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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要約”(三)

2023-03-217464
在美國合同法中,要約(Offer)是一個可以讓對方進行相應承諾(Acceptance)的提議,是要約人願意訂立協議的一種表示,它賦予了受要約人予以承諾的權利。


有效的要約應當具備三個要素:(1)要約需要傳達給受要約人;(2)要約人必須在合同項下承擔義務;(3)要約條款必須明確。

要約的終止分爲五種不同情況:(1)要約期滿(Lapse of Time of Offer);(2)要約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Death or Mental Incapacity);(3)標的物滅失或非法(Destruction or Illegality);(4)受要約人拒絕要約(Rejection by Offeree);(5)要約人撤銷要約(Revocation)。

要約可以分爲可撤銷要約(Revocable Offer)和不可撤銷要約(Irrevocable Offer)。例如,A給B發出一個要約,寫到“我願意把我的車以500美元賣給你,你有7天的時間考慮是否接受我的要約。”這是一個可撤銷的要約,A可以在B做出承諾前隨時撤銷要約。

但是,假如A向B發出一個要約,寫到“我願意把我的車以500美元賣給你,如果你支付我5美元,則你有7天的時間考慮是否接受我的要約。”在此情況下,若B支付了5美元,則該要約不可撤銷,因爲5美元的支付使得A與B之間建立了一個期權合同(Option Contract),使得要約在期權屆滿前不能被撤銷。

經典案例


Lefkowitz v. Greater Minneapolis Surplus Store(Supreme Court of Minnesota, 1957)案中,原告是一位顧客,被告是一家商場,商場發出了兩條廣告,表示“第一個光顧商場的顧客可以以1美元的價格購買到某種商品”。其中,第一條廣告的宣傳語是“3件嶄新的皮衣價值100美元”,第二條廣告寫明瞭皮衣的名稱、品牌和具體金額。原告第一個光顧了商場並要求商場分別按1美元的價格出售皮衣,商場拒絕了原告的要求,表示商場的內部規則是出售給女士,原告因此起訴商場,要求賠償兩件皮衣的價值。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商場的兩份廣告是否構成要約;如果商場違約,違約賠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法院首先對兩條廣告分別進行了分析:第一條廣告沒有說明商品的品牌和皮衣的具體價值,商場有權決定皮衣的種類(含有太多的不確定內容),不能構成要約;第二條廣告有皮衣的名稱、品牌、具體價格,以及“先來先得”的交易要求,不需要內部規則進一步解釋或當事人更多的協商,第二條廣告構成有效的要約。


針對第二條廣告(有效要約),法院進一步分析指出,原告第一個光顧了商場,支付了1美元,要求被告銷售商品,這裏存在一個單務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原告通過具體行爲對商場的要約做出了承諾。


法院最終判定商場構成違約,違約金是該皮衣的價格139.5美元減去原告應支付的1美元,差價138.5美元是商場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這裏採用的是“期待利益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違約金的幾種計算方式請見後續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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