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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美國法院體系”(一)

2023-04-1018637

美國聯邦法院體系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由三級法院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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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面一級是聯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位於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其職能包括審理聯邦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各州最高法院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上訴案件,以及憲法規定由其直接審理的一審案件。

中間是13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the Federal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其中11個是按數字順序排列的,分別管轄若幹個州的聯邦地區法院。例如,第6巡迴上訴法院管轄的範圍包括俄亥俄、肯塔基、田納西和密歇根4個州;第7巡迴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包括伊利諾伊、威斯康辛和印第安納3個州。此外還有一個專爲首都華盛頓特區設立的上訴法院和一個審理特定案件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最下面是94個聯邦地區法院(the Federal District Courts)。有的州只有一個聯邦地區法院(如蒙大拿州和阿拉斯加州),有的州則有2個聯邦地區法院(如華盛頓州)、3個(如伊利諾伊州)甚至4個聯邦地區法院(如紐約州和加利福尼亞州)。這取決於各州的人口密度、地理情況和案件數量等因素。

此外,聯邦法院還有一些專門的法院(Special Courts)處理特殊類型的案件,比如,稅收法院(the Tax Court)、國際貿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和破產法院(Bankruptcy Court)等。

美國聯邦法院只能審理聯邦憲法羅列的案件類型,如果某一類案件不在該範圍內,則屬於州的權力,只能由州法院審理。

美國各州法院體系

美國各州也有權設立自己的法院,並根據本州法律審理案件。

州法院一般分爲三級:初審法院、中級上訴法院、州最高法院。

只有涉及聯邦問題的案件,纔可以最終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各州可以自由爲其州法院命名,通常,一州的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指的是最高級別的法院。

但是,紐約州對州法院的命名卻充滿了錯位感,紐約州將初審法院稱爲最高法院(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將上訴法院稱爲最高法院上訴分部(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而最高級別的法院卻被稱爲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在美國,不僅聯邦與州的法院系統相互獨立,各州之間的法院系統也相互獨立。但基於憲法“充分信任和尊重條款”(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一州法院作出的有效判決有權在其他州法院得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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