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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了較大調整。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繫並規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通過公司章程、各個機構的議事規則和相關配套制度來實現治理。
序號 | 機構 | 2018年《公司法》 | 新《公司法》 | 修訂事項 |
1
| 股東會 |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籤名、蓋章。 | 第五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三)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籤名或者蓋章。 | 刪除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該權限對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在董事會中依舊保留,變相擴大了董事會在該事項的職權。 |
刪除股東會關於“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該事項由哪層決策。 | ||||
新增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 ||||
2 | 董事會 |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 第六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刪除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該事項由哪層決策。 |
新增但書規則“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 ||||
新增董事會兜底職權的來源,即除公司章程規定外,還包括“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
新增“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
3 | 監督機構 | / | 第六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爲審計委員會成員。 | 新增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選設單層制的治理結構:董事會設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增加後,我國將從雙層制治理模式轉變爲單、雙並行的治理模式。 |
新增有限責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即行使監事會的職能,明確了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兩個機構間相互替代。 | ||||
新增審計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以包括職工代表的規定,但並非強制,屬於公司自治範疇。 | ||||
4 |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 第八十三條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 調整監事人員要求,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 |
新增“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 ||||
5 | 經理 |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 第七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 刪除法定經理職權,經理輔助執行機構的定位迴歸。設置經理的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對經理進行授權。 |
二、公司章程中股東會職權設置注意事項
股東會職權 | 是否能授權 | 授權可能存在的問題 | 解決建議 |
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能 | 董事、監事的報酬可能超出股東的意願範圍 | 授權時對董事、監事的報酬範圍進行約定,在範圍內由董事會決定 |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能 | 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可能不符合股東的意願 | 授權時對利潤分配原則和彌補虧損原則等進行約定 |
董事會職權 | 是否能授權 | 授權可能存在的問題 | 解決建議 |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 能 | 部分決議事項需要董事會執行 | 董事會配合 |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能 | 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可能不符合董事會的要求 | 授權時決定一定期間或金額內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需要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予以配合 |
實施投資方案可能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 | |||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 能 | 可能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 | 授權時約定符合公司基本治理架構的設置方案,需要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予以配合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能 | 需要董事會決議批準 | 授權時約定符合公司治理和整體利益的管理制度,需要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予以配合 |
據搜索結果顯示,目前重慶市、廣州市、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發佈了2024年新版的公司章程範本,具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以及國家出資章程範本(https://scjgj.quanzhou.gov.cn/wsbs/wszd/djzn/202406/t20240627_3053987.htm)。根據泉州市公開的相關文本,對於二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設立董事(董事會)、監事(監事會)、設置或不設置經理、審計委員會等,將組織形式分爲 14 種(詳見下表),有需要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下載相應文本。
序號 | 董事/董事會 | 監督機構 | 經理 |
1 | 董事 | / | / |
2 | 董事 | / | 經理 |
3 | 董事 | 監事 | / |
4 | 董事 | 監事 | 經理 |
5 | 董事 | 監事會 | / |
6 | 董事 | 監事會 | 經理 |
7 | 董事會 | / | / |
8 | 董事會 | / | 經理 |
9 | 董事會 | 監事 | / |
10 | 董事會 | 監事 | 經理 |
11 | 董事會 | 監事會 | / |
12 | 董事會 | 監事會 | 經理 |
13 | 董事會 | 審計委員會 | / |
14 | 董事會 | 審計委員會 | 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