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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問題之一:應否適用專屬管轄

2023-08-1012761

一、問題的提出


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管轄權一直存在較大爭議,集中於兩點:一是該類型案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還是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認管轄;二是如適用一般合同糾紛管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認。本文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問題進行簡要剖析,以期可爲實踐參考提供綿薄之力。


二、裁判之迥異


民訴法規定,不動產實行專屬管轄。自打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以下簡稱“2015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專屬管轄以來,民訴法解釋雖歷經兩次修正,規定未變,法條條序也未有變化。但同樣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各地法院認識不一,裁判結果各異。


筆者再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檢索北京、江蘇、湖南三地三級法院近五年有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北京法院案例36份,幾乎都不支持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按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高度統一,幾無一例外。


江蘇法院的情況則如過山車。江蘇省三級法院2018年至今有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42份,剔除一份主管異議的裁定,剩餘41份裁定均屬基層院和中院所作裁判,未能檢索到江蘇高院的裁判文書,兩級法院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屬於不動產專屬管轄還是一般合同糾紛管轄的裁判意見,以裁判時間爲線,以2020年12月31日爲分水嶺,此前近九成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此後逐步反轉,接近六成是按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大致情況如下:  


圖1.png


轉變的原因在於,江蘇高院在2018年6月26日發佈了一個司法文件,明確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實行不動產專屬管轄,2020年12月31日又廢止了該文件。


江蘇廢止,湖南撿起來。2022年11月7日,湖南高院印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號)將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列入專屬管轄範圍。此前,湖南法院的做法跟江蘇後期裁判情況大致相當——五五開。筆者再通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檢索湖南三級法院近五年有關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情況,共檢索到湖南裁定6份,大致情況如下:


圖2.png


需要說明的是,2022年11月7日後,湖南高院三級法院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文書,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檢索不到,無法觀察到湖南各級法院是否做到了令行禁止。


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他省市法院裁判結果則各有,有的支持專屬管轄,有的支持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甚至同一法院也有可能做出結果迥異的裁斷。


三、百家之爭鳴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是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還是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確定管轄,似乎各有道理,交鋒集於一點,即: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做擴張解釋,還是文義解釋?


現行有效的“湖南解答”以及被廢止的“江蘇解答”,採納的觀點姑且稱爲不動產專屬管轄廣義論,該觀點認爲,《民訴法司法解釋》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做擴張解釋,將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包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之內的九項案由都包含在內。因爲建設工程通常具有投入資金量大、工程複雜、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特點,勘察、設計、施工在整個建設工程中互相聯繫,設計貫穿工程建設全程,除了圖紙,還要設計交底、設計變更、試車考覈和工程驗收等,大型項目設計單位還要派人蔘加中間驗收。因此,在爭議解決程序中,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爲便利、高效。


不動產專屬管轄狹義論則針鋒相對,認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已經非常清晰明確,作擴張解釋理據不足。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本質上,是以特定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務,屬於加工承攬合同的範疇,合同爭議屬於一般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民事案由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並列屬於四級案由,上一級案由爲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沒有理由將後者歸類至前者。退一步,民訴法解釋也只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並未包含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有道是,橫看成嶺側成,遠近高低各不同。兩種觀點從不同角度來考察,似乎都有道理,這也就造成不同法院裁判尺度的差異,雖然不足以認定自由裁量權過大,但從總體上看,似乎有悖於法治統一性原則。


四、建設工程宜以交付標的來判斷管轄


專屬管轄是法律規定的某類案件職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變更管轄,其中以不動產專屬管轄尤爲常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及繼承遺產提起的糾紛實行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則通過司法解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納入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範疇。


其實,大陸法系多有不動產專屬管轄之規定。比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不動產的專屬判籍”:(一)主張所有權、或主張物權的負擔、或主張物權負擔之解除的訴訟,經界訴訟,分割的訴訟,以及佔有之訴,以關於不動產的爲限,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1];(二)關於地役權、物上負擔或先買權的訴訟,依供役地或承受負擔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轄。又如,法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在不動產的物權訴訟案件中,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擁有唯一的管轄權[2]。此外,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前所述,之所以出現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專屬管轄之爭,還在於採用法律解釋方法的不同。根據法理學原理,法律解釋的方法有多種,包括但不限於文義解釋、擴張解釋。擴張解釋是指法律條文之文義失之過於狹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乃擴張法律條文之文義,以求正確闡釋法律意義內容。


正如德國學者歐特曼所提“立法目的之探求是啓開疑義之鑰匙”[3],無論何種解釋方法,它“必須始終以立法意圖、法律目的和法律原則爲基礎”[4]。從立法本意來看,全國人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立法說明中就闡述了民事訴訟法管轄立法三原則:第一,有利於公正審理,保護當人事合法的民事權益;第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第三,便利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執行。[5]設立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對不動產自身的物理情狀和法律屬性的綜合考慮[6],方便法院對不動產進行現場調查、勘驗,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


對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難發現,雖然都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施工是一個將建築材料和勞動力已經物化到建築工程的過程,形成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屬於不動產,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亦無不可;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質量、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合同履行後形成的標的物是設計成果,不直接形成不動產。即便,發包人不用設計圖紙,也不能免除支付設計費的義務。


在頒佈2015民訴法解釋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不動產專屬管轄的六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注意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管轄條款存在理解分歧,遂於2015年8月27日以高民智名義在《人民法院報》上發表《關於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幹問題的理解與適用》,以列舉法的方式排除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追尋裁判背後的法理,我們不難發現建設工程領域專屬管轄的底層邏輯,即:在建設工程領域,更宜以合同交付標的物是否爲不動產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標準判斷。


遵此判斷標準,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下的三級案由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的交付標的不是不動產,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其他三級案由所屬糾紛的交付標的屬於不動產,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五、結語


法治強調依法治理,具有統一性、穩定性、權威性的特點。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管轄之爭,不利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因此,當務之急就是出臺相應司法解釋,消除法院系統內部對不動產糾紛的不同理解,統一法律適用尺度,並使該規則具體化,操作性更強,也不再發生理解分歧。



註釋:

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②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該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之“一、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轄”之“1、建設工程合同案件專屬管轄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動產專屬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尚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及達成結算協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均適用專屬管轄。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糾紛的,由於該債權源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④《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辦案指導文件的通知》(蘇高法〔2020〕291號)之“44”。

⑤《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專屬管轄的範圍應如何理解?下列案件,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及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三)工程款債權轉讓,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的糾紛;(四)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

⑥ 本文將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擴張解釋的學說歸納爲不動產專屬管轄廣義論,反之,則爲不動產專屬管轄狹義論。

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0修正)第四部分“合同、準合同糾紛”之“十、合同糾紛”

115.建設工程合同糾紛:(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⑧ 高民智:《關於民訴法解釋中有關管轄若幹問題的理解與適用》,見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報》第五版。“我們認爲,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於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三個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案件:(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擬通過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予以進一步明確。”


參考文獻:

[1] 謝懷栻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0 

[2]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1976年1月1日起生效版本。

[3] 邱小波:《法律解釋方法規則之初探》,來源:中國法院網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

detail/2010/11/id/435269.shtml

[4]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五版)[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7(2019.3重印):297

[5]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漢斌1991年4月2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所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修改草案)的說明》。

[6] 陳丹:《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則適用衝突及解決》,來源:北大法寶

https://www.pkulaw.com/specialtopic/

2e411d817360dcc1f93606301447f9f3bdf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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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一峯 張祥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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