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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执行和解协议遇到破产程序

2025-10-20527

案情简介


202212月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在执行程序中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及《租赁合同》,约定乙将其名下所有的某商业地产租赁给甲使用,以折抵其所欠债务;租赁期限10年;前五年,从2022年至2027年每年租金折抵400万元;后五年,根据市场行情双方重新协商租金标准(即折抵金额)。另因案外人丙对案涉房产拥有五年的经营权,故前五年由丙实际使用案涉房屋,甲从丙处收取租金以折抵债权。协议签订后,执行法院对该份执行和解协议和租赁合同进行了备案。


20258月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20259月,破产ng南宫体育人通知甲要求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和《租赁合同》。甲不同意,意图阻止破产ng南宫体育人的单方解除行为。


法律分析


一、执行和解协议通常是基于法院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而达成的协议,一旦法院确认或批准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还没有履行完,被执行人就“破产了”,该怎么办?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中止,则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自然也应当中止。其背后的原因和逻辑就是为了阻止个别债权人抢先执行,保证所有债权人在同一平台上公平受偿。这也是企业破产法的初衷和基本原则。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这就意味着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中止”,是必须的,没有商量的余地。


二、“中止”并非“终止”,不是程序的终结。执行程序被中止后执行和解协议该何去何从?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ng南宫体育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单看此规定,貌似ng南宫体育人拥有决定尚未履行完毕协议生死的权利。但显然,这种理解是违背法律的系统性、规范性特征的。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ng南宫体育人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一条,“ ng南宫体育人应根据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的原则,及时对于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决定”。这意味着,ng南宫体育人作出决定必须坚持“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这一原则。


江苏省高院对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规定的更加详细,分为相对方未履行完毕,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三种情形。该院民事审判二庭《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订立的合同,应区分情况处理:一是债务人已履行完毕而相对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ng南宫体育人无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二是相对方已履行完毕而债务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继续履行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违法清偿,ng南宫体育人有权解除合同,但继续履行不构成个别违法清偿的除外。三是债务人和相对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ng南宫体育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


同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指引第三十六条ng南宫体育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破产受理前成立,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合同,自破产受理之日解除;债务人履行完毕,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ng南宫体育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在《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对ng南宫体育人的决定做了需报经庭长审批的规定,即“合议庭对ng南宫体育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应当进行审查,并报庭长审批”。


综上,尚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被中止后,破产企业的ng南宫体育人必须对该份协议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综合考量,判断合同是否有利于企业破产清算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具体操作上,ng南宫体育人要在坚持有利于提高财产价值和分配比例的原则下,根据三种不同的情况做出决定,而且该决定还需要人民法院的批准。“原则指引、细节规范和法院监管”,早将ng南宫体育人的“决定权”置于法律规范的约束之下。


解决思路


结合本案,经过漫长的诉讼甲终于拿到了生效判决,确定了债权金额,并在执行程序中与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眼见着可以逐渐实现自己的债权,却不料遇到了乙公司破产。现在,ng南宫体育人要求解除执行和解协议及租赁合同,甲自然是不愿意的。那么,甲该如何救济?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辩ng南宫体育人的解除通知呢?


从案涉协议的内容看,不论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其附件租赁合同,均无约定债权人甲方需要进一步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甲实质上是通过“以租抵债”的方式来实现其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曾多次明确,债务人以其房产使用来抵偿债权人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它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5号案件中认为:“英联视公司与豪力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为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而非房屋租赁合同,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2021)最高法民申26号案中坚持了这一观点:“易恒贞公司以涉案房屋抵偿张国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因此,在甲想通过“租赁协议”、“买卖不破租赁”来对抗ng南宫体育人的解除行为,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案件还应当回归到《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引上来。


本案中甲享有债权,可以视为其已经履行完了协议的全部内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各地法院的审判指引,甲方如果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提高案涉财产价值,且不影响清偿比例,也就是不会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则极有可能说服ng南宫体育人同意继续履行。否则,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尽快申报债权,等待清偿。

当然,我们应该相信法律人在实操中的智慧。除依据法条判断出案件的大致走向外,律师还会根据客户目标的不同或者目标的调整,给出不同的策略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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