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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個人破產的出臺,影響到底有多大?

2022-07-119194
2020年8月3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首部爲規範個人破產程序的法規,其立法目的在於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在此出現之前,有人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是“半部”破產法,而不是完整的破產法,因爲我國只有企業破產,而沒有個人破產。在一些歐美國家,破產法是由企業破產和個人破產兩部分組成,深圳市率先出臺了個人破產條例成爲全國首個實行個人破產的城市,正打破了這一說法。


個人破產是指作爲債務人的自然人在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那麼不少人一聽到個人破產就會產生一個疑問,如果個人宣佈破產之後,所欠個人債務就不用還了嗎?破產等於縱容老賴嗎?事實並非如此,個人破產並不等於破產人不需要還錢,個人破產是對於個人所負債務有前提的豁免,而不是在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段期限的監督期,債務人才能獲得豁免。

一、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中院向梁文錦送達了破產裁定書,梁文錦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得到批準,這是深圳市中院審理的第一宗個人破產案件。根據《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爲了避免個人破產製度被“有心之人”隨意濫用或者債務人逃廢債,《條例》對申請主體設置了一系列的“關卡”,嚴格規範了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並對申請主體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首先就是對居住地及社保有相應要求,其次就是要因合法生產經營、正常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且沒有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行爲。最後,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應對債務人持有50萬以上到期債權。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
(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
(三)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
(四)債權債務清冊;
(五)誠信承諾書。

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合法僱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僱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二、申請破產對債務人的影響


1、對債務人行爲的限制

個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就只能進行生活或工作中必需的消費,消費和工作等方面都受到嚴格的限制,具體規定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六)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七)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2、考察期

申請破產之後的債務人在確保基本生活費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下,不再能夠追求更高層次的生活方式,除了保留維持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財產以及其他特定財產外,其他財產和收入都應當用來償還債務,並且還要經過三至五年的免責考察期,順利通過考察免責期才能免去剩餘債務,如果發現隱瞞或者欺報,債權人可要求恢復到最初的償還額度。在考察期內,債務人應當每月在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破產信息系統登記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爲考察期屆滿:

(一)債務人清償剩餘債務或者債權人免除債務人全部清償責任的;
(二)債務人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經過一年的;
(三)債務人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經過二年的。

3、豁免財產

劉貴祥說“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後,他們都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依法免除債務、實現重生。如果沒有個人破產製度爲誠實而不幸的人提供法治化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手段,我們也難言在法律制度上給人以從頭再來的機會。”個人破產製度的目的是爲了幫助“誠而不幸”的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債務人可以在償還債務方面有相應的豁免,豁免財產範圍如下:

(一)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
(二)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
(三)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四)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
(五)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六)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於公序良俗不應當用於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

4、除以上可以豁免的財產外,債務人仍有不得免除的債務,但經債權人自願放棄或者債務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予免除將導致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長期極其困難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如下: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
(二)基於法定身份關係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等;
(三)基於僱用關係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
(四)債務人知悉而未記載於債權債務清冊的債務,但債權人明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除外;
(五)惡意侵權行爲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
(六)債務人所欠稅款;
(七)因違法或者犯罪行爲所欠的罰金類款項;
(八)法律規定不得免除的其他債務。

三、申請破產對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的影響


債務人在申請破產之後,至少徵信方面能得到改善,也不用擔心會影響到子女正常的學習和教育,但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協助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及收入狀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作虛假陳述的;
(二)幫助、包庇債務人故意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財產或者財產權益,或者其他不當減少財產價值的;
(三)幫助、包庇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
(四)幫助、包庇債務人違反本條例關於債務人義務規定和限制債務人行爲決定的;
(五)其他妨害破產程序的行爲。

四、結語


《條例》在中國歷史上是第一部實現個人破產的法規,是時代進步的產物。債務人可以通過重整、和解等方式,多元化解決債務人危機,最大程度上保護債權人實現債權。同時,也體現了市場對創業失敗者的寬容,它幫助誠信的債務人獲得重生,讓創業者無後顧之憂,充分發揮創業者在市場經濟的作用。全面激活個人破產製度,不僅能激發創業者的競爭力和創造力,更有利於保障社會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


作者:郭欠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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