘早與合同對方當事人通過快遞、郵件、微信、短信等方式(應優先採取合同中約定的聯繫與通知方式)取得溝通聯繫,結合客觀情勢協商確定處理與解決方案,達成書面的協商一致;對於受影響直接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協商一致或採取合同約定方式通知對方解除。


03蒐集整理、固定證據。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在採取前述措施的同時,應蒐集、固定證明本次疫情對合同履約造成影響甚至不能履行的證據材料。可以準備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當地公證機關、中國貿促會等機構出具的公告文件、不可抗力證明書,海運、陸運或空運的延運、延飛、取消的通知等證明文件,相關新聞報道、調查報告,醫院等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隔離證明,已經造成損失的數據、憑證等材料。


尤其針對受影響的國際貿易而言,目前可見,多省、市人民政府官網已經刊登了關於可以申請中國貿促會出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的公告,並明確: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爲,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出具後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該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海關、商會和企業的認可,在域外具有強大的執行力。


根據我國《對外貿易法》的規定,結閤中國貿促會的章程規定,同時基於國際貿易慣例的需求,中國貿促會依法出具相關的不可抗力事件證明。


如何申請不可抗力事件證明?


爲了最大限度減少辦證大廳人員流動數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風險,保障企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中國貿促會商事認證中心開發了線上認證平臺http://www.rzccpit.com/,實現“不見面辦公”幫助企業線上辦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企業亦可通過QQ羣、電話等方式與當地貿促會聯繫辦理證書。

企業需提交的佐證材料:

1企業所在地政府、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告

2海陸空相關延運、延飛、取消等通知/證明

3出口貨物買賣合同、貨物訂艙協議、貨運代理協議、報關單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春天已經到來,疫情終會過去。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將同中國貿促會一起,成爲各位的法律守護力,共克時艱,一如既往地以高效、高質量的專業法律服務,盡最大力量爲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相關引用

【1】劉棟. 解讀|世衛討論 “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意味什麼?[EB/OL]. (2020-02-04)[2020-01-24].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6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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