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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爲了能夠快速讓債務人妥協、主動還款、同時保障訴訟結果的實現,越來越多的人在訴訟的時候採取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可以分爲訴前保全、訴訟保全、執行前保全三種。
筆者認爲,訴前保全在三種保全中是最難申請,也是最難操作的。現筆者結合法律及實際操作經驗簡單談一談訴前財產保全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一、如何書寫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各地法院提供的訴前保全申請書模版,申請書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明確爲申請的保全財產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上述爲訴前保全申請書最基本的內容,內容務必正確。筆者發現在實踐中,立案法官會嚴格審查申請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一條件。但民事訴訟法並未對此作出明確的界定,立案法官也不會對此作出相應的解釋。
爲此,筆者也及時查找了法律、各地法規以及相關裁定書等,筆者建議可以參照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印發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指引》第10條規定,“【情況緊急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構成‘情況緊急’:(一)被申請人已被其他債權人起訴、仲裁,案件正在審理或者已經被裁決承擔責任;(二)被申請人的部分財產或者全部財產已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保全;(三)被申請人名下與本案爭議有關的財產正在不動產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如房產登記中心出具的查冊表中房產登記狀態爲‘交易中’;(四)申請人提交了被申請人與他人簽訂的可能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有正當、可信渠道來源的合同、協議、會議紀要、函件等書證材料;(五)申請人提交了當地公安、管委會、村委會證明或視頻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正在轉移財產、搬運設備,被申請人存在企業負責人失聯、停產、工人聚集討薪或供應商聚集追討貨款等,財產可能隨時被轉移的情形的;(六)申請保全的財產已經抵(質)押給申請人並辦理了抵(質)押登記手續的,原則上不認爲構成情況緊急。但申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範圍不限於抵(質)押財產且抵(質)押財產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或者該抵(質)押財產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不影響情況緊急的判斷;(七)其他可以認定爲情況緊急情形的。”
筆者認爲,上述已較多地列舉了情況緊急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時候,可以將參考上述內容在訴前保全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中寫明案件的緊急程度,讓立案法官對案件情況能更瞭解,並促使訴前保全立案的成功。
二、應如何查找及提供財產線索
1、如何查找財產線索
常見的財產線索包括房產、車輛、銀行賬戶、股權、應收賬款等,經筆者統計,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查找。
房產信息查詢,如北京市等住房,需要去各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律師可以拿着律所介紹信、律師證、被申請人基本信息、案件受理通知書等就可以查詢。
車輛信息查詢,如北京市的車輛,可以直接去位於南四環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查詢,查詢的手續同查房產信息的類似。
銀行賬戶的查詢,可以通過被申請人的匯款憑證上的信息進行查詢,或者如果被申請人存在多個銀行賬戶,可以查找對方繳費(如繳稅、交電費)記錄進行查找。
股權信息的查詢,較爲簡便,可以直接通過全國工商信息公示系統或啓信寶等網絡渠道進行查詢,一般不用進行現場查詢。
如當事人能提供被申請人存在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出租車經營權、應收賬款等財產線索,可以根據財產的種類和性質選取不同的查詢機構,在瞭解各個查詢機構需要的手續後進行調取。
2、提供財產線索時應詳盡
首先,在訴前財產保全階段,法院不會依職權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和查詢。故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時必須要提供明確、清晰的被保全財產線索,在查找到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後,申請人應製作詳盡的財產線索清單,該清單中需要標明:保全財產的名稱、保全財產的所有人、保全財產的價值、保全財產的權屬證號。若系不動產,需寫明保全財產的具體地址;如爲銀行賬戶,應明確開戶行及銀行賬戶;如爲車輛,需要填寫車牌號、具體登記的車管所,如果需要法官現場查封,需要提供車輛的具體位置。
其次,制定優良的保全方案。《保全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因此當資產價值超過訴訟標的時,需要結合資產實際價值、變現難易程度、市場接受度等確定擬保全的資產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債權的實現。根據實踐經驗以及法院的執行力,筆者認爲,對常見資產的保全參照如下順序:
有賬面資金的銀行賬戶>無爭議且次債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應收賬款權利>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車輛>股權
上述順序是既便於法官執行,同時也有利於抓住被申請人的痛點,迫使被申請人儘快解決問題。當然上述順序並非固定,可以充分通過相關途徑對資產價值等因素進行調整。
三、如何選擇保全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但如何選擇保全法院進行申請,筆者認爲應結合該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的態度、執行力,是否更加便利執行財產、以及後續申請訴訟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有些法院從未做過訴前財產保全,可能利害關係人在立案時就會受到阻力;有些法院執行法官較少,可能採取的保全措施會較慢、達不到保全的效果。所以當事人在申請訴訟保全時,應儘可能提前聯繫有管轄權的法院,綜合考量各個法院的情況,以保障訴前財產保全的順利進行。
四、擔保方式的選擇
根據法律要求,申請保全需要提供擔保,現實中存在三種擔保方式:財產擔保(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等)、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獨立保函。
其中財產擔保可以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等,此種方式會對申請人對財產有要求;獨立保函,此種方式只適用於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對申請人的資質要求較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筆者瞭解到現在大部分法院可以接受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方式,此種方式不僅價格較便宜,同時也操作比較簡便,但最好聯繫法院確認是否對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等有要求。
採取哪種擔保方式各個法院有不同的偏重,具體採取何種需向人民法院進行具體諮詢。
五、如何配合法官採取保全措施
1、及時督促法官出具保全裁定書
筆者瞭解到,現在大部分法院都對訴訟保全實行“裁定與實施分離”原則,即由業務庭合議審查後出具保全裁定,然後將保全裁定及相關材料移交立案庭登記執保號案件,分配執行局保全組保全法官,之後由該法官實施保全措施。
故當事人在立案後,應及時督促業務庭承辦法官儘快出具保全裁定,然後移送立案庭,並在承辦法官審覈材料完畢後,儘快根據法院要求交納保全費。
2、積極配合執行法官完成保全任務
在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後,需積極瞭解分配保全法官的情況,在確定保全法官後第一時間與其取得聯繫,溝通案件情況並積極協助完成保全措施。筆者認爲在協助保全法官的過程中可以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及時與保全法官溝通案件緊急情況以及被申請人可供保全的材料。如瞭解到被申請人的車輛正在辦理過戶,應及時告知法官,請求其及時向當地的車管所發送民事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時也可以請求法官電話聯繫車管所,要求車管所先暫停過戶等行爲。
其次,規劃保全線路,爲法官節約時間。很多時候,因爲情況緊急需要法官直接前往銀行、房管局等辦理保全措施,此時申請人可以先電話聯繫相關機構的上下班時間、地址等,幫助法官規劃好保全線路,如有需要申請人可以提前踩點以確保地址正確性,避免給法官造成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浪費。
最後,善意提醒保全法官攜帶所需資料,避免遺漏。一般來說,實施保全一般由兩名執行法官前往,需要法官準備的材料有;1.兩名法官的法官證和執行工作證(複印件及原件);2.民事裁定書;3.協助執行通知書;4.送達回證。其中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應儘可能與法官覈對清楚,避免保全時出現錯誤。
因法律對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並不詳盡,所以法院在受理及辦理的過程中會更加嚴謹。筆者認爲,只有在前期做好財產調查、書面文書整理等工作,才能更好地配合執行法官完成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