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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侵權法中,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是法律要求某些主體承擔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絕對責任,無論是否存在過錯。
嚴格責任的常見情形之一是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某一產品可能在設計或製造上有缺陷,或者未能充分警告消費者使用該產品所涉及的可預見危險。
主張產品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過失責任;二是嚴格產品責任;三是違反質量保證。針對產品缺陷最常見的訴訟主張爲嚴格產品責任。
在針對產品的嚴格責任(Strict Product Liability)下,缺陷產品的製造商、零售商或其他經銷商均可能對由該產品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負責。其構成要件爲:(1)產品有缺陷;(2)在產品離開被告的控制時,缺陷就已經存在;(3)當產品以預期的或合理可預見的方式使用時,缺陷給原告造成了損害。
產品缺陷指產品在銷售時含有製造缺陷、設計缺陷或者沒有提供充分的指示或警告。其中:
製造缺陷(Manufacturing Defect)是產品與製造商的預期有偏差,判斷標準是產品是否符合被告自己的規格。
設計缺陷(Design Defect)有兩種判定標準:
其一,根據消費者的預期測試(Consumer-expectation Test),該產品是否包含了普通消費者沒有預料到的不合理危險;
其二,根據風險-效用測試(Risk-Utility Test),產品帶來的風險是否超過其效用(大多數法院要求原告證明有合理的、經濟上可行的替代設計,不使用該設計導致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未提供充分警告(Failure to Warn),指如果存在可預見的、對普通用戶來說不明顯的損害風險,而這些風險本可以通過提供合理指示或警告來減少或避免,則構成產品警告缺陷。
任何可預見的、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人都可以作爲原告提起嚴格產品責任訴訟,包括產品的購買者、使用者,甚至包括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旁觀者。
被告則包括產品的製造商、分銷商和零售商,法律要求被告業務涉及的產品與缺陷產品必須同類。如果賣方是該產品的商業供應商,就必須承擔嚴格責任,該產品在其銷售收入中的佔比並不重要。比如,出售有缺陷汽車的私家車車主不是商業供應商,因此無需承擔嚴格責任。此外,商業產品(如汽車、船隻、工具)的出租人需要對缺陷產品承擔嚴格責任。
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對其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與過失侵權的損害賠償原則相同,在嚴格侵權責任中,原告不能主張純粹的經濟損失,針對純粹的經濟損失,應當通過違反保證責任的訴訟主張獲得賠償。
被告的有效抗辯理由包括:(1)混合過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2)比較過失(Comparative Fault);(3)主動承擔風險 (Assumption of Risk);(4)對產品不可預見的錯誤使用、修改或改造;(5)產品已發生重大變化;(6)產品遵守官方標準(但此非決定性的證據);(7)合同的免責聲明、限制和放棄權利(但對人身傷害的免責聲明通常無效);(8)在設計缺陷和警告缺陷案件中,被告可以提出產品銷售時已有的、合理可行的相關科學、技術和安全知識水平(又稱爲“最先進技術水平/State of the Art”)作爲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