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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實務解析

2022-07-216131
企業的安全生產問題涉及到人民羣衆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一直是我國重視的問題。從1980年起,我國每年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周”“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宣傳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增強全民安全意識。2002年《安全生產法》出臺,安全生產責任製成爲法律的一項規定。隨着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廣泛使用,對企業的生產安全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來由於某些企業對安全問題的疏漏,導致了嚴重事故的發生,對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害,警戒全社會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問題的重視。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產安全,把安全生產作爲民生大事。2020年4月1日,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啓動。2021年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生效。


人民生活水平的顯著提高,帶動了旅遊消費需求,促進了旅遊業的持續發展。根據2022年5月10日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發佈的《2021年度全國旅行社統計調查報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旅行社總數達42432家。對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是文化旅遊行業繁榮發展的前提,因此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與安全責任問題是旅遊業不可忽視的問題。近年來,多地政府開展了文化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百日攻堅行動,針對景區、酒店、旅行社、娛樂場所等相關企業,深入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督促旅遊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切實保障旅遊者和從業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確保旅遊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新《安全生產法》及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的背景下,旅行社作爲重要的旅遊經營者,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問題進行分析予以明確,既有利於旅行社自身改進安全管理,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還能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 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分析涉及的法律法規


(一)基礎法律規範

《安全生產法》調整我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是適用廣泛的一般性法律,在法律、行政法規對相關安全生產問題未另作規定的情況下,均適用《安全生產法》。因此,對於旅行社的安全生產責任問題,首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

《旅遊法》調整境內及出境旅遊活動,以及爲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是我國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的基礎法律規範。《旅遊法》中規定了旅遊經營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相關安全生產義務,如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以明示的方式就安全相關事項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警示,對可能影響旅遊者人身與財產安全事項作出必要的安全防範與應急措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旅行社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等。旅行社作爲重要的旅遊經營者,其安全生產的義務同樣受到《旅遊法》的規制。

除上述針對安全生產、旅遊活動的法律規範外,旅行社的安全生產責任問題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規範,例如嚴重違反相關安全生產義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時,除依據《安全生產法》《旅遊法》受到行政處罰外,還可能依據《刑法》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另外,2021年《民法典》已生效實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對他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行社作爲旅遊活動的組織者,在旅遊活動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行政法規

國務院發佈的《旅行社條例》(2020修訂),是調整我國境內旅行社的設立及經營活動的重要行政法規,其第三十九條也規定了旅行社對於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第六十一條及六十三條規定了旅行社違反條例規定的義務,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爲了規範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活動,保障出國旅遊者和出國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國務院於2017年修訂了《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對旅行社在組織出境遊時的安全保障義務作出規定。

另外,爲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國務院針對導遊活動發佈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訂),對導遊人員的從業要求、導遊活動中應遵守的相關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處罰作出具體規定。導遊人員作爲旅行社委派爲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旅行社應注意審查其資質,監督其行爲,對其加強經常性應急救助及安全方面的培訓,保障旅遊者旅遊活動的安全。

(三)重要規章

爲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旅遊局(已撤銷,現在爲“文化和旅遊部”,下同)2016年發佈了《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詳細規定了包括旅行社在內的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責任,是調整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產的重要部門規章。《辦法》的總則中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該《辦法》的其他章節對旅遊經營者的經營安全、風險提示義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違反相關義務時的處罰作了詳細規定,對於旅行社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

同年,國家旅遊局還發佈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對《旅行社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實施細則》中對旅行社的設立、變更、分支機構及經營規範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其中也有涉及旅行社安全生產義務的內容,如規定了旅行社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等內容。

網絡技術的發展帶動了在線旅遊經營服務項目,爲了規範在線旅遊市場秩序,國務院2020年發佈了《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爲旅遊者提供包價旅遊服務或者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單項旅遊服務的經營活動,被稱爲在線旅遊經營服務;其經營者被稱爲在線旅遊經營者,包括在線旅遊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提供旅遊服務的經營者。在線旅遊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需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對於安全生產問題,在線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經營者,不僅應遵守關於線下旅行社的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同時由於在線服務方式的特殊性,根據《暫行規定》第九條,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貫徹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確保在線旅遊經營服務正常開展。

除上述列舉的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外,爲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地區結合地方實際制定了適用於所轄區域的政府規章,如《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湖北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天津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這些地方政府規章依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對所轄區域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所應遵守的相關職責和義務做了進一步細化規定,有較強的指導性。

此外,旅行社的經營還存在行業標準,如國家旅遊局2013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行業標準》(LB/T 028—2013),其中《旅行社安全規範》規定了旅行社安全工作的一般原則,安全管理、安全經營與服務的基本要求。2016年2月發佈的《旅行社老年旅遊服務規範》爲旅行社保障老年旅遊者的人身安全提出了具體要求,在行程安排、旅遊活動選擇、團隊計劃落實、安全提醒、保健服務、應急處理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這些規範雖然是推薦性標準,但對旅行社安全生產的落實起着指導作用,對法官裁判相關案件有着參照作用。

二、 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分析


對於旅行社違反安全生產的責任,根據所依據法律規範性質的不同,具體表現爲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三種不同的責任形式功能不同,嚴厲程度亦不同。民事責任以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爲前提,強制性最弱,承擔方式以補償、恢復受害人權利爲基本內容,實現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等財產性方式爲基本形式。一般情況下,民事責任的內容及承擔方式可以由當事人進行協商。而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作爲違反公法義務的責任承擔形式,都體現了國家權力的直接強制性,違法主體與國家機關之間一般不能進行和解,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財產性方式與非財產性方式,且以非財產性方式爲主。

(一)旅行社安全生產中涉及的民事責任

在旅行活動中,若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既可以依據旅遊合同以旅行社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構成違約爲由,提起違約之訴,要求旅行社對其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主張旅行社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構成侵權行爲,提起侵權之訴。《民法典》《旅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處理此類因旅遊服務引起的合同及侵權糾紛的主要實體規範。

1.違約責任

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服務合同後,即負有將旅遊者安全送往旅行目的地、返回約定地點並提供相關旅遊服務的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旅遊者能夠舉證證明旅行社在履約過程未盡到對旅遊者安全保障的義務,則可以根據旅遊合同要求賠償。

在實踐中,旅行社爲了規避責任,在預先擬定好的旅遊合同文本中經常有“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條款,在目前的司法裁判中,該合同條款可能因屬於格式條款且剝奪了旅遊者依法享有的賠償請求權,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被認定爲無效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依然會成爲法院判決第三人原因造成旅遊者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時,旅行社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賠償的依據。

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旅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因此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但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另外,在這種情形下,若旅遊輔助者賠付了部分費用,該部分費用組團社不再需要賠付。

關於旅遊者能否在違約之訴中要求旅行社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根據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旅遊者在違約之訴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被支持。隨着《民法典》的生效,這一規定發生改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條規定打破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傳統的涇渭分明的救濟體系,拓展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爲了與民法典保持體系一致,修改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刪除了旅遊者在違約之訴中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旅遊者能夠證明旅行社的違約行爲造成其人格權受損,並使其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其可以在違約之訴中要求旅行社賠償其精神損害。

2.侵權責任

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旅遊者不能在旅遊合同之訴中同時主張對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責任,以及過去違約之訴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等原因,在旅遊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時,提起侵權之訴亦成爲旅遊者可資選擇的救濟途徑。侵權之訴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主要爲《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的規定。

在旅遊者主張旅行社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之訴中,爭議焦點往往在於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旅遊法》《旅遊安全管理辦法》均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告知與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因此,法院在審查旅行社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主要考量以下因素:(1)旅遊者自身行爲能力狀況。對於旅遊者是老人、小孩、殘疾人的情形,法院一般認爲旅行社應具備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2)旅遊活動的危險性情況。對於危險性高的活動,旅行社需對旅遊者進行充分的安全提醒、風險提示,配備適當數量、有經驗與相應技能的專業人員;(3)所委託供應商及委派工作人員的狀況。旅行社委託的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供應商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服務及安全保障能力,委派的導遊、領隊應當具備導遊證、應急救護等業務技能、旅遊專業知識及一定的從業經驗。(4)在危險發生後,旅行社履行救助義務的情況等。如旅行社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若旅遊者自身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則可以適當減輕旅行社的責任。

對於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的行爲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旅行社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根據《旅遊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償。但是對於公共交通經營者原因造成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對於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旅行社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七條第二款均規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旅行社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旅行社安全生產中涉及的行政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旅遊法》及相關行政規範,旅行社違反安全生產要求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等行政處罰,相關負責人員可能受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安全生產法》修改後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義務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加大了懲處力度。如對原有的非財產罰情形,增加了財產罰;對原有的財產罰增加了處罰金額,並對違反相關義務且拒不改正的生產經營單位,增加了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其次,新《安全生產法》提出了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行政處罰遵循處罰法定原則,法律及相關行政規範性文件需對違法情形、責任形式做出明確規定,執法部門則依法執行,故對法律規範中的處罰情形不再做列舉。根據多個地區文旅部門組織的旅遊行業安全生產整治行動,對其中旅行社在安全生產問題上容易出現的行政違法行爲及相應處罰後果作列舉,供旅行社自查以規避相關風險。

1.經營資質問題

《旅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營業設施、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並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對於出境旅遊、邊境旅遊應另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該條規定是旅行社設立準入條件,旅行社的設立需取得經營許可,無證經營將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另外,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旅行社,在經營情況產生變動時應注意符合該規定中的條件,實踐中存在旅行社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被撤銷行政許可的案例。

2. 旅行社用車安全管理問題

旅遊活動中“行”離不開用車,旅遊客運安全是旅行社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一環。2021年1月13日,交通運輸部會同文化和旅遊部等多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落實旅遊客運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該《意見》對旅行社用車安全管理問題作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如提出旅行社用車“五不租”, 不租用未取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車輛、未持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未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未簽訂包車合同的車輛;要求落實安全事項告知責任,在與遊客訂立旅遊合同時,旅行社需告知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明確提示並約定嚴禁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違禁物品乘車,加強旅遊包車駕駛員、安檢人員、導遊等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聘用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內容。如旅行社在用車過程中未遵守這些規定,則可能構成未向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未盡安全告知義務等違法行爲,存在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

3.安全生產教育及培訓制度問題

《安全生產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並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覈結果等情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如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則會受到責令改正、罰款的處罰,逾期不改正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

4.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問題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根據該條規定,旅行社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並進行落實,對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處理消除,對相關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報告,否則根據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面臨限期改正、罰款的處罰,逾期未改正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旅行社安全生產中涉及的刑事責任

《安全生產法》《旅遊法》均規定,相關人員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行社違反安全生產義務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是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既包括國家製作關於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家、旅遊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該罪的主體爲自然人,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2019年,青海某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遊客運資質的車輛,造成六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三個被告中謝某是對旅遊公司的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應某、李某是旅遊公司運營和計調崗位職員,是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人員,三人被判處犯重大責任事故罪,承擔刑事責任。

關於不同職責的主體的量刑問題,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對於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爲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對於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另外,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如旅遊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違反報告義務,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因此,在旅行社的安全生產責任問題上,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各工作單元負責人及作業人員均不可掉以輕心,對於風險較大的客運運輸、旅遊項目,應審查相關作業人員資質、相關設備設施的安全情況,避免事故的發生;如事故已經發生,應當及時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履行報告義務,儘量減小事故影響。

三、 旅行社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主要內容

201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這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第一次提出。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產法》將其上升爲法律規定,2021年修正的《安全生產法》做了更加具體完善的規定,並增加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爲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的直接承擔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等。

(二)旅行社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企業安全生產,既包括經營者對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保障消費者的安全責任,也包括在對商品的生產過程或服務的提供過程應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對於旅行社這一旅遊經營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對於保障旅遊者及從業者自身安全問題十分重要。

1.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因此,旅行社應將安全生產責任管理範圍、內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覈獎懲標準。同時,單位負責人應做到“管業務必須管安全”,作爲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組織制定並督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落實,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組織事故搶救等。

2. 完善雙重預防體系,排查風險隱患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中不僅注重安全問題發生後的追責,也重視源頭上的風險預防與隱患消除,提出“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及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的工作機制。

旅行社應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的安全風險審查機制,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對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發佈的與旅遊相關的安全風險提示及時關注,根據風險級別採取相應措施,防止危害發生。目前,我國已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旅遊目的地的安全風險的監測、評估和預警制度,旅遊專業氣象、地質災害、生態環境等監測和預報預警系統,旅遊緊急救援體系,旅遊應急管理指揮系統等旅遊安全公共服務機制逐步完善。旅行社可以利用這些旅遊安全公共服務機制,瞭解相關旅遊活動的安全環境,潛在安全風險,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合理管控旅遊安全風險。

3.抓好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只有從業人員掌握相關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才能規避相關安全風險。旅行社的導遊、領隊,直接爲旅遊團隊服務,承擔着監督旅遊合同履行以及協調各旅遊主體之間關係的職責,對於保障旅遊活動安全順暢進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旅行社負責簽訂旅遊合同的人員,負有告知旅遊者安全注意事項、不適宜參加旅遊活動的羣體以及收集旅遊者與旅遊相關健康信息的職責,對於旅行社與旅遊者掌握充分有效信息並據此作出是否締約決定發揮着重要作用,能夠有效減少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旅遊法》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

因此,旅行社作爲經營主體,應安排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如實記錄。其次,旅行社應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對直接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應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

4.及時報告突發事件及安全事故

《旅遊法》規定,旅遊突發事件或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需依法履行報告義務。根據《旅遊安全管理辦法》,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旅遊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遊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因此對於旅遊活動中突發事件及安全事故,旅行社不僅要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還要依法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不可遲報、不報、瞞報。若旅行社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相關負責人員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

5.嚴格遵守防疫措施

旅遊活動中,人員聚集、跨區域活動不可避免,因此旅遊行業是疫情防控的重點行業。2021年8月30日,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發佈了《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三版)》,提出堅持常態防控、精準防控、聯動管理的總體原則,按照“誰組織、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該工作指南從行前管理、行程管理、企業內部管理、應急處置、保障措施五個方面,對旅行社的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在疫情期間,旅行社應嚴格遵守相關防疫措施,以避免出現因聚集導致大範圍感染。

根據疫情精準防控的要求,旅行社應建立從業人員信息庫,落實重點人員和高風險崗位人員規範防護、個人健康監測日報告制度,根據所涉區域政策的要求進行定期核酸檢測。接待旅遊團隊的導遊、駕駛員上崗前須持核酸檢測陰性報告。其次,在提供旅遊服務前應告知旅遊者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在旅遊活動應督促旅遊者遵守旅遊景區、酒店、餐飲、文化、娛樂場所等相關場所掃碼、測溫、戴口罩等防疫規定。旅行社應注意加強對從業人員疫情防控知識的培訓,提高疫情防控意識,自覺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發生疫情時,要精準發佈風險提示。最後,旅行社在疫情期間應注意對旅遊者個人信息、行程信息進行精準記錄,一旦發生疫情爲精準流調溯源提供支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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