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推文中,我們通過案例介紹了常見的一種故意侵權行爲“Battery”(有害的或冒犯性的身體接觸),這裏我們介紹另兩種常見的故意侵權行爲:
Assault 指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故意使受害人合理擔心或意識(Apprehension) 到即將發生的(Imminent)、有害的或冒犯性的 (Harmful or Offensive) 接觸。首先,與Battery不同的是, Assault不需要身體接觸。此外,“Apprehension”指“擔心或意識”,原告必須知道或意識到被告的行爲,而且原告的擔心應當是合理的。單純的語言一般不構成恐嚇,除非伴有特定的動作或者背景環境。最後,“Imminent”指迫在眉睫,被告必須具備造成傷害的明顯能力,而且行爲沒有嚴重延誤。例1:我看到Bob揮起拳頭用力向我打來,我立即閃開,雖然Bob的拳頭沒有打到我,但他的行爲已構成Assault;如果Bob的拳頭的確打到了我,那麼Bob的行爲同時構成了Battery和Assault。例2:Bob試圖從遠處射擊原告但沒有成功,原告事後知道了Bob對他的射擊行爲,感到非常恐懼,Bob的行爲構成Assault嗎?答案是: 不構成,因爲在Bob射擊時,原告並不知道Bob的行爲。例3:Bob盯着我從遠處走過來,我過度敏感地以爲Bob要打我,感到非常恐懼,Bob的行爲構成Assault嗎?答案是:不構成,在沒有其他事實或背景的情況下,我的擔心不合理。例4:Bob想跟我開個玩笑,一天晚上在我回家路上的漆黑巷子裏突然跳出來,戴着面罩用玩具槍頂在我的胸口,命令我把錢包交出來,我以爲遇到了歹徒感到非常恐懼,這時候,Bob摘掉面罩哈哈大笑,告訴我他在開玩笑,Bob的行爲構成Assault嗎?答案是:構成,因爲Bob的行爲本身是故意的(注意:這裏關注的不是動機),而且我的恐懼是合理的。對Assault主張損害賠償時,原告不需要證明有實際損害,受害人可以獲得名義賠償(Nominal Damages),有時還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如果受害人受到身體傷害,比如因恐嚇導致的心臟病發作,也可能獲得賠償。非法拘禁指在沒有法律依據和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故意限制他人的行動範圍,被限制的人意識到該限制或因此受到了傷害。
實施拘禁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通過物理障礙、武力,對原告、原告的財產或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威脅,非法使用職權、脅迫、或拒絕提供合理的安全逃生手段。例如,一個5歲的兒童不小心把自己鎖在餐廳的衛生間,如果餐廳故意不幫助他打開衛生間的門鎖,則可能構成非法拘禁。
“限制在一定區域內”指原告必須被限制在一個限定的區域內,在這個區域內,各個方向的行動都受到限制。被限制的區域可以很大,而且不一定是靜止的。如果有合理的安全逃生手段,則該區域不受限制。例如,一個13歲的少年不小心把自己鎖在餐廳一層的衛生間,餐廳衛生間有一扇寬敞的可以打開的窗戶通往餐廳的後花園。此種情況下,如果餐廳沒有打開衛生間的門鎖,構成非法拘禁嗎?答案是:不構成,因爲這個少年有合理的逃生手段。
關於“非法拘禁”,有一個重要的例外規定,被稱爲“店主特權”(Shopkeeper’s Privilege),指商店有權採用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時間內,扣留涉嫌在商店裏盜竊的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