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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法定代表人攜公章“失控”,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維權?

2022-07-154856

一、引述


公司日常經營過程中,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能因內部經營理念不合,或者受到不公待遇等原因,與股東或公司之間分崩離析,從而出現攜公章失控的極端情形。如果是普通的董事、高管人員攜公章失控,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掛失印章,申請重刻印章,或訴訟要求持有人返還印章,通常沒有太多障礙便可以解決爭議。但如果前述人員兼具工商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其攜公司公章失控的問題將更加複雜。此時,公司股東會作出罷免相關人員職務、任命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決議,但因公章失控公司無法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變更登記,新任法定代表人雖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證照返還糾紛訴訟,但在法院判定原任法定代表人應返還公章之前,公司可能面臨原任法定代表人持公司失控公章繼續“僞裝”成公司主體,而新任法定代表人無法順利申請重刻公章,無法代表公司出具聲明或公告的尷尬境地。顯然,對於社會公衆來說,持有公章的工商登記法定代表人更具有公信力,畢竟其外表上具備了可以代表公司意志的權利外觀,那麼,公司新委任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維權呢?


二、法定代表人和公章的地位


因公司這個擬製的法人無法幻化人形表達自己意志,於是有了法定代表人這個職務,《民法典》和《公司法》均規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公司的人,當其對外行使權利時無需公司的授權,類似於擬人化的法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人,但因其作爲自然人分身乏術,不可能無時無刻出現在任何場合代表公司表達意志,爲了提高公司運營效率,於是公章便成爲公司意志外化的表徵。拋開“公章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極端情形,一般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就可以認定代表公司意思表示。


三、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新任

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維權


承前所述,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均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因此,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攜公章失控時,公司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如果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維權,那麼必將成爲挽救公司於水火的關鍵力量。

誠然,工商登記,除了方便政府部門監管相關市場主體,另一方面,經過工商登記的公司主體信息,會產生對外的公示效力,旨在於保護社會公衆的信賴利益。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其意義在於向社會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權的基本狀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當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權而產生的外部爭議,應以工商登記爲準。而對於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與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因職務任免產生的內部爭議,或新舊法定代表人之間產生的爭議,則應以有效的股東會任免決議爲準。股東會作出變更法定代表人決議時,公司即刻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蔘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因此,當股東會決議程序合法內容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決議自作出之日起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變更後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前,可以代表公司參加訴訟以維護公司權益。

涉及第三人的公司代表權外部爭議時,如果原任法定代表人仍然對外代表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因身份缺乏工商登記的權利外觀,對外代表公司維權會存在一些困難。但據筆者以往的訴訟經驗,通過向各地法院解釋公司處於失控狀態的現狀,以及因公章失控公司無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並持有相應股東會決議證實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依據前述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採信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授權,認定其有權代表公司參與訴訟。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當原任法定代表人攜公章失控後,無論對內還是對外,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均可以代表公司維權。但仍應儘快通過證照返還案件取回公章,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爲新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權掃清障礙。

公司失控是個錯綜複雜的問題,需要步步爲營設計方案解決糾紛,策略稍有不當可能使公司陷入進退兩難的僵局之中,甚至面臨更加被動的局面。本文述及的問題,即未經工商變更登記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維權,還僅僅是解決公司控制權爭議系列訴訟的敲門磚。至於工商登記的原任法定代表人攜公章失控時,如何預防善意第三人損害公司利益,原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公司意志及行爲效力如何,其利用持有公章的便利作出的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效力怎樣,失控期間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等等,則又是下一層面的問題。

筆者建議,公司經營者應制定完備的印章管理制度,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股東或者公司在作出高管職務任免決議前,尤其可能涉及代表不同陣營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變動時,應優先考慮做好公章保管的預防措施,以免出現公章失控或公司失控等難以收拾的尷尬局面。


作者:李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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