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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審理涉及擴大勞務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無效合同價款結算、未完工程價款結算、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的價款結算、司法鑑定程序規則以及週轉材料返還請求的舉證責任等諸多法律問題,屬於典型的擴大勞務分包合同法律糾紛。
一、基本案情
某建設集團分公司與某勞務公司於2010年5月簽訂《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約定勞務分包範圍爲工程施工圖紙中所含土建、水、暖、電、消防等全部施工內容,工期爲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承包方式爲擴大勞務分包,固定單價爲380元每平米。
施工過程中,因勞務公司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工程進度滯後,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建設集團計劃終止合同,雙方由此發生爭議。後續在地方政府的協調下,雙方於2011年12月核對了未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價款,簽署了《工程未完項目統計表》。建設集團隨即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並指派新的施工單位進場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案件審理
2013年3月勞務公司以建設集團及建設集團分公司爲共同被告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爲:1、確認《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無效;2、建設集團支付工程款1800萬元及利息;3、建設集團立即返還非法侵佔的上人電梯、腳手板、扣件、油託、鋼管並支付租賃費用。建設集團提起反訴,反訴請求爲:1、勞務公司返還多付的工程款及利息;2、勞務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
一審中院審理後判令建設集團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700萬元,駁回了勞務公司退還、賠償週轉材料的請求。建設集團向高院提起上訴,筆者作爲建設集團及建設集團分公司二審的代理律師出席了庭審並發表代理意見。二審高院裁定發回一審中院重審。
重審中,筆者對全案進行了重新梳理並積極走訪工程現場、諮詢專家輔助人、增加舉證,最終法院判令建設集團僅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98000多元,駁回勞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勞務公司不服判決向高院提起上訴,最終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本案爭議焦點及代理思路
本案的主要爭點有三:第一,建設集團分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擴大勞務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第二,雙方已經就變更、增加工程量的價款達成約定是否仍然需要實施工程造價鑑定;第三,工程價款糾紛案件中是否可以一併審理週轉材料返還等物權問題。筆者對本案爭點淺析如下:
1、建設集團分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的擴大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
勞務公司主張《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無效,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建設集團分公司作爲非獨立法人,無權跨省從事建築經營行爲;第二,雙方簽訂的合同突破了“擴大勞務分包”的邊界,屬於變相轉包、整體分包的行爲。針對原告的理由,筆者從合同簽訂主體的合法性及合同範圍的有效性兩個方面作出回應。
首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本案中,建設集團分公司雖無法人資格,不能獨立申請建築施工資質,但建設集團分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內容沒有超出總公司建設集團的經營範圍且建設集團分公司已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在建設集團授權範圍內具有簽約的能力,簽約範圍也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建設集團分公司作爲合同的簽訂主體合法。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本案的擴大勞務分包是否構成轉包成爲影響合同效力的核心問題。筆者主張,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集團分公司組建了項目部實施了管理工作並負責採購了鋼筋、混凝土、抗裂砂漿等主材,勞務公司僅提供勞務及週轉材料等輔材,分包行爲並未突破勞務分包範圍,合同應爲有效。但鑑於勞務公司無力支付違約金且合同效力對工程款的結算不會構成重大影響,同時大多數人民法院在原則上傾向於將包括週轉材料的擴大勞務分包合同認定爲無效,因此,庭審中,筆者未將合同效力之爭當作主攻方向,而將更多的庭審資源投入到工程款計算和週轉材料之爭中。儘管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合同無效,但並未對建設集團的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2、雙方已經就變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價款達成約定是否仍然需要實施工程造價鑑定
《勞務分包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已經就變更和增加工程量的價款簽訂補充協議,但原告依然據此向人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關於該鑑定申請,筆者認爲存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本案是否需要造價鑑定?第二,本案的造價鑑定結論是否有效?第三,如果不進行鑑定,應當如何計算工程價款?
首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十一條規定,合同約定固定價款的,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變更的,承包人能夠證明工程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屬於合同約定包乾價範圍之內的,有約定的,按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本案中,雙方已經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住宅、底商變更:圖紙所變更的增減量按建築面積增加5元/m2。”在雙方已有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沒有鑑定的必要。
其次,一審中院準許了原告的鑑定申請,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增加工程量的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然而鑑定機構違反鑑定程序,採用未經質證和原告單方提供的文件作爲鑑定材料,超出委託範圍,對整個工程進行造價鑑定。庭審中,筆者堅持主張該鑑定意見因違反鑑定程序規則應被確認無效,不應作爲本案裁判的依據。
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筆者的觀點,參照合同約定計算本案工程項目的價款。
3、在追索工程款的訴訟案件中是否應當一併審理週轉材料返還之原物訴請
勞務公司主張建設集團於2012年1月強行指派新的施工單位進場施工,阻止其施工,同時拒絕其撤離除人員以外的一切物資,因此,建設集團應支付自2012年1月起至實際歸還日所有物資的租賃費。案件被發回重審後,勞務公司申請數名證人出庭作證並提交了週轉材料租賃合同、退料單、丟失賠償單、欠條等複印件證據。筆者認爲勞務公司主張返還週轉材料的主張存在以下三個問題:第一,返還原物訴請是否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審理?第二,誰應當對週轉材料的丟失負責?第三,按週轉材料進場與出場差額簡單確定損失數量是否合理?
首先,本案的案由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勞務公司請求返還侵佔物品的主張屬於返還原物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一案一由”的原則,勞務公司的主張超越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範圍,法院不應合併在一個案件中審理。
其次,《勞務分包施工合同》約定勞務公司是施工工地的安保責任人,對工地上建築物料的存放、使用負有管理義務,勞務公司應該對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導致週轉材料數量不清承擔責任。同時本案中,原告執行經理施工期間掛靠另一建築公司在該城市承擔了其他項目施工,存在擅自將部分週轉材料挪用至其他工地使用未退還出租方的現象。因此,庭審中,筆者主張週轉材料的承租進場和退場返還由勞務公司獨立負責,建設集團不應爲此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勞務公司主張通過進場單、退場單的差額計算其損失。筆者爲此提前做了充分準備,向法院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並就建築工程領域的專業性問題詳細地諮詢了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專家輔助人結合施工工期、形象進度、週轉材料型號等問題做了專業的計算、推演,提出勞務公司主張的週轉材料數量遠遠超出了案涉工程施工需求,且部分材料型號根本不適用於本案工程施工,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筆者的觀點,駁回勞務公司的此項訴請。
四、結語
筆者爲建築、房地產行業提供法律服務已經有二十三年,見證了改革開放以來當代中國建築、房地產市場發展的重大歷程。隨着城市化水平進入更高階段,基礎設施建設業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粗放式經營管理模式正在被精細、合規管理替代。建設工程合同效力之爭和工程款結算仍將是一個永恆話題,週轉材料退賠問題以前不被重視的問題現在也因爭議數額越來越大引發關注,成爲一個新的糾紛熱點。在本案代理期間,筆者從接手一個並不理想的一審結果到促成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並在重審程序中圍繞重要事實展開研究,推動法院作出了客觀、合法的事實認定,爲本案全面勝訴奠定堅定基礎,由此積累了更多訴訟經驗,也增強了服務客戶的信心。作爲專業的建築房地產律師應當時刻以案爲師,關注行業變化,捕捉業務焦點,爲客戶提供更爲精準高效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