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手機,掃一掃二維碼 即可通過手機訪問網站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訂閱我們的微信公衆號
《2022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和“十四五”規劃實施地方工作要點》印發實施,其從加強頂層設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優化知識產權服務、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推進知識產權人才和文化建設等六個方面明確了各地方的主要任務舉措。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是地方主要任務舉措之一,高校作爲科技研發的重要力量,高校科技成果能否順利轉化一定程度上決定着地方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的任務能否順利完成。爲此特梳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主要內容以拋磚引玉。
一、主要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幹規定》)、《教育部、科技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
各地轉化條例,以北京爲例,即爲《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北京轉化條例》。
二、客體:高校科技成果
高校科技成果是執行高等院校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高等院校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其中科技成果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高校科技成果是高校的職務科技成果。而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爲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高校科技人員面向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形式。
高校科技成果通常以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得以固化和體現。所以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最終普遍體現爲承載高校科技成果的各種知識產權的轉移轉化。
三、轉化方式
科技成果最終通過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實現落地轉化。高校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爲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國家鼓勵高等院校採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託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國家設立的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目前已有不少高等院校依據《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若幹意見》,以及所在省市頒佈的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該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具體規定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流程。
四、收益分享
《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即高校,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可見,上述獎勵和報酬規定了法定最低標準(不低於),在無規定且無約定時適用。有規定或者約定的規定或者約定優先適用。規定和約定的獎勵和報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地方轉化條例一般都規定了更高的獎勵和報酬標準,比如《北京轉化條例》第十二條將法定最低獎勵標準由50%提高到70%,具體規定如下:
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轉化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獎勵期限滿後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應當繼續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從其規定。
上述獎勵和報酬在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中又是如何分配的呢?實踐中,高校普遍將不低於獎勵和報酬70%的部分支付爲完成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科研團隊,餘下不高於獎勵和報酬30%的部分在高校、科研團隊所在的院系和技術轉移中心(如有)之間再次進行分配。
五、轉化步驟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高校多部門協同配合。國家正在積極推行高校知識產權貫標工作,即貫徹《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高校可以貫標爲契機,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的要求並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全面提升知識產權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爲學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做好制度鋪墊。
參照上述《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範》中知識產權運用部分的規定,科技成果轉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步,對科技成果收集整理並形成分級清單,具體由科技成果轉化部門(亦稱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實踐中對科技成果的收集可以主動進行也可以根據研發人員的申請進行。
對於有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評估應用前景,包括潛在用戶、市場價值、投資規模等;評估轉化過程中的風險,包括權利穩定性、市場風險等。本步驟一般需要得到高校知識產權部門和外部專業機構的配合,在收集高校的科技成果信息基礎上進行評估。對於暫時沒有轉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登記在冊註明無轉化前景的原因,並在具備轉化前景時及時轉化。
第二步,科技成果的推廣和落地,通過展示、推介、談判等建立與潛在轉化用戶的合作關係。落實轉化落地文件主要包括與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就轉化範圍、轉化方式、轉化費用以及轉化過程中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交付義務進行磋商並最終達成一致形成科技成果轉化協議。此過程需要法務部門或者外聘律師以及財務部門的緊密配合。特別是律師需要在磋商和協議成稿的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第三步,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分配應按照學校規定將收益進行分配,主要由財務部門負責執行。在收到相關的轉化費用和分配方案後,及時將轉化費按照確定的比例分配給相關主體。
第四步,科技成果轉化後的管理,主要是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以及跟進管理發現轉化企業的進一步需求,形成新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並對轉化後出現的問題及時溝通解決。
六、常見問題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是否需要審批或備案
《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八條規定: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若幹規定》和《若幹意見》進一步規定: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大授權力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通知》則規定: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授權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並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文件報財政部備案。
綜上,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需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批,並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文件報財政部備案。其他科技成果轉化無需審批或備案。
(二)擬轉化科技成果是否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若幹意見》以及各省出臺的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並未規定科技成果轉化需要對擬轉化的科技成果進行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規定: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根據《國防科工局關於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意見》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於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評估,以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價格。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按照此條規定當高校的科技成果用於出資時應當進行評估。
綜合以上規定,用於出資的和涉密科技成果應進行評估,其他科技成果是否需要評估高校具有自主決定權。高校應在其知識產權管理規範中予以明確,以規範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實踐中,上述自主決定權在高校中得到不同體現,有高校僅規定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一般應由學校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未規定其他科技成果需要進行價值評估;但是也有高校規定轉讓和許可科技成果均應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三)如何確定科技成果轉化的交易定價
《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若幹意見》以及《管理暫行辦法》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同時規定以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
《國防科工局關於促進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意見》規定,對於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在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服務機構評估後,僅能以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價格。
可見,對於涉密科技成果的轉化必須以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價格;其他科技成果的轉化可選擇通過協議定價、掛牌交易和拍賣的方式確定價格。以協議定價的方式確定價格的,需要按照要求進行15天的公示。
實踐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協議定價方式確定科技成果轉化價格,而且多數是在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的交易價格。
(四)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獎勵和報酬有無特別限制
《若幹規定》第二條(八)項規定,對於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
(1)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2)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佔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綜上,高校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可獲得現金獎勵;副職領導無此限制。同時,擔任任何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均實行公開公示制度。
(五)高校領導是否對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負決策責任
《若幹規定》第二條第(十)的規定: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並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簡言之,科技成果交易價格確定合法合規,且單位領導勤勉盡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高校領導對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