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手機,掃一掃二維碼 即可通過手機訪問網站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訂閱我們的微信公衆號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第107號總局令發佈,將於2025年12月25日起正式實施。這一新規旨在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制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爲,重塑良好信用,爲經營主體合規經營、重返市場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
一、 新規四大核心亮點
《辦法》深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推出多項創新舉措,使信用修復更規範、更高效、更便民。
1.修復範圍再擴大:將重整及和解企業納入信用修復支持範疇,爲這類企業恢覆信用、重新開展正常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提供有力制度支信用撐,助力市場主體“涅槃重生”。
2.分類管理更精細: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復條件,提升信用修復精細化管理水平。
3.辦理流程再優化:明確修復辦理實現,優化辦理流程,縮短信用修復的辦理時限,大幅提升信用修復辦理效率。
4.協同修復強聯動: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相關信息化系統數據共享、結果互認,同時同步修訂四部配套規章,確保全國信息修復規則統一,避免“規則衝突”。
二、 違法資信信息分類及修復要點
(一)輕微違法失信信息
1.包含情形:僅受警告、通報批評,或較低數額罰款(對經營主體處以五萬元以下、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信息。
2.公示規則:警告信息不予公示;其他信息公司滿三個月自動停止公示。
3.修復特點:無需主動申請,公示期滿自動修復。
(二)一般違法失信信息
1.包含情形:除輕微、嚴重類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
2.公示期限: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3.修復條件:公示滿三個月,且已履行處罰義務、完成整改、未再因同類違法行爲受罰。
4.修復結果:申請獲批後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三)嚴重違法失信信息
1.包含情形: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重點領域行政處罰;限制經營、停產停業、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信息。
2.公示期限:最短一年,最長三年(法律規定限制期限超三年的,以實際限制期限爲準)。
3.修復條件:公示滿一年,且已履行義務、消除影響、未再受較重行政處罰;公示滿三年自動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特別提示:行政處罰限制期限未屆滿的,不得提前移出。
三、 經營異常名錄移出條件,精準對應解決痛點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移出: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已補報並公示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
2.未按要求公示企業信息:已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3.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已依法完成名稱變更登記;
4.住所無法取得聯繫:已變更住所或能重新取得聯繫;
5.其他違法情形:已改正相應違法行爲。
四、 信用修復申請指南
(一)申請渠道
1.線上:通過市場監管信用修復全國統一平臺申請。
2.線下: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現場申請。
(二)需提交材料
1.信用修復申請書;
2.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
3.守信承諾書;
4.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爲、整改落實等相關材料。
(三)辦理實現
1.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受理後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覈實住所的,覈實後兩個工作日內決定)。
2.停止公示行政處罰或抽查負面信息、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複雜案件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3.修復結果落實:準予修復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處理。
五、 特殊情形與重要提醒
(一)破產重整或者和解企業專屬支持
1.執行期間:可憑法院裁定書申請臨時信用修復,通過暫時屏蔽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執行中”聲明等方式,暫時解除失信懲戒。
2.執行完畢:憑法院確認裁定書申請正式修復,符合條件的停止公示違法失信信息。
(二)禁止性規定
1.信用修復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修復。
2.申請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予修復;已修復的撤銷決定,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3.當事人註銷後,相關失信信息停止公示,但法定代表人、責任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等受到的任職資格限制或者從業限制仍按規定執行。
(三)權利救濟
當事人對信用修復相關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 新規意義與影響
《辦法》的出臺,不僅統一了市場監管領域信用修復規則,更通過精細化分類、便捷化流程、協同化管理,爲失信市場主體提供了明確的信用修復路徑。這既有利於引導企業主動合規、提升信用水平,也有助於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知錯能改”的信用監管生態。
企業及相關經營主體可對照《辦法》規定,梳理自身信用狀況,如需申請信用修復,可提前準備相關材料,按流程規範申請。後續市場監管部門將依託全國統一平臺,實現信用修復高效辦理,切實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