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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侵權法之“故意侵權”①(一)

2023-07-034954

序  言 

美國既有聯邦法律,也有州法律。專利法、移民法、反壟斷法等屬於聯邦法,而常見的合同法、侵權法、刑法、婚姻家庭法等則主要是州法律。美國既有判例法,也有法典法。判例法是通過法院判決長期積累形成的法律規範,通常被爲普通法(Common Law),而法典法則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

從本章開始,我們與大家分享美國侵權法,侵權法主要由判例法,即普通法構成。美國各州在侵權法的基本概念上具有很高的一致性,但同時存在細節上的差異,希望大家在遇到美國侵權法的問題時,能夠注意各州法律的差異。

在美國侵權法中,故意侵權可以根據涉及人身還是財產而分爲不同類別:

涉及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y)的故意侵權包括:

(1)有害的或冒犯性的身體接觸(Battery),其構成要件爲:①實施對他人有害的或冒犯性的接觸;②故意實施了該接觸行爲;③未經對方同意。

(2)恐嚇(Assault),指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故意使受害人擔心或意識到即將發生的、有害的或冒犯性的接觸。

(3)非法拘禁(False Imprisonment),其構成要件爲:①故意將他人限制或約束在設定的範圍內;②行爲直接或間接造成了該限制(即存在因果關係);③被限制的人意識到該限制或因此受到傷害。

(4)故意精神傷害(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IIED),指被告故意或輕率地採取極端或駭人的行爲,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痛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涉及財產(Property)的故意侵權包括:

(1)涉及動產的故意侵權(Intentional Harms to Personal Property),包括對他人動產的短時間佔用或幹涉(Trespass to Chattels)和永久侵佔或毀壞(Conversion)。

(2)涉及不動產的故意侵權(Trespass to Land),指被告的故意行爲導致對他人土地的物理入侵,侵權行爲可以發生在土地表面、上空或地下,被告只需要有進入土地或造成物理入侵的意圖,無需知道土地屬於他人。

經典案例


Fisher v. Carrousel Motor Hotel, Inc.(Supreme Court of Texas, 1967)一案中,原告是美國航天局的一名成員,有一天參加在被告酒店舉辦的專業會議,當原告與同事們排隊領取自助餐時,被告的一名員工走近他,奪走了他手中的盤子,並大聲喊到:“俱樂部不能爲黑人服務!” 原告的身體並沒有被實際碰觸到,也並沒有擔心自己會受到傷害,只是感到非常尷尬。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員工故意奪走原告手中盤子的行爲是否構成Battery?法官將本案事實與構成Battery的要件進行逐一對比,最終得出被告員工的行爲構成Battery的結論,被告不需要實際碰觸原告的身體,甚至不需要碰觸原告的衣服,如果以冒犯性的方式碰觸與原告身體密切相連的東西,就可以構成Bat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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