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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股中的風險與防範——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爲例

2021-03-2538428

股權代持也稱爲隱名持股,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進行工商登記、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資產處置方式。


在商事活動中,實際出資人出於規避我國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身份限制、人數限制或是出於股權激勵、資產隔離、關聯交易、競業限制等原因,往往會選擇通過股權代持的方式來實現對目標公司持股並獲得收益的目的。股權代持的行爲和代持協議的效力性認定方面在司法實踐中,在無法定無效事由的前提下通常是被認定爲有效的,但其潛在的法律風險和頻發的糾紛爭議卻又讓我們不可忽視。


在法律數據庫中輸入股權代持糾紛能看到以下的搜索結果,值得引起股權代持各參與方的重視:


近5年股權代持糾紛案件數

1.png


股權代持糾紛涉案金額佔比

2.png

圖片來源:威科先行法律數據庫


一、股權代持糾紛的主要類型


基於案件檢索結果並結合我們的實踐經驗,我們認爲目前股權代持活動中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和爭議焦點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方面:


股東資格認定糾紛:主要表現爲隱名股東請求顯名,但其他股東不予認可或同意。


代持股相關協議的效力糾紛:即隱名或顯名股東請求法院確認或否認代持股及相關協議的效力。


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糾紛:比如隱名股東作爲實際投資人主張行使股東的知情權、表決權、監督權、分紅權等權利。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的糾紛:比如公司債權人請求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顯名股東披露隱名股東,顯名與隱名股東雙方之間以及其與債權人之間責任的分配和承擔。


投資資金性質的糾紛:比如隱名股東主張其經由顯名股東投入公司的資金性質是股權出資,而顯名股東主張該筆款項是借款。


代持股權處置的糾紛:比如顯名股東將代持的標的股權進行轉讓或者設定質押擔保,隱名股東主張股權歸其所有時,所引發的有關善意第三人(受讓人、質權人)保護的問題。


代持股權因婚姻、繼承關係而被分割的糾紛:代持股權爲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的財產,在顯名股東發生離婚、繼承法律事即時,其名下財產將被依法分割,由此會導致出資人與代持人配偶、繼承人因代持股發生法律糾紛。


代持過程中稅費承擔的糾紛:比如在股權代持期間、代持解除以及股權轉讓等過程中,稅收性質、納稅主體以及徵收內容的確定問題。


二、股權代持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律師建議


針對本文第一部分所歸納的常見法律糾紛類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中部分現象進行了明確的規制,但也存在着諸多空缺及操作上的不確定性,使得股權代持活動更需要專業律師的全程參與、指導以及對各類協議、文件條款的把控。


結合股權代持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對股權代持的各參與方在實施代持行爲時建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爲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爲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簽訂健全有效的代持股協議,並完善公司內部相關決策程序:鑑於登記機關的登記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沒有證據足夠證明出資人具有真實的出資及代持協議,則難以認定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因此出資人務必以書面協議的方式明確與代持人之間的委託關係。在代持股協議中,需明確出資人委託與代持人的具體事項、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救濟方式等,並做好配套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文件。


▶全面行使股東權利,瞭解所投資公司經營現狀及發展規劃:持有公司股權並非是單一獲得投資收益,出資人亦享有公司決策的表決權、監督權等,同時應對公司發展建言獻策、推動公司良性發展。鑑於此,即使出資人股權由他人代持,出資人基於實際股東的身份和地位,在享有公司投資回報的同時,亦應當行使自身對公司發展的知情權、監督權、決策權,不應對公司發展決策不聞不問,使得自己的權益爲代持人所濫用且無法證明在自己存在實際參與出資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爲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完善違約條款,避免因代持人無權處分代持股權給出資人造成的損失:如果代持人與第三人的交易構成善意取得,出資人主張追回股權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建議出資人在代持協議中就代持人可能發生的無權處分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一方面對代持人擅自處分代持股權有一定震懾作用,同時可通過違約金適當彌補出資人由此導致的財產損失。


▶先對顯名股東進行盡職調查,必要時可通過設立股權質押來防範風險:在簽訂代持協議前,可委託律師對公司及顯名股東做盡職調查,根據盡職調查的結果可對代持股權設立質押擔保,讓代持人將代持的股權質押給實際出資人。這樣就確保顯名股東難以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受償權。 


▶簽訂聯合聲明,避免與代持人配偶、繼承人就代持股權產生糾紛:出資人與代持人簽訂代持協議的同時,可要求代持人的配偶、繼承人就代持股權出具書面聲明。確認該股權並非代持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在發生離婚、繼承時,該股權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或遺產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爲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增強法律意識,注意保存蒐集代持股的相關證據:實際出資人與代持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緻的代持股協議並可以辦理公證,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蒐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係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顯名股東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權,或者債權人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時顯名股東將面臨承擔進行清償的風險,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結   語


投資已經成爲現代人財富增值的主要手段,而股權投資在衆多的投資方式中逐漸成爲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不管基於何種原因而存在的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在股權持有時的這種代持現象,隨着現代社會民商事行爲的頻繁及複雜,勢必帶來風險的不斷增加。投資儘管可以帶來財富的增值,但風險的防範亦是財富最終得到保障的手段,只有兩個維度的同時關注,才能最終實現投資的最大邊際效應。


 



作者:陳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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