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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年來碳排放已經成爲了全球關注的焦點之一,因爲經濟增長的需求,工業化帶來的碳排放量不斷攀升,導致“溫室效應”破壞了生態環境,引起了各界的擔憂。因此在聯合國的努力下,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開始採取行動,減少地球的碳排放量,以此來應對氣候變化的挑戰。在法學界,如何解釋碳排放權的法律基礎,碳排放權交易糾紛處理應當遵循什麼法律原則,實踐中要解決這個問題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結合多種學科的知識和技術,才能得到最好的解決方案。本文將從法經濟學角度,對如何更加合理的解決碳排放問題進行分析。
2020年9月,習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峯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習主席的莊嚴宣告代表中國政府對全世界、對全人類的鄭重承諾。碳排放的主體是製造業,雖然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而且我國的製造業又佔到了全球製造業的約30%,在此條件下要實現這一承諾,必然要付出超出尋常的代價,但作爲有責任、有擔當的大國政府,這一承諾勢必爲全球的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起到積極作用。爲了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的目標,我國必然要加大對碳排放行爲的計劃、規範和治理,同時需要在法律上對碳排放制度的設立和糾紛的解決確立理論基礎。本文試圖對司法實務中碳排放權交易糾紛的法律認定闡述自己的見解,爲這一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一種新的思考角度。
一、適用侵權責任法約束碳排放行爲存在的法律障礙
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碳排放權超排糾紛時,一些法律從業者會習慣性的運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來分析和解決這個問題,因爲超排很容易被視爲污染了環境,定性和追責也就比較容易理解。然而用侵權責任法來約束碳排放超標問題實際上存在着諸多障礙,其中碳排放中的碳指的是溫室氣體,而二氧化碳在溫室氣體排放中是佔比最大的,所以碳超排往往是指二氧化碳含量的超排,本文將以二氧化碳爲例展開具體論述。
(一)二氧化碳是否屬於污染物存在很大爭議
以美國爲例,雖然 “美國馬薩諸塞州訴美國環保署(EPA)案”使美國成爲了世界唯一一個通過判例法確定將二氧化碳是一種溫室氣體,並將其列爲受到《清潔空氣法》管制的空氣污染物之一,但在特朗普執政期間,美國政府又試圖取消對二氧化碳作爲大氣污染物的認定。2019年,美國環保署(EPA)發佈了一項新規定,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排除在《清潔空氣法》的監管範圍之外,以此削弱對溫室氣體的監管力度。然而,這一規定還面臨着訴訟和諸多挑戰,法院也曾發表過關於二氧化碳是否因該被視爲污染物的不同意見。目前美國政府在重新審查這些環保法規,因此美國對於二氧化碳是否屬於大氣污染物的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在歐盟各國法律體系下,二氧化碳通常被視爲溫室氣體而非大氣污染物。溫室氣體和大氣污染物在法律上的定義和概念不同,大氣污染物通常是指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和粒子,而溫室氣體則是指那些對氣候變化有影響的氣體。
在我國,沒有一部法律將二氧化碳氣體列入污染物名單,雖然有部分學者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幾次修訂過程中,多次主張過將二氧化碳納入大氣污染物名錄內,但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幾次修訂均未採納相關建議,截止目前還是明確將二氧化碳排除在大氣污染物範圍之外。
(二)碳排放行爲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證明
儘管科學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之一,大量二氧化碳排放加劇了溫室效應,從而導致氣候變化,但是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碳排放行爲與氣候變化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證明。首先,氣候變化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太陽輻射、海洋循環、大氣環流、自然地形等。因此單一的碳排放行爲很難被證明直接導致氣候變化,其作用可能會被其他因素所掩蓋或弱化。其次,由於氣候變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難以通過短期的觀測和研究來證明碳排放行爲和氣候變化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科學研究中,需要採用大量的數據和統計方法來研究碳排放行爲和氣候變化之間的關係。然而這些數據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和侷限性也會影響結論的可靠性。再次,因爲碳排放行爲和氣候變化的關係對於不同的地區和時間尺度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證明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時需要考慮到這些差異,並對數據進行適當的處理和分析。這也會增加證明因果關係的難度。最後,對於溫室效應產生的根源究竟是什麼,不同的科學實驗給出了相距甚遠的結論,甚至有科學家稱人類活動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不足自然影響的百分之一。因此在訴訟中,沒有能夠被明確證明二氧化碳排放是生態損害的證據。
(三)碳排放行爲造成的氣候變化損害難以量化
即便承認碳排放行爲給環境帶來的損害,其主要表現爲全球氣候變化,包括海平面上升、冰川融化、極端氣候事件等等。這些氣候變化的影響會影響自然生態系統、物種分佈和數量、水資源、土地和森林覆蓋等等。如果適用侵權責任法,通常需要將損失量化,這是因爲侵權責任法主要的目的是爲了補償因他人侵害而遭受的損失,因此需要確切地確定損失的性質和程度,以便計算出應該獲得的賠償金額。然而,環境損害的量化是一個複雜而困難的問題,特別是在涉及碳排放的情況下。雖然目前有科學家們已經開發出了各種氣候模型和評估方法,可以評估二氧化碳排放超標對氣候變化的影響。但這些影響實際上是難以準確量化的,因爲它們涉及到複雜的地球系統和生態系統,其變化和影響不僅難以預測,而且還受到許多外部因素的幹擾。環境損害尤其是氣候變化的量化存在着很大的不確定性,可能會導致評估結果的不準確性。
(四)在訴訟中用侵權責任法處理碳排放權糾紛很難讓敗訴方接受
侵權責任法用於一般污染損害賠償案件是非常符合立法意圖的,在排污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污染造成的損害計算,法律責任的確定,清除污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法律規定清晰、明確,便於操作。比如向水體排污、向空氣排放有毒氣體、向土壤排污,都是很容易定性、定量、確定主體責任的。但製造業企業向空氣中排放二氧化碳,正如前述所言,就很難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罰。而且糾紛參與的起訴人與被訴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也很難認可相關的法律認定。同時由於認定的清晰度不足,還非常容易被敗訴方找到漏洞進行反駁。
綜上,筆者認爲,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認定企業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碳就是污染環境的觀點是很難成立的,所以法律上的侵權也就無從確定,適用侵權責任法來約束碳排放行爲的法律基礎是不足的,面類着諸多短時間內無法解決的障礙。
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礎是國際公約建立的共識
(一)關於“溫室效應”破壞生態環境的法律基礎
隨着人類社會物質文明的極大豐富,人類生存的地球承受着資源被無節制的開發使用,環境被嚴重污染的現狀,尤其是世界進入工業化時代後,“溫室效應”的出現,時刻提醒着人類必須面對氣溫普遍上升、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等極端氣候的影響。因此人類如何與環境共生共存,成爲科學界、法律界甚至各國政府和民衆共同關心的大事。在此背景下,爲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節能減排被認爲是減緩環境惡化,恢復生態的有力手段,併成爲國際社會的共識。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議定書》確定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巴黎協定》、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該協定爲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
聯合國主持的氣候變化相關會議通過的國際公約,爲降低“溫室效應”對環境的破壞,保護生態環境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二氧化碳作爲觸發“溫室效應”的主要成分,節能減排是國際共識
儘管在“溫室效應”中,二氧化碳排放被認爲是導致“溫室效應”排名第一的罪魁禍首,但二氧化碳排放直接破壞生態環境的結論在科學界存在非常大的爭議,許多發展中國家甚至認爲要求減少碳排放是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貿易壁壘之後新的政治壓迫手段,目的是增加發展中國家的負擔,因此成爲國際政治鬥爭的組成部分。只是近年來的氣候變化,使得各國政府和民衆承認需要對人類的活動進行幹預。
聯合國主持的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確定了二氧化碳作爲觸發“溫室效應”的主要成分,節能減排是爲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因此節能減排成爲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共識,而不是定論的科學結論。
(三)設定節能減排目標和碳排放權交易是兼顧發展和保護的主要手段
雖然各國對減低“溫室效應”的目標形成共識,但工業化是人類物質文明的裏程碑標誌,在世界範圍內對工業化的態度,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不同,對誰應當承擔節能減排的主要責任爭論不休,發達國家有義務爲發展中國家節能減排提供資金支持這一問題,已經成爲一個政治博弈的問題,但節能減排和碳排放權交易無疑是將發展於保護的最有效辦法。
(四)碳排放權交易的本質是通過經濟上的互利實現節能減排的目的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用市場經濟來促進環境保護的重要機制,按照物理中的質量守恆的原理,允許企業在碳排放權交易規定的排放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這些減少的碳排放量(配額),使用或交易企業之間以及國內外的能源。《京都議定書》第17主題規定,碳排放交易是一個可交易的配額制度,以議定書附件B所列承諾的減排和限排承諾計算的配額爲基礎,建立國際和國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爲一種商品,碳需求方可以向有配額的供給方購買配額,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爲總體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同時保護經濟發展的手段,是基於經濟學的理論建立的制度,而不是基於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建立的,雖然制度確立後,交易通過契約的訂立確定了權利義務,但這屬於合同義務而非法定義務。
三、應用法經濟學分析碳排放制度更符合其合理性
法經濟學是一種將經濟學原理應用於法律問題的交叉學科。它主要關注的是法律規則和制度如何影響經濟行爲,以及經濟學原理如何指導法律規則和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旨在研究如何優化資源分配,以使得涉及的各相關方實現最大的社會利益。這種方法的主要思想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契約的約定,合理分配這些資源,以實現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筆者認爲,站在法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權制度建立和交易規則,能夠準確地把握其理論基礎。
在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中,法經濟學的觀點就是各國政府的共識是均認可以用節能減排的手段減緩、甚至降低全球的碳排放,從而減緩“溫室效應”,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因此各國政府均強調建立制度實現節能減排。聯合國根據各國每年實際的碳排放數量,確定全球每年的碳排放總量,在此基礎上明確每個國家未來排放量的增加或減少額度,確定未來每年節能減排的目標。當各國認可自己的碳排放額度和未來增加以及減少目標後,各國通過節能減排實現的減少額度,並可以在國際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同樣在一個國家內部,各個地區和各個行業,也可以通過節能減排,把減少的排放額度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通過這種交易,使得對碳需求方和供給方各取所需,實現某一地區,甚至全球範圍內的碳排放總量平衡,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平衡。
法經濟學的核心是經濟學理論的法制化,因此在確立其法律地位的同時,還要考察其經濟學的內涵。碳排放權交易還涉及到經濟學中的外部性,指的是一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即某個經濟活動的成本或收益不僅僅影響了該活動的直接參與者,還會對其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但這些影響並未在市場價格中得到充分反映。具體來說,當某個經濟活動的成本或收益對第三方產生了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而這些影響並未在市場價格中得到充分反映時,就會出現外部性。這些第三方可能是該活動的周圍居民、其他企業或者整個社會。外部性分爲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例如,某個工廠的排污可能會對周圍居民的健康產生負面影響,就是負外部性。同樣地,某個企業採用環保技術可能會對環境產生正面影響,就是正外部性。
外部性內部化是指通過政策手段讓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考慮到其行爲對其他經濟主體的影響,並對其行爲所產生的外部性承擔相應的成本或享受相應的效益。這樣做可以糾正市場失靈,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外部性內部化可以將經濟行爲帶來的外部影響變爲內部影響,從而消除外部影響,使經濟運行在帕累託最優狀態。簡單來說,帕累託最優狀態是指在給定的資源條件下,不能再通過對一方利益的提高而不損害其他方利益的方式來改進局面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任何人的利益都不會在對其他人的利益不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再得到提高。這種狀態被認爲是一種最優的狀態,因爲它最大化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四、法經濟學如何應用於解決碳排放問題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碳排放問題是一個涉及到經濟、法律和環境問題的複雜的問題。法經濟學強調通過制定有效的法律規則和政策來解決碳排放問題,以實現最大化社會效益。前文所述的外部性內部化理論是制定環境政策的重要經濟學理論基礎。
碳排放問題是一個典型的外部性問題。外部性是指一種經濟活動對其他人或企業造成的影響,而這些影響並沒有反映在價格中。例如,工廠的碳排放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但這些成本並沒有反映在工廠的生產成本中。因此,減少碳排放需要採取外部性修正措施,以反映外部性成本。根據內部化外部性理論,應當通過法律手段,讓排放者承擔相應的社會成本,從而促使其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法經濟學可以幫助確定最佳的外部性修正措施,以減少碳排放並實現最大的社會福利。其中,最常見的外部性修正措施包括碳稅和碳交易。下面將對這兩種措施進行詳細介紹。
(一)碳稅
碳稅是對碳排放實行徵稅,以反映外部性成本。通過徵收碳稅,企業將面臨更高的生產成本,從而激勵它們採取減排措施。與其他形式的環境稅相比,碳稅的一個主要優點是其易於實施和監管。然而,在確定碳稅水平時,需要權衡企業和消費者的成本和減排的效益。如果碳稅設置過高,它可能會增加企業和消費者的負擔,從而影響經濟增長和就業。因此,用法經濟學可以幫助確定最佳的碳稅水平,以實現最大的社會福利。
法經濟學中,最佳碳稅水平應該等於碳排放的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社會成本是指由一單位碳排放引起的外部性成本,例如環境污染、氣候變化和健康風險等。通過估算碳排放的邊際社會成本,經濟學家可以確定最佳的碳稅水平,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此外,法經濟學還可以幫助確定如何分配碳稅的收入。一種方法是將其用於支持清潔技術的發展和創新,以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種方法是將其用於改善社會基礎設施,例如修建更多的自行車道和公共交通系統,以鼓勵人們減少駕車。
(二)碳交易
碳排放權權交易制度的含義及主要內容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指通過政府部門建立一個碳排放權市場,將企業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交易,以達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的。在碳交易中,企業可以選擇在減少碳排放方面進行投資,以獲得碳排放減少所帶來的收益。如果一個企業減少了更多的碳排放量,它可以通過碳交易獲得更多的收益。相反,如果一個企業的碳排放量超過了其分配的排放配額,它將需要購買額外的排放配額,這將增加其生產成本。同時,市場機制也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過供需關係來決定碳排放配額的價格。如果碳排放配額的供應量不足,價格將上漲,這將促使企業更積極地採取減排措施。如果供應量過剩,價格將下跌,這將降低企業採取減排措施的動力。因此,市場機制可以通過價格信號來引導企業採取減排措施,從而實現減少碳排放的目標。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政府根據國家減排目標和企業排放情況,確定每個企業的碳排放權配額,同時建立碳排放權市場,實行配額交易制度。通過碳排放權配額的分配,政府可以引導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第二,碳排放權市場的建立和管理。政府通過相關機構建立碳排放權市場,並制定相應的市場規則和管理制度,確保市場的公平、透明和有效運轉。第三,碳排放權的交易和定價。企業可以通過碳排放權市場進行碳排放權的交易,市場價格由市場供求關係決定。政府可以通過設定最低交易價和最高交易價等方式對碳排放權價格進行引導和管理。第四,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企業依法參與交易,規範交易行爲,遏制不當交易行爲的發生。第五,碳排放權交易的懲罰和獎勵。政府對違反交易規則和限制性行爲的企業進行處罰,同時對參與減排、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進行獎勵,以推動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五、結論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如果企業出現了碳排放超標問題即超過了分配給其的排放配額時,那麼採取以下措施來解決是較爲合理和實際可行的:第一,責令企業購買相應的碳排放配額來抵消其超出的排放量。第二,對超額排放企業處以一定的行政罰款。第三,還可以借鑑歐盟的經驗,將碳排放超標問題與稅收優惠等相結合,極端情況下還可能涉及到責令停產停業等措施。
對於碳排放領域產生的糾紛,應該更多的站在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解決,而不應當簡單的或者生搬硬套侵權責任法來分析這類問題。政府可以引導企業逐步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達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超標的目的。同時,政府可以通過獎勵和懲罰機制,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促進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碳排放交易制度可以在政府引導下,實現市場化運作,提高碳排放的價格,推動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最終達到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超標的目的。這樣一來,對於解決企業的碳排放問題,對於調節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各個行業之間碳排放不平衡,平衡各方權利和義務,都給出了一個相對有效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