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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實施了有自主意識或自願支配的行爲(Volitional Act);
(2)被告故意實施了該行爲(Intent);
(3)被告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Causation)。
面對原告提起的故意侵權之訴,被告的抗辯理由(Defenses to Intentional Torts)主要包括:
(1)同意(Consent),分爲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和默示同意(Implied Consent);
(2)正當防衛(Self-defense),當一個人合理相信即將對他造成的攻擊性接觸或身體傷害時,可以採用合理的武力進行防禦,所使用的武力必須與預期的傷害成適當比例。只要是合理的,即使存在錯誤認知,仍是有效的正當防衛。;
(3)防衛他人(Defense of Others),即當一個人合理相信他人有權行使自衛權時,可以代替他人進行防衛;
(4)防衛財產(Defense of Property),人們有權使用合理方式來防衛其財產免遭侵害,但如果僅僅是保護財產,不得使用致命的防衛方式。此外,防衛行爲只能在侵權行爲發生或者緊追被奪去的動產時方可進行(Hot Pursuit),一旦侵權完成,就不可以使用暴力奪回被奪走的財產;
(5)父母的懲罰(Parental Discipline),父母有權採用合理手段來控制、教育或懲罰子女,並且可以根據孩子的年齡和行爲的嚴重性而採用不同手段。教育工作者有同樣的特權,除非家長對其特權施加限制;
(6)緊急避險(Necessity),分爲公共利益緊急避險(Public Necessity)和私人利益緊急避險(Private Necessity),前者是指當避險是爲了保護公共利益時,可以進行緊急避險,而且該特權是絕對的,行爲人對損害結果不承擔賠償責任;後者是指當避險是爲了保護私人利益時,可以進行緊急避險,但該特權是有限的,雖然不構成侵權,但行爲人需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7)逮捕的特權(Privilege of Arrest),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非執法人員具有逮捕他人的權利而不必承擔非法拘禁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