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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律風險防控之“合理使用”與“合理注意義務”

2020-12-082432

接近年底了,我們來盤點一下過去發生的一些有意思的著作權案件,聊聊這些案件給版權實務帶來的啓示。


今天的話題從詩人汪國真說起。說到汪國真,記憶瞬間穿越回那個充滿文藝氛圍的90時代。暖暖的午後,同學們午飯後紛紛趕去階梯大教室佔座等待詩人汪國真的到來。軍都山下的大學校園,留下過著名詩人海子的詩句“面朝大海,春暖花開”。


現在開始聊案子。


案情 · 概述


2015年4月26日,著名詩人汪國真去世。依據生前的遺囑,其全部財產歸其母親李某所有。


2015年7月9日,彭某與北京某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出版《真個汪國真》一書,署名方式爲彭某著。該書於2016年6月出版。內容包含序、第一章至第八章、附錄一、附錄二及後記幾個部分。其中,第一章至第八章內容爲對汪國真生平事蹟的講述;附錄一爲汪國真作品評析,收錄了《熱愛生命》等共計59首詩歌作品,每首詩歌後附有一篇評析文章,共104頁內容。經比對,上述59首詩歌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中的同名詩歌內容基本一致,存在部分差異。


附錄二爲詩人年譜,內容裏含有的4首詩歌作品與涉案權利作品中的同名詩歌相應內容具有一致性,存在部分差異。


2018年,著名詩人汪國真母親李某起訴至法院,認爲彭某與上述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權。


爭議 · 焦點


焦點一:《真個汪國真》附錄一、二中的涉案63首汪國真詩歌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經常被問到的問題,現在概要介紹一、二審判決對此問題的觀點。


一審判決認爲,《真個汪國真》附錄一爲《汪國真作品評析》,呈現的方式爲每引用汪國真的一首經典詩歌全文,後附一段彭某創作的介紹和評論文字。在此,汪國真的原作除了展現本身的藝術美感和文學價值外,確係該部分內容介紹、評論的直接對象,且與全書敘述詩人生平和作品的主題相契合,因此,附錄一引用相關涉案汪國真詩作對於介紹和評論詩人作品本身來說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但該部分集中引用詩歌作品共計59首,且選取了汪國真一生作品中較爲知名的代表作,附錄一頁數佔全書頁數三分之一,並公開出版發行。如此係統完整地對涉案汪國真詩作進行展示和傳播,顯然談不上對使用數量、範圍、方式進行了有效限制,將對汪國真詩歌作品的合法複製發行物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從而影響涉案汪國真詩作著作權人正當行使權利,已經超出適當性的範疇,無法認定爲合理使用。


同時,一審法院認爲,《真個汪國真》附錄二爲年譜,其中有三年的內容中使用了4首汪國真詩作全文或大段文字,上述詩歌作品僅是相關年份記錄事件中的事實元素之一,其具體內容既非年譜內容介紹、評論的對象,也非上下文敘述的必要基礎,故《真個汪國真》附錄二中引用4首汪國真詩作,尤其是引用全文或大段文字內容難謂具有足夠的必要性和適當性,亦無法認定爲合理使用。


重點來了。


二審就附錄一的必要性問題,與一審持不同看法。二審判決認爲,《真個汪國真》附錄一雖然對讀者瞭解汪國真的作品有所幫助,但其作爲全書的一個獨立部分,存在與否並不影響讀者對《真個汪國真》前半部分的閱讀理解,也不影響《真個汪國真》前半部分作爲獨立作品的完整性;即便附錄一是《真個汪國真》一書不可分割的部分、對讀者瞭解汪國真的創作特點有所助益,引用59首全詩的方式,也已超出了介紹、評論詩人及其創作特點的必要,尤其是這59首汪國真詩作包含了汪國真的多首經典作品,將對汪國真詩作產生替代作用。一審法院關於附錄一使用59首汪國真詩作具有必要性的認定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二審法院對於附錄二的意見與一審法院相同。


綜上,《真個汪國真》附錄一、二中引用涉案63首汪國真詩作缺乏必要性和適當性,不屬於合理使用。


焦點二:涉案出版社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此處我們重點看一下法院從哪些角度評估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1.   出版社主張其已與原告李某約定出版《汪國真詩文全集》,可見出版社對汪國真作品及其著作權人的狀況是知曉的,完全有條件在出版《真個汪國真》一書前向汪國真作品著作權人覈實其中使用到的汪國真詩作是否經過授權。

 

2.   出版社主張其已與彭某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且該合同中約定了彭某保證其著作權無瑕疵的條款,即使該書侵犯他人著作權,也應依據合同由彭某承擔責任。但是,合同效力只及於合同各方,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版社可以另行向彭某主張權利,但合同的簽訂不代表其已對於圖書的著作權情況盡到了法定審查義務。


3. 出版社對《真個汪國真》一書進行過選題申報、發稿、審讀、複審等審查,但並未明確指出其中涉及到多首汪國真完整作品,甚至沒有設置著作權審查欄目;審讀意見和複審意見提到了書中包含評析汪國真作品的內容,但沒有提到相關著作權覈實情況。

 

法院從以上角度分析認爲,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出版社對其出版的《真個汪國真》中未經許可使用63首汪國真詩作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院 · 裁判


彭某在其創作的《真個汪國真》附錄一、附錄二中使用涉案63首汪國真詩作,侵犯了李某享有的複製權和發行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侵權民事責任。出版社作爲專業出版機構,對於《真個汪國真》中的相關侵權內容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與彭某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部分作品中存在缺失或增加整句、整段內容,或者替換字詞與原作含義明顯不符等情形,致使作品不能準確表達其原本的主旨含義和思想感情,可能對讀者造成誤導,從而給涉案汪國真詩作及作者帶來負面的不良影響。故法院認定出版社、彭某構成對涉案汪國真詩作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律師· 提示


提示1:釐清合理使用的邊界


合理使用是法律對於著作權人豐富權利內容的限制性制度,對著作權人的權利會造成較大影響。依據《伯爾尼公約》、TRIPs和WCT,成員國可以對著作權進行限制性和例外性規定,但此項類規定只限於在特殊情況下做出,不能與作品的正常使用衝突,以及沒有不合理的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三步檢驗標準”(Three-steps Test)。實踐中使用作品的形式多樣,有時在判斷時會有茫然之感,此時,“三步檢驗標準”依舊是我們心裏潛在的標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爲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種情形,通常稱爲“適當引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以上規定就是“三步檢驗標準”的國內立法體現。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被訴侵權行爲是否屬於“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發表;

(2)引用目的是否爲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

(3)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是否適當;

(4)引用行爲是否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損害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提示2:在構成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容易忽視的法律細節

 

在這裏,需要提示一個出版實踐中非常容易忽略的細節問題。在構成合理使用的情況下,要注意法律有關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

 

本人曾經代理一起有關合理使用的案件,原告是論文作者,被告是圖書作者及出版社。在二審法院認定使用論文的方式屬於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法院指出被告在書末參考文獻處列明論文名稱及作者的方式不妥,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提示3:出版者的合理注意義務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應對其出版行爲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實踐中,選題審批、三審三校、專家審稿、發稿等環節都會體現以上內容。出版合同的簽訂不代表其已對於圖書的著作權情況盡到了法定審查義務。

 

對於圖書中的名人、名作、具有特殊屬性的作品或者根據通常經驗等應該知道存在著作權授權問題的,應視爲“應知”的情形。

 

提示4:權利擔保條款的用處


無論是圖書出版合同中的權利擔保條款還是爭議發生後試圖讓出版者免責而補籤的協議,其合同效力只及於合同各方,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版社可以另行向作者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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