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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抖音APP”或“快手APP”,輸入關鍵詞“出版社”,你會發現,國內很多出版單位都已註冊了屬於自己的官方賬號。與此同時,大量的頭部出版社早已建立起專業的互聯網營銷團隊,通過網絡直播與短視頻對圖書及相關產品進行營銷和推廣。原本靜態的圖書在職業主播的介紹下變得活潑靈動、簡單易懂,激發了讀者的閱讀興趣和消費熱情。
當然,熱鬧的背後往往伴隨着冷思考。當出版業在網絡直播的推動下煥發蓬勃生機時,出版機構更應高度關注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爲圖書產品的多元化推廣樹立風險防控意識,探索相關問題的解決思路。
一、網絡直播是否構成“作品”
出版社在進行圖書產品的直播帶貨,或進行相關課程的直播授課時,直播內容能否以“作品”的形式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重點需要考慮該直播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訴訟中,獨創性的認定因個案具體情況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評判標準。宏觀來說,判斷的標準包括(1)腳本和素材選取的獨創性、(2)主播口播和表演的獨創性、(3)拍攝技巧和畫面剪輯的獨創性,等等。
對於直播課程來說,因涉及到教學內容和課件的製作、講師(主播)對課程的口述以及對課程的宣傳銷售等,多種豐富內容的組合比較可能形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第三方主體傳播相關直播課程的,應當取得該課程權利人的許可。
就出版社“直播帶書”而言,由於主播的口播內容更趨向於是對基本商品信息的客觀描述,與網絡直播課程相比缺乏內容設計方面的獨創性,因此直播帶貨節目能否夠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還需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判定。
二、網絡直播中素材使用的版權問題
爲提升“直播帶書”的用戶體驗,不少出版社在製作直播節目時會利用素材對直播內容進行豐富和美化。比如利用具有特色的文字、字體、圖片、音樂(作爲直播背景音或用於主播演唱)、短視頻或剪輯視頻等作品提升終端用戶的觀看體驗。
需要提示的是,在直播節目中使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作品,使公衆能夠通過直播平臺進行瀏覽、觀看和傳播,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2020年修訂的新法第二十四條)關於“合理使用”相關規定的,可能侵犯他人作品的複製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也可能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其他權利”的制約。主播公開播送或演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音樂作品,可能侵犯該作品的表演權。
當然,法律對直播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權利保護機制也並非一觸即發。在直播過程中如果是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佔完整作品比例較小的,或沒有實質性地再現作品的完整表達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著作權。
儘管有前述“雷區”或“避雷”方式,如想進行最爲有效的風險防範,使用經過權利人授權的作品,或已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都是降低直播內容侵權風險的理想方式。
三、主播“翻車”,直播主辦方是否免責?
若主播是出版單位的員工,受單位委託進行直播,有可能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新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中關於法人作品、職務作品或委託創作作品的約束,直播內容的著作權可能出現歸屬於出版單位的情況。也就是說,即使主播未與出版單位訂立書面協議,如果主播在直播帶貨中存在侵權或違法違規行爲,由於主播的身份是出版單位的員工,出版單位也難以做到完全免責。
若主播與出版單位無勞動或勞務關係,但與出版單位訂立合作協議,約定主播在爲出版社提供直播服務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所有權及相關權益,歸網絡直播運營者享有。在此情況下,主播與出版社雖然並無勞動或勞務關係,出版社作爲直播視頻的權利人,也可能需要對涉案直播視頻產生的法律後果(比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等)承擔相應責任。
不論主播與出版社是何種關係,在網絡直播或短視頻中露出主播形象時,都應關注主播的署名權與肖像權問題,建議通過合同或授權書的形式與主播就其姓名和肖像的使用方式、渠道、是否可以轉授第三方使用等方面進行明確約定。
四、直播行業最新動態
2020年是網絡直播強監管的一年。雙十一過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20年11月13日發佈《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當月23日,廣電總局也發佈了《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2020.11.05)》,中國廣告協會發布了《網絡直播營銷行爲規範(2020.07.01)》,作爲互聯網直播頭部企業的抖音、快手、京東三大企業也共同發佈了《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營銷平臺自律公約》。除了今年的強監管外,2016年國家網信辦出臺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也值得關注。
從今年一系列規範的出臺和徵求意見可以看出,互聯網直播營銷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免不了觸及法律紅線。作爲作品傳播+廣告營銷+電子商務的集合體,網絡直播涉及到衆多主體和多種創作、宣發模式和銷售模式。也正是如此,網絡直播中關於被侵權人的維權和消費者的投訴問題與日俱增,關於著作權侵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直播內容違法、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成爲了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出臺的“重點關注對象”。出版機構在開拓此種新型營銷模式的同時,更應對國家相關規定保持關注,注意根據最新的法律和政策導向隨時自查。
五、結 語
2020年是互聯網直播“野蠻生長”的機遇之年,也是網絡直播強監管的挑戰之年。雖說“產品再好,渠道爲王”,在新冠疫情的持續影響下,直播營銷會成爲彌補線下實體書店銷量不足的又一重要渠道。出版單位在拓寬市場渠道的同時,也應關注相關法律規定,做到既能爲讀者“推薦好物”,又能避開侵權雷區,做好“直播帶書”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