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真人真事改編影視作品時,會涉及諸多法律問題,比如製片方如何合法獲取授權、原型人物隱私權與名譽權的保護以及作品內容可能涉及的侵權風險等。這些問題不僅關乎影視作品創作的合法合規性,也涉及原型人物的權益保護與行業規範建設。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律師團隊結合自身豐富的實務經驗,對製作前的授權準備、隱私保護措施,再到真人真事改編背後延伸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風險與應對策略,以期爲影視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多專業建議與法律支持。
製片方在拍攝基於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前,應該做好以下準備以拿到合法授權:首先,要根據改編的影視作品,獲得相應原型人物或事件的合法授權。一般而言,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影視作品會涉及個人的姓名、名譽、隱私等,製片方應該在正式拍攝前獲得原型人物或其家屬的書面同意,以避免後續的法律糾紛。例如,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原型人物曾公開表示電影的拍攝並未經過他的授權,進而決定提起訴訟,好在後來與製片方達成和解,才免於訴累。其次,製片方在取得相應授權前,要根據拍攝的影視作品的實際需要做好授權文件。比如,授權文件要明確授權方式、授權區域、授權期間、授權內容等,同時也要明確改編虛構的幅度以及片頭片尾能否使用真人姓名和肖像等。再次,製片方在製片過程中需注意保護原型人物及其家屬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尤其是在涉及到傷害、犯罪、違反公序良俗等敏感事件時,應特別謹慎,最好能和原型人物或其家屬進行溝通細節,協商一致,避免對原型人物及其家屬造成二次傷害而造成糾紛。最後,製片方還要注意確保影視作品中使用的第三方享有權利的素材(比如歌曲、圖片等),都已獲得相應的版權授權。取得第三方授權前,除了根據影視作品需要確定具體授權內容外,還要注意就授權方是否享有版權,版權鏈條是否完整等事宜做好審查確認。二、如果沒有拿到合法授權會有哪些問題?會侵犯原型人物的哪些權益?首先,未經授權使用原型人物的故事或形象進行創作,可能會侵犯原型人物的人格權,包括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1.名譽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和《電影產業促進法》第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爲描述對象的文學、藝術作品中不得含有對他人進行誹謗、侮辱的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特別是電影中的角色與原型人物形成了對應的關係,電影中改編的細節內容存在失實,誇張,對其品德、能力等進行不實描述,可能導致公衆對原型人物產生負面評價,從而侵犯其名譽權。2.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在真人真事改編創作電影的過程中,對於未公開的原型人物相關信息和資料、原型人物明確不同意改編的內容或原型人物不願意公開的內容,應儘量避免在改編創作過程中涉及或使用該等信息、資料和內容,避免出現侵犯原型人物隱私權的情況。3.肖像權和姓名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中若使用原型人物的肖像或姓名,需要獲得原型人物或其近親屬的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其次,如果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且原型人物享有著作權的,則未經授權會侵犯原型人物的著作權。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例如包含獨創性表達的人物傳記、時事性文章、受訪者口述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爲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如果影視作品是根據此類在先作品進行再創作,則應取得相應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三、在描繪傷害、犯罪等敏感事件時,影視作品往往會引發家屬的情緒反應。結合相關法律分享製片方如何保護受害者及其家屬的隱私權與名譽權?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因而在真人真事改編創作電影的過程中,製片方可優先選擇一些已公開的資料、事件或取得原型人物或家屬授權的內容爲基礎進行電影的創作,而對於未公開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原型人物或家屬不願意公開不同意改編的內容則應儘量迴避,避免出現侵犯原型人物隱私權的情況。比如在電視劇《他是誰》及電影《操場》的創作過程中,由於所涉原型人物已經過世,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製片方如果要使用原型人物的故事或相關信息,需要提前取得其近親屬的授權。在2021年,網傳湖南“操場埋屍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時,被害人鄧世平女兒就曾對媒體表示電影未獲他們家屬授權,也因此引發了巨大爭議,給項目的推進造成了很大影響。另外,製片方還需要注意使用的部分應當限於近親屬同意公開的部分,避免近親屬主張侵權。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條的規定,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爲描述對象的文學、藝術作品中不得含有對他人進行誹謗、侮辱的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否則,受害人有權就創作者侵犯名譽權的理由追究創作者的責任。在電視劇《他是誰》中的“餘愛芹案”與“南大碎屍案”高度相似,在案發時間、被害人的名字(與刁愛青同音)一致,而且劇中人物衣物上的“艾卿”與刁愛青親筆書寫的“愛卿”也是相似的情況下,劇中對“餘愛芹”的描述很容易被大衆聯想到刁愛青形成對應關係,而如果電視劇中關於“餘愛芹和舍友不怎麼交流、曾經夜不歸宿、喜歡一個有妻子的作家、婚外情”等劇情存在失實、過於誇張的情況,造成刁愛青社會評價的降低,就可能構成對刁愛青名譽權的侵犯。因此,製片方在以真人真事改編創作電影的過程中,應儘可能在尊重真實事件的基礎上進行藝術創作,避免虛構侮辱、醜化等情節,尤其是在描繪刑事犯罪等敏感案件時,要特別關注理解受害者家屬的感情,避免侵犯事件原型人物的名譽權和家屬感情。四、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受到侵犯,他們應該如何維權?首先,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屬的隱私權與名譽權受到侵犯,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如影視作品截圖、視頻,與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等,以便維權時使用。其次,受害者及其家屬可以向侵權方明確要求停止侵權行爲,如刪除或替換侵權內容。最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方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1.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管轄法院是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電視劇通過互聯網傳播的,侵權行爲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2.侵權行爲的認定應具備主觀過錯、客觀行爲、損害結果以及行爲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在受害者及其家屬。關於名譽權糾紛,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佈過兩個司法解釋,目前都已經失效,但內容可以作爲參考,即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爲描寫對象。3.關於賠償:侵犯人格權除了可以主張物質損害賠償,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一般不高,會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等綜合判定。五、還需關注的是,作品內容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如果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且原型人物享有著作權的,則未經授權會侵犯原型人物的著作權。1.原型人物的故事、照片可能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在先作品,例如包含獨創性表達的人物傳記、時事性文章、受訪者口述內容。如果影視作品是根據此類在先作品進行再創作,則應取得相應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2.如果不構成作品,而是屬於或類似《著作權法》第五條所規定“單純事實消息”,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