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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系列專題 | 美國侵權法之“替代責任”(七)

2023-07-316873

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是美國侵權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是一種嚴格責任形式,指一方需要對另一方的侵權行爲負責。當一方有權利、有能力或有義務控制另一方的行爲時,即使該方對傷害沒有直接責任,也要承擔替代責任。


在僱主—僱員關係、委託人—代理人關係、共同合夥人關係中,通常會產生替代責任。

最常見的是僱主對僱員侵權的替代責任,作爲一般原則,如果僱主有權控制僱員的行爲,則僱主需要對僱員的侵權行爲承擔替代責任;同時,對僱員在受僱範圍內的侵權行爲,僱主和僱員將承擔連帶責任。僱傭範圍 (Scope of Employment) 包括僱員受僱從事的,或者旨在使僱主獲利或受益的行爲。

關於僱主對員工偏離受僱範圍的行爲是否需要承擔替代責任,取決於員工的偏離行爲屬於Detour還是Frolic。

Detour的含義是“繞道/輕微偏離”,指在工作範圍之外允許的輕微偏離;

Frolic的含義是“嬉戲/嚴重偏離”,指未經許可、嚴重偏離僱傭範圍的行爲。

僱主可能對僱員輕微偏離僱傭範圍實施的侵權行爲承擔責任,但對僱員嚴重偏離僱傭範圍實施的侵權行爲不承擔責任。

例如,Bob受僱主委託去參加一個行業會議,在開車去往會場的路上,他順便去洗衣店取乾洗的衣服,在洗衣店附近疏忽駕駛撞傷了一名行人,這種情況屬於輕微偏離,僱主需要承擔代償責任。但是,如果在會議期間,Bob擅自離開會場去附近的旅遊景點遊玩,途中疏忽駕駛撞傷行人,屬於嚴重偏離,僱主無需承擔代償責任。

補充知識點:僱主自身的過失責任

除了替代責任外,僱主還可能對疏忽僱傭、疏忽監督、疏忽委託或疏忽留任僱員的行爲本身負責,比如僱主過失僱傭有多次酒駕處罰記錄的司機。這些主要是僱主自身的過失責任,而非替代責任。

因此,在分析具體個案時,若僱主沒有替代責任,則可以考慮其是否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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