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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及章程修訂建議

2024-12-1311957

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新《公司法》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了較大調整。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繫並規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通過公司章程、各個機構的議事規則和相關配套制度來實現治理。


爲適應新《公司法》,已經設立存續的公司及新設公司都會面臨公司章程的調整或制定,因此現從新《公司法》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職權的變化以及監事機構的調整等方面,就其中涉及的公司治理結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並提出可能的公司章程修改提出建議,以期待給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思路。

一、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

序號

機構

2018年《公司法》

新《公司法》

修訂事項

1

                  

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籤名、蓋章。

第五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三)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籤名或者蓋章。

刪除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該權限對應的“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在董事會中依舊保留,變相擴大了董事會在該事項的職權。

刪除股東會關於“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該事項由哪層決策。

新增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2

董事會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刪除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置該事項由哪層決策。

新增但書規則“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條規定“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新增董事會兜底職權的來源,即除公司章程規定外,還包括“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新增“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

監督機構

/

第六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爲審計委員會成員。        

新增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選設單層制的治理結構:董事會設審計委員會代替監事會。增加後,我國將從雙層制治理模式轉變爲單、雙並行的治理模式。

新增有限責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即行使監事會的職能,明確了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兩個機構間相互替代。

新增審計委員會成員構成可以包括職工代表的規定,但並非強制,屬於公司自治範疇。

4

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三條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調整監事人員要求,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新增“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5

經理

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授權行使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刪除法定經理職權,經理輔助執行機構的定位迴歸。設置經理的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對經理進行授權。


二、公司章程中股東會職權設置注意事項


1.股東會的法定職權及對外授權    
新《公司法》認定股東會作爲公司權力機構,主要負責決定涉及股東利益與公司生存、發展的重大事項。除第五十九條規定外,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有權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批準以下事項:(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新《公司法》第十五條);(2)董監高等關聯人的關聯交易行爲(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3)董監高謀取公司的商業機會(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4)董監高的同業競爭行爲(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等,其中公司爲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只能由股東會決議。除法律規定的股東會可授權董事會行使的職權之外,股東會能否將其他法定職權授權給董事會?主流觀點認爲,基於公司自治原則,股東會能夠將法定職權授權給董事會行使,但是其授權範圍存在邊界。一般認爲,公司合併、分立和解散、組織形式變更等涉及公司生存發展和股東重大利益的事項不能授權給董事會行使。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對董事會進行授權可能會影響控股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因此需要謹慎考慮可以授權的事項。對部分可以授權的事項,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股東會職權

是否能授權

授權可能存在的問題

解決建議

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董事、監事的報酬可能超出股東的意願範圍

授權時對董事、監事的報酬範圍進行約定,在範圍內由董事會決定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可能不符合股東的意願

授權時對利潤分配原則和彌補虧損原則等進行約定


2.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的股東會其他職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股東會行使前 8 項法定職權,同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職權。就其他職權而言,可以從公司實際經營需要出發,規定由股東行使審議批準金額超過一定數額或者比例的融資、對外投資、擔保、購買、出售或處置資產事項以及對外捐贈或者贊助;對改變經營範圍作出決議;審議批準公司業績考覈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項;對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外的投資、債務融資事宜作出決議;對公司與公司股東間的關聯交易事宜作出決議等。    

三、公司章程中董事會職權設置注意事項

1.董事會的法定職權及對外授權
新《公司法》下,董事會是公司主要事項或重大事項的獨立決策管理機構,不再需要對股東會負責,但仍然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如果董事會的決議違反股東會決議,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款)。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會人數上限,公司的投資者及實際經營者均有機會可以委派或提名董事參與公司治理,這有利於中小股東更多地參與公司治理。理論及實務層面,對董事會是否能夠繼續向經理層授權目前仍有爭議,我們認爲如果需要進行授權,可能涉及以下注意事項:

董事會職權

是否能授權

授權可能存在的問題

解決建議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部分決議事項需要董事會執行

董事會配合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可能不符合董事會的要求

授權時決定一定期間或金額內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需要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予以配合

實施投資方案可能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可能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

授權時約定符合公司基本治理架構的設置方案,需要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予以配合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需要董事會決議批準

授權時約定符合公司治理和整體利益的管理制度,需要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予以配合


2.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的董事會其他職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董事會行使前 9 項法定職權,同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董事會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爲完善公司治理職權分配,我們認爲其他職權可能包括:決定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機構的設立或者撤銷;制訂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如公司工資總額預算與清算方案等、批準公司職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決定公司的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法律合規管理體系,決定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上限,對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法律合規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實施進行總體監控和評價;批準股東會授權金額以下的融資方案、資產處置方案以及對外捐贈或者贊助方案;決定公司行使所投資企業的股東權利所涉及的事項等。

四、公司章程中監督機構職權設置注意事項

目前各國的公司治理模式中,存在雙層制治理模式(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和單層制治理模式(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兩類情況。本次新公司法修訂中規定,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也可以設置監事(會),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還可以不設任何監督機構。

在監督機構選擇方面,由於董事會中的審計委員會隸屬於董事會,相較於監事會可能會獨立性稍差,對於未能派駐董事參與經營管理的小股東,可要求設置監事或監事會,並派駐監事,具體設置監事還是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規模或者股東人數確認。如果股東都參與經營,可在董事會下設置審計委員會成員,增加派駐董事的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時的互相監督。對於審計委員會的設計,我們認爲:

1.應當充分考慮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構成、任期、選舉方式、任職衝突等。確保成員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擔任公司高管(公司經理或者財務負責人)的董事不建議設置爲審計委員會成員;需要有會計專業或背景的人士擔任委員或審計委員會主任。
2.建議在章程中明確其職權,強調對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財務負責人、財務會計報告、商定審計計劃等相關工作的參與權。同時應當制定具體議事規則,且關注規則的合法性合理性,確保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和工作有制度文件可以依據。
3.應當增強審計委員會工作的規範性,如設立獨立場所、獨立工作、獨立建檔部門規範化、標準化管理等。

五、公司章程示範文本各地實施情況

據搜索結果顯示,目前重慶市、廣州市、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發佈了2024年新版的公司章程範本,具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範本以及國家出資章程範本(https://scjgj.quanzhou.gov.cn/wsbs/wszd/djzn/202406/t20240627_3053987.htm)。根據泉州市公開的相關文本,對於二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設立董事(董事會)、監事(監事會)、設置或不設置經理、審計委員會等,將組織形式分爲 14 種(詳見下表),有需要的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下載相應文本。


序號

董事/董事會

監督機構

經理

1

董事

/

/

2

董事

/

經理

3

董事

監事

/

4

董事

監事

經理

5

董事

監事會

/

6

董事

監事會

經理

7

董事會

/

/

8

董事會

/

經理

9

董事會

監事

/

10

董事會

監事

經理

11

董事會

監事會

/

12

董事會

監事會

經理

13

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

/

14

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

經理

              

另需注意,國有公司公司章程中治理結構及相應職權的設定,還應當遵守《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2號)、《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國資發改革規〔2020〕8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以及後續根據新《公司法》修訂或出臺的相關國企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還應當符合國資監管有關“三重一大”以及國資管理授權的相應規定,注意與黨組織的職能職權劃分及銜接,確保公司章程既保證公司治理的規範,又保證符合國資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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