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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名稱含有他人註冊商標之法律風險分析

2020-12-022719

作爲一家出版社,你是否遇到過諸如這樣的選題:“我有一個朋友叫娃哈哈”?抑或是這樣的選題:“未來的聯想科技在路上”?

 

機智如你,一定發現了上述選題的共同點:均含有他人在先註冊商標。那麼問題來了,圖書名稱是否可以含有他人在先註冊商標呢?上述選題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呢?

 

對於上述問題的分析,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是否爲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我國2014年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有規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據此可知,圖書名稱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侵權的前提是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

 

因此,出版社在策劃選題或審稿過程中需關注圖書名稱涉及的在先註冊商標所覈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和商品範圍。若所涉商品類別與圖書等印刷出版物類別不相同也不類似,便較難認定侵犯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權。即使所涉商品類別與圖書等印刷出版物類別相同或類似,也並不必然侵犯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權,侵權與否需要結合下文中闡釋的其他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二、 圖書名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商標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爲。因此,判斷圖書名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主要是看該圖書名稱中的註冊商標是否起到了識別圖書出版物來源的作用。

 

如果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在封面、封底等裝幀設計上重點突出了在先註冊商標,使得該註冊商標能夠起到識別圖書出版物來源的作用,那麼便可能會構成商標性使用。法院在判定圖書名稱使用在先註冊商標是否構成侵權時,往往會判斷被訴圖書名稱對註冊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

 

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與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將原告的註冊商標“日有所誦”作爲其出版涉案圖書系列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在各個單冊圖書的封面中上部突出了“日有所誦”四字的同時,還在內容頁中隔頁的上部中間位置標註有“日有所誦RIYOUSUOSONG”的字樣。

 

被告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日有所誦”和“日有所誦RIYOUSUOSONG”起到標識圖書來源的作用,故屬於商標性使用。由於被告在出版的圖書封面突出使用及在圖書內容頁上大量使用的“日有所誦RIYOUSUOSONG”,與廣西出版公司取得獨佔許可涉案註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告的行爲構成混淆,故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權。

 

由此可見,出版社在選題策劃與審稿階段,需要預見性地評估圖書的封面、封底等裝幀設計是否可能會突出性地使用圖書名稱中含有的他人在先註冊商標。若在圖書版式設計方面突出性使用他人在先註冊商標,使得該註冊商標能夠起到標識圖書出版物來源的作用,便有可能被認定爲商標性使用。     


三、圖書名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會誤導公衆


所謂誤導公衆,一般指圖書名稱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使用,使得相關公衆認爲該圖書出版物的來源與註冊商標權人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若相關公衆對圖書出版物的來源與他人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來源發生混淆,產生誤認,那麼也會作爲法院認定侵權的重要因素。

 

判斷是否會誤導公衆,他人註冊商標的顯著性是法院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說認爲商標顯著性越強,對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標誌的排斥力越大。即使商標的固有顯著性不強,若該商標通過商標權人的大量宣傳和反覆使用已經在相關公衆意識中與特定商品來源建立起了聯繫,那麼也較容易獲得法院的保護。

 

在大衆文藝出版社與上海文藝出版總社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被告在其出版、發行的《精品故事會》雜誌上使用了原告的註冊商標“故事會”構成侵權。具體理由爲:一審原告通過多年持續使用,《故事會》雜誌及“故事會”商標多次獲得諸多榮譽,已在公衆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因此應當認定“故事會”商標在“書報雜誌”類商品範圍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其並非“書報雜誌”類商品的通用詞彙。

 

大衆文藝出版社在其出版、發行的《精品故事會》雜誌上,突出使用“故事會”三字,且字體、排列等方式均與“故事會”商標近似,致使相關讀者將其誤認爲系“故事會”商標權人上海文藝出版總社出版發行,該行爲明顯具有攀附“故事會”商標的主觀故意,因此大衆文藝出版社的行爲已構成對上海文藝出版總社“故事會”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四、圖書名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是否有正當理由


註冊商標作爲一個符號,除了能夠結合特定的商品,標識該商品來源之外,還可能具有語言學上的其他含義。當圖書名稱使用註冊商標僅是爲了客觀地描述作品的主題、內容、人物、情節、思想、受衆、用途等特點,可以被認定爲是對註冊商標的正當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從學理上來看,商標權從某種程度上對商品的特定標識構成了一定形式的壟斷,而對特定標識的正當使用涉及公共利益。爲了平衡商標權人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係,法律將商標權的範圍限定在特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商標,商標權人無權幹涉相關公衆對該商標的正當性使用。

 

在世界經理人資訊有限公司與上海領袖廣告有限公司、丁海森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爲一審被告使用《世界經理人週刊》不構成侵犯原告“世界經理人”的商標權。具體理由爲:“世界經理人”的文字由“世界”和“經理人”兩個詞彙組合而成。其中,“世界”表示服務的區域,“經理人”表示服務的對象。“世界經理人”的含義應爲“全球從事經營管理的羣體”,在作爲商標註冊之前,該詞彙已經被人們熟知並大量使用。

 

因此,該詞彙本身具有較強的固有含義,從而弱化了其作爲商標的顯著性,難以在相關公衆的意識中建立起該詞彙與商品來源之間的對應聯繫。一審被告在出版的刊物上使用“世界經理人”表明該雜誌的服務對象、用途及特點,其中,服務對象爲從事經營管理的人才羣體。因此,一審被告具有正當使用的理由。同時,相關公衆能夠將其與權利人的相關商標區別開來,不構成侵權。

 

因此,出版社在選題時,需要評估圖書名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用意何在,是否爲對作品內容、主題、思想、特點等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有脫離於商標性使用的正當理由。若有足夠充分且合理正當的使用理由,那麼結合不同的商品類別、非商標性使用方式等因素,被認定爲侵權的風險較低。


    結 語    


當出版社遇到某個有趣且有靈魂的選題時往往會眼前一亮,同時也可能會因該選題包含某個似曾相識的商標而搔首踟躕。那麼,機智的你是爲了吸引眼球的選題鋌而走險,還是爲控製法律風險擇善而從之?


明智的選擇來自於對市場信息的充分瞭解以及對法律風險的全面評估,做好法律風險防控,讓法律爲市場保駕護航,才能更好地駕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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