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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美國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具體包括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事項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其中,事項管轄權又包括異籍管轄權(Diversity Jurisdiction)、聯邦問題管轄權(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和附屬管轄權(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
基於主權原則,各州對本州內的被告享有絕對的管轄權,但若涉及州外被告,問題就變得非常複雜。一州爲了保護自己的州民,容易喪失原則地把州外被告拉到自己的州內進行訴訟,這樣不僅會損害州外被告的利益,還有可能侵犯他州的主權。一州法院只有在對州外被告享有管轄權時,所作的判決纔是有效的並且可以在其他州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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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
下面介紹兩個案例,大家可以思考一下法院作出不同判決結果的原因。
(1)Perkins v. Benguet Consol. Mining Co. (U.S. Supreme Court, 1952)
案情:被告是一家依據菲律賓法律成立的外國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佔領菲律賓期間,公司被迫停止了在菲律賓的採礦業務,但公司繼續存在,公司的總裁、經理以及主要股東在美國俄亥俄州設立了辦事處和銀行賬戶,在該州召開董事會、收發商業信函,使用該州銀行支付股票轉讓價款、支付員工工資和其他開支等。
問題:俄亥俄州對這家在菲律賓成立的外國公司是否享有一般對人管轄權?
法院認爲,被告在俄亥俄州從事了持續的、系統性的業務,雖然這些業務是有限的一般業務,但這些業務足以使該州獲得對被告的一般對人管轄權。
(2)Helicopteros Nacionales de Colombia, S.A. v. Hall (U.S. Supreme Court, 1984)
案情:被告是哥倫比亞共和國的一家公司,與祕魯的一家聯營企業簽訂了一份提供直升機運輸服務的合同,這家祕魯聯營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是總部設在美國德州的一家公司。被告與德州的聯繫是:曾派遣其CEO到德州與該聯營企業談判運輸服務合同,接受該聯營企業在德州銀行開出的服務費支票,從德州製造商購買(而非銷售)直升機、設備和培訓服務,並曾派人員到德州製造商的工廠進行培訓。後來被告提供服務的直升機在祕魯墜毀,四位遇難者員工的繼承人在德州對被告提起訴訟。
問題:德州對被告哥倫比亞公司是否享有一般對人管轄權?
法院認爲,導致遇難員工死亡的飛機在祕魯墜毀,該事件與被告和德州之間的接觸沒有關係(即沒有特殊對人管轄權),且被告與德州的接觸也不是連續或系統性的,因此被告與德州的接觸不足以使其服從德州法院的一般對人管轄權。
備註:
通過比較上面兩個案例,可以看到案件事實上的差異對判決結果的影響,這也是爲什麼美國的訴訟律師在代理案件時,需要查閱大量的案例,尋找與代理案件事實接近的有利判例,用於支持自己一方的主張和辯論。許多律師還會查閱對對方有利的判決,尋找事實的差異點,用以反駁對方的主張和辯論意見。
一名優秀的律師,必須要對法律有精準的理解,關注法律和事實的細節差異,並且將事實與法律聯繫起來,提供有說服力的分析和辯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