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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孫楊案裁決書中隱藏的祕密

2020-03-103897

孫楊暴力抗檢事件CAS階段的審理已經結束,裁決文書也已經公佈。我在初讀該份裁決書後,被其中的“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他試圖將責任歸咎於”、“令人驚訝的是”等這些在司法文書中極不常見的語言所觸動,這讓我決定再次仔細品讀這份78頁的裁決書,於是有了本文的思考,並發現了以下隱藏在裁決書中的祕密。


讓我們針對孫楊事件的推進過程進行簡要回顧,這非常有助於後文有關內容的理解。


2018.09.04

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經FINA授權對孫楊進行賽外檢查。但檢測當天,孫楊針對兩名助理資質產生懷疑,因此,拒絕配合尿檢,同時,將已經抽取的2瓶血液樣品其中的一瓶外包裝砸毀,該次檢測未能完成;


2019.1

FINA(國際遊泳聯合會)裁決此次檢查無效,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爲,但還是對孫楊及其隨同人員提出警告。

2019年3月13日,WADA(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將本案起訴至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被告包括孫楊和FINA;


2020.02.28

28日17時,CAS公佈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孫楊和國際泳聯案聽證會”的裁決書,孫楊被禁賽八年,當日起生效。 


本次CAS審理的焦點是:

孫楊拒檢的行爲(包括(1)讓保安銷燬裝有血液樣本的外包裝;(2)撕毀興奮劑檢查表;(3)阻止檢測官帶走已經採集的血液樣本)是否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3和2.5條,構成違規。


無論單就結果來看,還是場內外輿評以及後續事件的發酵來看,孫楊一方都是這場戰役中的失敗者,而且是完敗,而裁決書正文還原了很多原本看不到的事實,也揭曉了孫楊團隊敗訴之謎。


【敗因之一】

過分高估FINA裁決的基礎性作用,未對本次仲裁做出全面預估並準備應有預案。

前文已載,在2019年1月國際泳聯針對孫楊本次事件做出的裁決中認定IDTM此前的飛行檢查無效,孫楊不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行爲。這本是本次CAS介入前,對於孫楊一方而言最爲有利的一面,然而事情就是這樣,看上去的優勢面,往往爲失敗埋下伏筆。


在這樣的優勢下,孫楊團隊採取了和FINA聽證時幾乎一樣的應對策略——針對助理檢測人員授權文件採取強有力的回擊,並且堅持到底。無論是孫楊的陳述、證人的證言還是代理律師的主攻點,都聚集於此。雖然代理人也曾就處罰期限、人格受損等問題有相應準備,但在主攻點的對比下,顯得那麼微不足道和倉促,幾乎可以一筆略過。


實際上,本次CAS的審理中,存在着一個對於孫楊而言巨大的隱患——平衡原則。裁決書上明確載明:“與孫楊類似的情況下(所謂授權資質不全),IDTM做出了數以萬計的檢查樣本。如果孫楊的正確的,那麼此前的檢測樣本將歸於無效(言外之意,怎麼平衡這個問題)”。仲裁員在庭審時,清晰地詢問過孫楊一方對於該問題如何解決方案,但遺憾的是,孫楊本人以及代理律師並沒有正面回答,顯然,對於這樣的一個隱患,孫楊團隊在審理前,是沒有準備到位的。


而這樣的單一應對策略,導致仲裁庭給出了“令人驚訝的是,在整個過程中,運動員絲毫沒有對他的行爲表示遺憾或者認爲可以採取其他更好的方式,相反,隨着審理的進行,他毫不讓步並最終試圖將過錯推卸給其他人”的認定。從這樣的一個結果,我們也可以反推出整體策略部署時的失誤。


雖然該等問題,在一些律師或當事人準備上訴案件時也時常出現,往往基於一審的樂觀結果,對於二審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局面缺少足夠的判斷進而缺少警惕性,但我認爲,在孫楊這樣一個關注度極高的案件中,這種缺憾本是可以避免的。


【敗因之二】

致命的語言缺陷,導致抗辯混亂無章。     

裁決書126條載明:“仲裁庭對於口譯和筆譯非常失望,……”


事實上,2019年10月18日,仲裁庭通知了當事各方,要求共同商定將在聽證會上聘用的口譯公司,之後,孫楊團隊先行選擇了翻譯公司和口譯員,之後得到了WADA和FINA的同意,即便如此,仲裁庭仍舊錶達了前述失望情緒,而這種翻譯的效果,對於仲裁的審理,形成了較大的障礙,觀看過庭審直播的朋友,也應該有所感知。


法律翻譯工作,不僅僅是體力活,更是專業度極高的一項工作。庭審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對於孫楊陳述的翻譯,還是對其他證人的翻譯,翻譯人員都顯得力不從心,無法準確翻譯出表達要點以及核心法律點,導致錯誤頻出,而這種臨場的翻譯錯誤,給翻譯人員造成了更大的體力和腦力透支,以至於在證人詢問的後半程,翻譯人員甚至對於仲裁員提出的“證據在哪裏形成”這樣淺顯的問題都無法理解,而需要和仲裁員確認三遍才能給出“上海的家中”這樣的答案。


與此同時,代理律師的外文掌握程度,特別是對於法律專業外文的掌握尤其重要。庭審中,我們可以看到,孫楊的代理人一共有四位,兩名歐洲律師,和兩名中國律師,但歐洲律師看上去不懂中文,中國律師對於英文的把握也不是很出色,整個庭審過程中,孫楊與律師的溝通,需要翻譯或者同傳設備,而中方律師則更多依靠同傳設備,少見與孫楊之間的交流以及證人的詢問。雖然我們無法直接瞭解,在充分的準備期內,緣何翻譯人員和律師團隊組成人員的選擇會呈現此等問題,但毫無疑問,對於這樣的人員組合方式,應該做出否定性評價。


【敗因之三】

對於審理規則的漠視,導致了不利裁決的最終呈現。

近日,檢察日報發表一篇題爲“無視規則承擔相應後果”的文章,對於孫楊不配合藥檢的行爲予以評述。本文對於孫楊抗檢是否違反程序、違反規則,不再做重複性討論。我想重點強調的是,對於CAS仲裁程序的漠視,也是形成不利裁決的直接原因之一。這種漠視,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對於現場庭審規則的漠視


裁決書358點載明:“出乎意料的是,在他做最後陳述時,他從旁聽席上邀請了一個不知名人員與他一起入席並擔任口譯工作,而這一行爲仲裁庭並未得到事先通知。他可能認爲不需要獲得仲裁庭的許可,或者認爲不需要表達對仲裁庭程序的尊重”。


圖片來源於百度圖片搜索


裁決書的這一評述,已經明顯看出仲裁庭對於孫楊一方行爲的否定以及主觀上的批判,而仲裁庭也將這一行爲與本案審查的核心問題關聯起來,評述爲“正如2018年9月4日樣本採集過程中發生的事情一樣,孫楊希望藉助自己的力量來解決問題”。


其二:可能存在幹擾證人的情形


裁決書84點,“2019年9月19日,WADA認爲在本案中存在針對BCA(代指女性血樣檢查助理)的恐嚇行爲……這些行爲導致BCA不願作證,並要求CAS再次發佈禁令,禁止對BCA或者DCO(代指主檢官)進一步的恐嚇行爲或者泄露起個人信息……”;


裁決書86點,“仲裁員辦公室通知各當事人,……我們再次提醒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案件相關人員都被禁止威脅或者接觸BCA,禁止披露其個人信息或者修改證言”;


裁決書92點,“FINA告知CAS仲裁院,DCA(代指男性興奮劑檢查助理)於2019年10月18日向其發送了兩封郵件,暗示其處於不安全的環境之中,因此DCA不願作證,FINA向仲裁庭建議,應該向DCA提供與DCO同樣的保護措施”;


裁決書72點,“2019年10月30日,WADA告知CAS仲裁員關於針對BCA的另一起威脅行爲……並要求CAS重新發佈命令,禁止任何恐嚇行爲或披露DCO、BCA或DCA的個人信息……”;


裁決書118點,“……一部由孫楊母親錄製的視頻被公開傳播,視頻對DCO和BCA進行描述……WADA指出,曾有人受運動員指示,聯繫BCA所工作醫院的領導……WADA要求仲裁庭再次籤髮禁令……”;


裁決書119點,2019年11月9日,仲裁庭再次要求“各方當事人禁止威脅或者泄露本次程序機密行爲,否則,仲裁庭將作出對於這些行爲相反的推論”。


以上這些,還不是全部。如此一份裁決書,如此多次指出有人幹擾全部三名檢測人員,仲裁庭兩次籤髮禁令予以制止,這在國際仲裁文書中極爲少見,儘管孫楊團隊極力否定這種指責,但上述投訴信息分別來自於本案的另外兩方——WADA和FINA,所以,孫楊團隊很難擺脫因此而帶來的仲裁庭對於其藐視規則的看法。


“該運動員是世界級運動員,擁有輝煌的成績,但是並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裁決書358點,這是仲裁庭給予孫楊的評述。


值得一提的是,關於幹擾證人問題,即便是沒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也不會這樣去做,更不會指示當事人去這樣做。我在孫楊代理律師的微博中發現一篇轉載,提到了有關境內代理案件時,不得對證人有任何的幹擾。因此,我不太願意相信以上這種情形來源於律師的明示或者暗示,我猜測,或許該律師的這篇微博,正是用於撇清關係的目的。


【敗因之四】

以缺乏一般常理的“狡辯”當做抗辯,使得適得其反。

裁決書中記載,有這樣一個細節:當仲裁庭詢問,檢測官員DCO是否告知孫楊拒絕檢查的後果時,雙方作出如下答覆:


WADA:多次告知,並且在DCO向IDTM的領導請示時,IDTM的領導在電話裏清晰的聽到了DCO對於孫楊的警告;


孫楊:從未提出過警告。


最後,仲裁庭無奈的將DCO提出的警告歸結於現場混亂,導致警告消逝在喧鬧聲中。


我們不去評判警告是否發出過,孫楊是否聽到了警告,但如此抗辯,卻不得不被人懷疑爲“狡辯”,而非事實。毋庸置疑的是,當事人有權利在法庭上針對事實的詢問,認可或者否定。但是,明顯不具有合理性的抗辯,卻很容易引起仲裁員或者法官的反感,他們會認爲當事人或者律師在鑽法律的空子,而違背邏輯或者生活規律的陳述,也會給司法資源帶來不應有的損耗。至少,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不會對聽上去無法自圓其說的當事人陳述予以採納,更不會將此作爲抗辯的理由在法庭提出。


我們來看看仲裁庭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


“根據現有證據,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爲DCO一再警示或試圖警示運動員不遵守血液採集程序的後果”;


“即使沒有DCO的警告,作爲一名歷經數百次興奮劑檢測的運動員,他應該意識到不配合血樣採集工作的後果”.


同樣是基於上述判斷,在判斷是誰要求破壞血樣外包裝問題的詢問時,仲裁庭對於孫楊陳述的來自檢測官DCO指示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而是相信DCO深處孫楊家中,發生爭執時無可奈何的唯一選擇。


孫楊方面無論是對於DCO告知違規後果問題的答覆,還是砸毀血樣外包裝行爲的答覆,基於一般常理的推定,仲裁庭均沒有採信孫楊的說法,而且更願意將此作爲孫楊一方的藉口或是狡辯,以至於孫楊將事發現場接受上級領導的示意,都被仲裁庭給予了“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孫楊試圖將責任歸咎於他的支持團隊”的評價,仲裁庭的邏輯是,無論指責檢測官還是指責孫楊自己的支持團隊,這都是一種推卸責任的表現,並不構成有效抗辯理由,並且聽從隨行人員的建議,也不構成拒絕檢查的正當理由”。


【敗因之五】

過分依賴媒體,反倒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

孫楊案件,從2018年9月4日事發到CAS裁決做出之後的這段時間,媒體報道從來沒有間斷過,如此猛烈地持續報道,一方面源於孫楊自身在國內、國際的影響力,另一方面也源於孫楊及其團隊在自媒體的持續發聲。


在自媒體時代,每個人都可能是事件的發起者,也可能是事件的終結者。自媒體有些時候,可以給事件帶來正面的積極意義,但如果使用不當,就會讓事件向相反的一面發展。


可能國人習慣於藉助媒體給某些案件、給司法施加壓力,但是,在國際仲裁中,這是絕對行不通的。仲裁案件在未決之前,要求當事人、代理人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對於案件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仲裁庭授權不得對外公佈。因此,如同前述幹擾證人一樣,藉助媒體形成輿論攻勢,也被認爲在幹擾司法、幹擾仲裁。


在裁決做出之前,媒體主要導向是將孫楊案件與國家榮譽、民族尊嚴掛起鉤來,然而隨着更多事實的披露,風向突變,“不能將商業比賽和國家榮譽混爲一談”、“無視規則承擔相應後果”成爲主流觀點,畫風突變之快,也正是前期自媒體的過度披露導致,所謂“爬得越高摔得越狠”就是這個道理。不僅如此,這種自媒體的過度使用,還成爲了仲裁案件中的某些不利因素。比如前文提及,裁決書118點,“……一部由孫楊母親錄製的視頻被公開傳播,視頻對DCO和BCA進行描述……的行爲,最終成爲了WADA控訴孫楊的證據,而孫楊母親在裁決之後發佈的朋友圈,直指中國體育界某些領導的授意,也被媒體認爲是極端有害的行爲。


其實,在裁決做出之後,孫楊並不需要這些自媒體來澄清事實,如果有未盡之言,有未表達的情感,完全可以通過召開媒體發佈會的方式公開進行,並不需要在微博上發出內容後再度刪除。


從整體來看,我認爲,孫楊這個案件本身其實沒有那麼複雜,爭議焦點相對單一,法律適用也不復雜,歷史案例有章可循,而孫楊本身的影響力以及輿論的關注,讓本次仲裁成爲焦點中的焦點。


而與此同時,我也不認同孫楊律師針對本次裁決給予的“強權政治”、“偏聽偏見”、“黑白顛倒”定義,反觀在處理“是否取消孫楊歷史成績的”問題時,仲裁庭體現了剛柔相濟、合情合理的原則。在裁決書中,是這樣寫的:


“8年禁賽期已經是非常嚴厲的制裁,如果再適用取消成績的制裁,過去一年半中運動員所有成績取消,包括光州世錦賽200米和400米冠軍,這要求仲裁庭充分考慮取消成績的公平性。仲裁庭認爲,爲公平起見,本庭可以自由裁量”;


“CAS既往判例可以看到,取消成績本身就是一項嚴厲的制裁,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等同於禁賽期,仲裁庭應當認真評估取消此前1年半內的成績與8年禁賽期同時適用是否會導致制裁過重”。

仲裁庭最終並未對孫楊處以取消成績處罰。


通過前述對於裁決書中隱藏信息量的發掘,我認爲,孫楊在本案中的失敗,並非是外界幹擾所致,而是法律框架內,對於違規行爲的一次法律判斷而已,失敗也僅與事件本身以及有關庭審內容的準備工作相關。而對於後期上訴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暫緩執行禁令、上訴歐洲人權法院的可行性救濟途徑,如不能在代理思路上進行重大變革,我對未來前景並不看好。


作者:張繼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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