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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点点体育官方网站成功代理“電視劇《龍門鏢局》宣傳推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0-04-293163

前言

今年4.26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陸續發佈了2019年審理的最有影響和最有研究價值的知產案件。我所郭春飛律師團隊承辦的“電視劇《龍門鏢局》宣傳推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成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北京高院“2019 年度北京法院知產司法保護十大案例”。該案涉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類型衆多,案情複雜,郭春飛律師團隊代理被告方,一審法院認爲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改判認爲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該案同時入選“2019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與娛樂法事例”及“2019年度中國文化傳媒領域十大影響案例”。


案情簡介

原告聯盟影業公司是家喻戶曉的電視劇《武林外傳》的製片方,被告小馬奔騰壹公司、小馬奔騰公司、安徽廣播電視臺等是電視劇《龍門鏢局》的八個聯合出品方。因兩劇本均出自編劇陳萬寧(寧財神)之手,且兩劇客觀上存在一脈相承的人物關係,原告認爲在後出品的《龍門鏢局》在宣傳發行過程中故意與《武林外傳》進行對比,明示、暗示《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存在前世今生關係,且編劇陳萬寧多次宣稱《龍門鏢局》系《武林外傳》的升級版,厚此薄彼,故將八被告訴至北京知產法院,主張其構成虛假宣傳、商業詆譭和使用知名商品名稱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索賠3000萬元。


爭議焦點

1.編劇陳萬寧的個人言論是否應由被告承擔責任。

2.被控行爲是否屬於虛假宣傳行爲。

3.被控行爲是否屬於商業詆譭行爲。

4.被控行爲是否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爲。

5.被控行爲是否同時違反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一審裁判要點

1.根據陳萬寧與壹影視公司在《龍門鏢局》編劇合同中的約定,應壹影視公司要求,其應參加電視劇相關宣傳活動,因此陳萬寧的行爲應視爲《龍門鏢局》相關權利主體的宣傳行爲。

2.媒體宣稱《武林外傳》與《龍門鏢局》存在“前世今生”關係,是對兩劇關係的客觀描述,不會引人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而陳萬寧多次宣稱《龍門鏢局》系《武林外傳》的“升級版”,會影響相關公衆的觀劇選擇,且部分媒體對兩劇的提供者產生了實際的混淆,構成對商品作片面對比的虛假宣傳行爲。

3.陳萬寧多次稱《龍門鏢局》能“完勝”《武林外傳》,易使相關公衆認爲《龍門鏢局》在質量等各方面均勝於《武林外傳》,從而對原告的商譽進行不適當貶低,提高自身商譽,屬於商業詆譭行爲;而《新民晚報》《新京報》關於“較之於《武林外傳》在置景和服裝上的因陋就簡,《龍門鏢局》可以說是高端洋氣”“比起當年寒酸的情景喜劇《武林外傳》,《龍門鏢局》多場景、多調度、多特效,開篇三集就展示出了他強大的野心”的報道基本反映了客觀現實,屬於自由評論的範疇,不屬於商業詆譭。

4.“武林外傳”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但電視劇《龍門鏢局》的商品名稱系“龍門鏢局”,與“武林外傳”文字截然不同,不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誤認,因此,被控行爲不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行爲。

5.爲避免妨礙市場自由競爭,需嚴格把握原則規定的適用條件。被控行爲已分別屬於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的規制範圍,除此以外原告據以主張原則規定並無對應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爲,故本案並無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這一原則規定的餘地。


二審裁判要點

1.由於藝術作品本身的特性,以及觀衆欣賞需求的多樣性,其水平和質量的高低往往缺乏客觀的標準,相關公衆對於一部影視劇的質量評判通常也不會僅依賴於他人的推介。電視劇觀衆不會像購買商品的相關公衆那樣,基於某一產品系另一產品的升級版的表述就選擇一個產品並當然地放棄另一產品。就版權交易市場而言,在案證據無法證明上述宣傳內容對《武林外傳》電視劇的版權授權市場帶來了負面影響,或因此遭受損失。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電影《武林外傳》的出品單位包括北京小馬奔騰影業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爲部分媒體對兩劇的提供者產生了實際混淆是錯誤的。綜上,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陳萬寧有關《龍門鏢局》是《武林外傳》“升級版”的表述構成虛假宣傳行爲。

2.《龍門鏢局》和《武林外傳》相比確實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變或提升,考慮到影視劇等藝術作品在優劣的評判方面缺乏客觀標準,因此上述改變或者提升是否能夠達到“完勝”的程度,屬於見仁見智的問題。陳萬寧有關“完勝”的表述一方面確實缺乏客觀標準或參數,但另一方面,該表述尚不足以使相關公衆據此得出兩劇優劣的評判結論,並進而降低或貶損原告的商譽。


重要意義

1.本案釐清了正當文藝評論和對比性宣傳的邊界和尺度,爲確立此類糾紛的司法裁判規則提供了借鑑。

2.本案也明確了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經營者的認定、聯合出品的影視劇侵權責任人的認定,以及影視劇編劇個人宣傳言論的責任歸屬的判斷,爲日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借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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