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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之“合併審理”②(十九)

2023-06-1923897

上一篇推文介紹了美國民事訴訟法中合併審理之訴訟請求合併(Joinder of Claims)的情形,本文將對當事人的合併(Joinder of Parties)作一介紹。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爲當事人合併訴訟提供了選擇,但該合併是任意性的。如果兩個或多個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源自同一交易或事件或者系列交易或事件,並且至少提出了一個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則這些人可以作爲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加入訴訟。法院則必須滿足對人管轄權、事項管轄權和審判地的要求。

被告追加第三方訴訟

(Impleaders)

聯邦訴訟規則允許在有限的情況下由被告引入第三方加入訴訟。主訴中的被告是“第三方訴訟的原告”(Third-party Plaintiff),被引入的第三方被稱爲“第三方訴訟的被告”(Third-party Def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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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入的第三方必須是“針對主訴的全部或部分訴求需要承擔或可能承擔責任的缺席者”。被告可以選擇引入第三方訴訟,也可以選擇另行訴訟。

被告必須在對原告提交答辯狀後的10天內引入第三方參加訴訟,超過10天的,需要獲得法院的許可。

在第三方訴訟中,由於要引入案外當事人進入訴訟,會出現對人管轄權的問題;關於事項管轄權,由於要求與主訴基於同一交易或事件,因此至少可以滿足附屬管轄權;第三方訴訟無需考慮審判地問題。

必要當事人的合併

(Compulsory Joinder of Parties)

在訴訟中,有一些當事人是必不可少的(Indispensable),對於這些當事人,原告本應該將他們併入訴訟但卻沒有。聯邦最高法院將“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缺席者”定義爲:對案件爭議存在利益,理應成爲當事人,而且只有在其出席後法院纔可以對案件進行判決的一些人。這些人不僅對案件爭議存在利益,而且其所涉利益,要麼使得法院的終局判決對該利益產生影響,要麼可能使判決完全背離公平正義。

聯邦訴訟規則允許當事人或法院質疑訴訟是否可以進行,因爲必要的當事人不在訴訟中。此前的文章曾介紹到,針對原告的起訴狀,被告可以提出動議(Motion)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其中有一項動議是“未能根據訴訟規則第19條追加第三方”,即爲此處這種情況。

第三方主動申請加入訴訟

(Intervention)

指非當事人(Non-party)希望加入到一個正在進行的訴訟中。其中:

(1)法定加入(Intervention of Right)指缺席者有權加入,包括兩種情況:①聯邦成文法授予其無條件加入訴訟的權利;②在缺席者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缺席者有權加入訴訟:缺席者對訴訟爭議的事項有重大利益;訴訟存在損害缺席者利益的重大風險;訴訟中的現有當事人不能充分保護缺席者的利益。

(2)許可加入(Permissive Intervention)指法院實施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允許缺席者加入訴訟,也包括兩種情況:①聯邦法規定的附條件加入訴訟的權利;②缺席者有一個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與主訴之間存在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

無論是法定加入還是許可加入,申請加入的動議都必須及時提出,而且法院必須擁有對人管轄權和事項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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