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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裁難?何不試試重新撤裁與不予執行——兼論仲裁法修訂中的重新仲裁和不予執行

2025-01-0911759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通常會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審查年度報告(2023)》[1]披露的數據,2022年撤裁率只有5.28%,2023年只有5.11%。可見,想要撤銷仲裁裁決非常困難。實際上,除了撤銷裁決,還有重新仲裁、不予執行兩種救濟途徑,他們的法律效果與撤裁相當但成功率略高。2024年,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趙偉時律師團隊在兩起案件中幫助當事人分別取得重新仲裁和不予執行的良好效果,並在對方隨後提起的檢察監督程序中幫助客戶取得不予支持檢察監督申請的決定。現承辦團隊結合兩起案件的辦案經歷,以本文介紹重新仲裁、不予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供大家參考。


一、重新仲裁

1、重新仲裁相關法律規定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法院審查後,可能作出駁回申請或撤銷裁決的裁定。這是大家較爲熟知的情形,實際上,申請撤銷裁決案件還有一種處理方式,即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並根據仲裁庭是否同意重新仲裁而裁定終結撤裁程序或恢復撤裁程序。《仲裁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二)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2、重新仲裁的裁判實踐
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只在關鍵證據是僞造或一方隱瞞關鍵證據的情況下纔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但從筆者檢索的案例來看,法院經常會突破司法解釋的規定,僅從裁判文書有限的信息來看,有的重新仲裁的情形甚至屬於撤銷裁決的情形。筆者在北大法寶案例庫檢索到啓動重新仲裁的案例七十件,其中絕大多數的案例中,裁判文書並未寫明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說明理由的裁判文書共十一件,具體如下:

序號

案號

重新仲裁的理由

1

(2022)粵01民特14號

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

2

(2022)陝07民特36號

仲裁委自行決定重新仲裁

3

(2019)冀04民特98號

一方提出合同簽名是僞造的,另一方拒絕配合鑑定

4

(2019)冀04民特19號

一方在撤裁程序中提交了可能影響裁決公證的新證據,而另一方未出庭應訴

5

(2018)川05民特24號

仲裁委自行決定重新仲裁

6

(2018)渝01民特470號之一

仲裁委未指定雙方共同選定的仲裁員爲首席仲裁員

7

(2018)渝01民特176號之一

快遞員將郵件“退回”誤寫爲“拒收”,仲裁委視爲有效送達,而在被申請人出現後,仲裁委未給與其重新選定仲裁員的機會

8

(2016)渝01民特67號

仲裁裁決超出了雙方在《和解協議》中所約定的範圍,仲裁程序違法

9

(2016)魯01民特25號

涉案車輛是否退保系本案裁決的關鍵問題,涉及到當事人的保險基礎關係的確認,對此案件實體問題應由仲裁機構通過重新仲裁的方式予以審查確認,以避免影響當事人相關訴訟權利的行使

10

(2014)濟民二撤仲字第32號        

被申請人選定的仲裁員與被申請人的代理人曾任職同一家律所


3、本次仲裁法修訂對重新仲裁的修訂

本次《仲裁法》修訂過程中,重新仲裁的規定經歷了從大幅修改到保持現狀的過程。

2021年發佈的《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第八十條規定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包括:裁決依據的證據因客觀原因導致虛假的;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當事人約定,以致於嚴重損害當事人權利的。司法部對此說明到,爲了儘可能尊重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意願,修訂中的《仲裁法》完善了撤銷中的重新仲裁製度,確立了能夠通過重新仲裁彌補的問題就不撤銷的原則。

而在2024年發佈的《仲裁法(修訂草案)》中,以上修改被全部推翻,新的條文與現行《仲裁法》第六十一條一致。類似地,申請撤裁的其他規定也經歷了從2021年的較大修改到2024年的修改幅度不大的變化,這或許是立法者認爲應當尊重仲裁的獨立性,司法不應過多幹預仲裁。

二、不予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仲裁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具體情形,與《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撤裁情形基本一致。申請不予執行與申請撤裁作爲兩種平行的救濟途徑,可同時提起,但有兩點需注意:第一,當兩個救濟程序同時啓動時,應以撤裁程序優先,此時受理不予執行申請的法院應當裁定中止不予執行的審查;第二,當事人不得以在申請撤裁程序中提出的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行。也就是說,當事人申請撤裁被駁回的,可以其他理由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申請撤裁程序、不予執行程序在法定情形、法律後果等方面基本一致,實踐中易發生浪費司法資源、個別當事人濫用兩種程序拖延履行仲裁裁決的情況,爲此,不少聲音提出應廢止不予執行程序或者規定當事人只能二選一。本次仲裁法修改過程中,2021年發佈的《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直接刪除了現行《仲裁法》第六十三條,意在廢止不予執行制度,而在2024年發佈的《仲裁法(修訂草案)》中,《仲裁法》第六十三條又被恢復。可見,立法者對是否廢止不予執行制度還存在較大爭議。

筆者認爲仲裁法修訂中對不予執行制度的以上反覆,可能還是與不予執行程序相較撤裁程序特有的監督功能有關:其一,撤裁程序只能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執行程序由執行法院管轄(包括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者被執行人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法院有可能不在仲裁機構所在地,相較於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院裁定撤銷裁決,不在同一地的執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阻力、顧慮更小;其二,司法實踐中虛假仲裁日益多發,而虛假仲裁往往會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現行法律,案外人無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而案外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三、結語

撤銷仲裁裁決、重新仲裁、不予執行作爲當事人可尋求的三種救濟途徑,各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適用標準,當事人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救濟途徑,而選擇適當的救濟途徑很有可能極大提高救濟成功率。

[1] 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9/id/8107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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