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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地”的前世今生與管轄問題探討——以廣州市花都區頤和盛世小區爲例

2021-04-1214692

在佛山市南海區官窯南浦村和永安村之間有塊土地,從地圖上看屬於南海區域,但其實它是花都的一塊“飛地”,如今,這裏已建成了一個集主島別墅、環島洋房、高層島嶼景觀洋房等多款戶型的低密度大型社區——頤和盛世。該小區雖然“身在”南海,但是“心”卻還是廣州市花都區的,屬於廣州市花都區位於佛山市南海區的“飛地”。由於該小區的特殊性質,該小區的開發商、業主均遇到了一系列煩惱。本文將以頤和盛世爲例,對“飛地”這一特殊地理現象進行全面探討,並針對“飛地”的管理提出建議方案。 


1.飛地的定義與歷史


《地理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年)解釋說:(1)屬於某一行政區管轄,但不與本區呲連的土地;(2)屬於某人所有,但與其成片的土地相分離而坐落於他人土地界線以內的零星土地;(3)某國的一塊土地,在另一國國土之中者;(4)土地的實際坐落,同土地證書上所載坐落不一致的土地。 


在20世紀60年代出版的《辭海》中,對“飛地”進行如下解釋:“某一土地所有者所佔而與他人土地犬牙交錯的土地。落入他人土地界線以內的小塊土地,通常叫‘飛地’。”


通俗來講,“飛地”指某個行政區域在另一行政區域內擁有的小塊領地,與本土不相毗連。飛地作爲一個地理區域,具有下列特徵: 

1)它同政區行政中心所在的本土一樣,是一個政區權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地方行政權力空間投影的組成部分。 

2)飛地同本土在空間上具有不連續性,是一個獨立的地域單元。

3)飛地同本土的聯繫,一定要經過其它行政區域境內。例如,地處北京、天津兩中央直轄市政區環圍之中的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三河市,就是河北省在京、津兩市間的一塊飛地。 


據統計,除去各種飛地經濟試驗區外,我國34個省級區域中,26個有飛地現象,共百餘處。我國行政區域中“飛地”的出現,確切年代尚難定論,但其歷史則由來已久。《禮記·禮運》稱:“大夫有採以處其子孫”。“採”亦叫“採地”,即卿大夫所封食邑。《漢書·刑法志》雲“此卿大夫採地之大者也”,注,“採,官也;因官食地,故曰採地”。據此可知,早在西周,春秋時代,天子諸侯所屬的高級長官,在“莫非王土”的天子諸侯所領的版圖上,卿大夫的“採地”,可以視其爲中央在地方政權都、鄙、鄉政區範圍內的“飛地”,可以說開我國行政區域中“飛地”之先河。從我國的郡、縣行政區劃誕生於春秋之際,到春秋後期各國把縣制逐漸推行到內地的史實作分析,郡、縣行政區劃的推行與實施,封建統治者的爭土霸界和畫地爲牢,必然涉及到縣界郡界的犬牙交錯,於此產生插花飛地便有可能成爲事實。嗣後,中國歷史上,三國時開始出現遙領、虛封的州、郡,以及東晉、南北朝之際的僑置郡縣,都在一定程度上延伸和拓展了“飛地”的構成。唐宋元明清,是我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爐火純青的時代,縣、鄉地方行政區劃的設置與管理更爲完備,“插花飛地”沿襲相增,一直影響到中國歷史的近現代。例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新龍縣,明代於此設立土司制度,由中央冊封土司分而治之;清朝年間,新龍被清王朝賞給西藏地方政府管理,成爲四川境內的一塊“飛地”,長達46年之久。 


2.飛地的來源


頤和盛世小區所在的土地屬於廣州市花都區炭步鎮文二村位於佛山市南海區的飛地,溯其源頭,在一篇《花縣建縣考》的文章中略有記載。花縣(現花都區)處在南(現南海區)、番、清、從、三水等五縣錯壤的地方,而花縣建縣比這五縣要遲,由那些縣割撥土地人口另立一縣,過去有兩種說法,一說是由南、番、清、從和三水五縣割撥,主要是根據張氏《廣州府志》;一說是由南、番兩縣割撥,是花縣舊志的說法。無論是哪種說法,均可以看出頤和盛世小區所在土地是很可能是由於當年花縣建縣時由南縣即現在的佛山市南海區割撥土地而成。 


造成“飛地”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形成而遺留下來的,也有當今因行政區劃調整而產生的;既有因政治因素佔主導而人爲使之的,也有受經濟因素影響而爲緣由的;既有因客觀發展受制約而不得不爲之的,也有因傳統頑疾所致而畫地爲牢的;既有宏觀上循一般規律所形成的,也有微觀上囿於民族宗教等特殊因由所派生的。國內有學者把飛地的形成原因分爲政治原因、軍事原因和經濟原因等。本文作者認爲,飛地的來源無外乎政治與經濟兩個原因。 


2.1政治原因 


2.1.1行政區劃調整 

有一些飛地原本是與飛出地直接相連的,後因與飛出地之間連接的地區行政區劃發生了調整,導致了飛地的形成。20世紀80年代,在一些經濟發展狀況比較好的縣,將其縣城包括周圍一定的區域切塊設立市的建制,縣治遷出。有的市將縣分成兩塊不相鄰的地域,就形成了飛地;而有的縣治卻沒有遷出,依舊在原址,就形成了“縣治不在縣域”的特殊的飛地現象。如河北省廊坊市的香河縣,原本與廊坊市主市區相連,後因河北省的大興縣等地先後劃歸北京市、天津市管轄,進而導致香河縣成爲了一塊飛地。 


2.1.2民族原因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陸續的建立了5個省級民族自治區及若幹民族自治州、自治縣、自治鄉等各級民族自治地方。在這個過程中爲了維護民族團結,兼顧各民族自治單位轄區內的民族的完整性,有時便將兩塊或幾塊不相鄰但所居住民族卻相同的地域(即民族聚居區)組成一個民族自治單位,就形成了飛地。如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屬於酒泉市,但並不在酒泉市區劃內。 


2.1.3計劃經濟產物 

由於計劃經濟時期工業化和“三線”建設,國家的一些大城市先後獲得了異地的管轄權,產生了大量飛地。以上海爲例,目前共有7塊飛地,分別爲:位於江蘇省大豐市的上海農場、川東農場和海豐農場;位於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廣德兩縣邊界處的白茅嶺農場,位於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的軍天湖農場;位於安徽省黃山市歉縣的練江牧場;位於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潭家橋鎮的黃山茶林場。7塊飛地總面積達到 360.5平方公裏。同樣的城市飛地還有位於黑龍江齊齊哈爾市甘南縣境內的北京市雙河農場,位於天津市寧河縣境內的北京市清河農場等。 


2.2經濟原因 


2.2.1經濟、產業優勢地區 

有些飛地是因爲有煤、銅、石油等資源的開採加工而設立的市轄區,這樣的飛地有的仍舊交某某礦區。有些則是因獨特的產業優勢而產生,如鄭州市上街區,在市境中北部榮陽縣境內,原屬榮陽縣,爲中國鋁生產和輕金屬科研重要基地之一,有中國目前生產規模最大的長城鋁業公司。

 

2.2.2飛地經濟產業園區 

在異地從事經濟活動,使本地獲得利益回報,往往是許多飛地存在的歷史原因。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中國的市場經濟活動以區域不平衡的特徵開始啓動。中國的城市及東南沿海地帶迅速成爲中國經濟發展的引導者和示範者。但是,當中國的城市及東南沿海地帶出現產能過剩、資源約束及勞動力成本上揚時,中西部地區就成爲這些先發區域的產業轉移目的地,這就誕生了許多新飛地,一般稱之爲“飛地經濟產業園區”。 


飛地經濟產業園區一般是在“飛地經濟發展模式”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飛地經濟發展模式”是指兩個互相獨立的、經濟有一定落差的行政地區打破原有行政區劃的限制,通過跨空間的行政管理和經濟開發,實現兩地資源互補、經濟協調發展的一種區域經濟合作。具體而言就是在推進工業化和招商引資過程中,打破行政區劃限制,把甲地招入的資金和項目放到行政上隸屬乙地的工業園區,通過建立科學的利益分配機制,從而實現互利共贏的經濟發展模式。 


3.飛地的固有缺陷


3.1規模較小的飛地 


部分飛地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其經濟產業價值、建設發展空間等都十分有限,因而難以引起飛出地政府和飛入地政府的重視,進而可能陷入到一種雙方均不管不問的管理空白狀態。這類現象多見於規模較小的飛地,特別是一些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零星散落的插花地村組。頤和盛世小區所在的土地正是如此,自開發至今,該小區一直面臨着諸多問題。這個兩千來戶的中大型小區由於地理位置特殊,從花都區鋪設永久用水用電供氣設施到該小區,需要跨過南海區,由南海區提供永久用水用電資源,手續繁雜,至今未能有效實施。所以自2010年開盤至今,一直臨水臨電,沒有公共交通,沒有合理出行道路,小區所有車輛出入均靠江邊一條綠道。且至今該小區房產證存在無法辦理的情況。 


業主曾就該小區有關問題向廣州政府反映請求協調解決,廣州政府回覆飛地水電公交道路規劃需要路過佛山地界,佛山村民不配合,沒法解決,建議向佛山反應。而佛山政府回應,此地不歸佛山管轄。直到多位業主向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投訴,廣州市政府纔給出回覆意見:將盡快與南海區協調,解決小區用水用電及交通問題。對於房產證問題,由於小區位置超出了花都區地籍區(子區)範圍,無法編制花都區的不動產單元編碼,所以也需要與南海區國土部門協調解決。

 

對於頤和盛世的開發商而言,項目整體仍有600餘畝待開發,但由於自身原因及廣州市、佛山市對於土地規劃的行政部門職能調整,剩餘土地雖然與已開發400餘畝土地性質完全相同,但卻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中屢屢受阻,導致土地現在仍未能取得使用權證。 


3.2較大的飛地 


對於有一定規模的飛地,主要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 


3.2.1不利於行政管理 

行政區劃,顧名思義,“區劃”就是爲了“行政”,國家將全國劃分成若幹區域,就是爲了實施有效的管理,在此基礎之上才能談政治、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我國實行層級制政府組織結構,因而教育、治安、水電、氣暖等公共服務的供給通常是逐層逐級委派負責的。由於飛地所處的地理位置與行政屬地不相連接,導致難以從飛出地直接分享公共服務,而飛入地政府通常又不負責飛地公共服務的提供,飛地當地公共服務的供給受到地理因素的限制而存在着許多不便。比如,飛地當地水電、氣暖等公共設施高昂的建設和運營成本;飛地當地居民入學、就醫等的不便都是十分突出的問題。

 

3.2.2不利於經濟統籌 

應分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縣治不在縣域”這一類飛地中,縣治由於寄居他處,沒有自己的縣城,也就沒有了自己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更談不上對周圍地區在經濟上的輻射和帶動作用;第二,由於飛地與“母體”之間有一段距離,在經濟至上的今天,加上在某些地區還很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可能會導致地方割據的不良局面,對“母體”的某些政策產生抵制心理,致使經濟畸形發展。 


飛地相關利益權責的分配是飛地管理中突出的難點。一方面,飛地通常具有土地、礦產等發展資源,加之稅費等公共收入來源,飛地相關利益的分配常常是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爭奪的焦點;另一方面,雖然飛地的管理工作一般主要由飛出地政府承擔,但飛入地政府很多時候也承擔了部分飛地的管理事務和公共服務職能,因而希望能得到一定的回報。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都希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通常有不小的難度。  


3.2.3不利於城市發展 

第一,由於兩級政府同駐一地,在城市的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管理、戶籍管理等等問題上,會產生互相推諉的不良現象,各種問題交織在一起,“扯

 

不斷,理還亂”;第二,由於這種飛地是由於切塊設市形成的,市的轄區本就不大,“兩府一地”使本來就狹小的市區更顯侷促,而且兩個政治中心會形成兩個經濟中心,互相爭奪經濟資源,甚至以鄰爲壑,減弱了其可持續發展的後勁。

 

4.關於飛地的管理


由於缺乏統一的規定指引,飛地的管理異常混亂且各地做法不一。頤和盛世小區已開發400餘畝土地早在2006年前後就已辦理完畢土地出讓手續,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而現今其餘600餘畝卻遭遇了難以辦證的問題。這是因爲頤和盛世小區在最初開發時,土地規劃、收儲、出讓均由廣州市花都區相關行政部門負責。而自從 2010年前後,該區域的土地變爲由佛山市南海區進行土地規劃,這就需要開發商會同花都區相關部門與南海區進行協調完成。 


4.1歷史上的飛地治理 


4.1.1基於行政區劃的統一的治理 

行政區的隔離促使管理的成本加大,在河北,康熙二十五年(1686),直隸巡撫於成龍上書談及飛地治理中的一些困境:“燕山六衛,所轄遼闊,與州縣不相統屬,盜發止責汛捕治,而衛官置不問。請以衛地屬所近州縣同編保甲,並於通州、盧溝橋、黃村、沙河各設捕盜同知,守備以下分汛、墩、臺及旗下莊屯, 悉歸稽察。”(《清史稿》卷 279)該文雖有誇張之嫌,但是確實體現了飛地的治理不便。 


不難看出,即使在專制主義高度發達的制度下,飛地的治理仍然使地方政府面臨困境。雖然前文有關文書提到了以行政區劃調整來解決飛地問題,但是行政區劃的調整又遭遇各方的壓力,以河南魯山縣爲例,“清順治十年(1653年),撤銷汝州衛建制,各屯、營直屬汝州。這些插花地雖距汝州較遠,但一切事務均由汝州直接辦理,加之稽查難周,所在各縣又不能幹涉其政,涉及官方事物多有不便,故於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河南巡撫擬將所有插花地併入所在縣管轄,由於道各電、營百姓反對未能實行。民國2年(1913年),汝州廢置臨汝縣,各屯、營又屬臨汝縣。”在1932年,飛地整理又提上地方政府工作日程,但是旋即遭遇困境:“查本省各縣插花地,經本府民政廳於二十一年九月着手整理,最初民衆方面,多租於積習,不願變更管轄,各縣政府,亦多不積極辦理。”直到了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國民黨河南省政府才徹底解決插花地歸屬問題,結束汝州管轄540餘年的歷史,使“插花地”重新迴歸魯山。 


4.1.2基於政治統一的資源分配的單邊治理

在上個世紀50年代啓動的計劃經濟體製爲一些城市管轄飛地提供了合法性。由於城市發展的需要,一些地區成爲中心城市的飛地。在這些飛地的治理體制上,從宏觀到細節,都顯示了飛出地方的政府制度的延伸。在行政隸屬上,如位居東北的北京市清河農場又稱北京市監獄管理局清河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清河辦事處,這種管轄不僅體現在基本的行政權上——如黃山茶林場派出所屬於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派出機構,還體現在這些單位的許多居民擁有上海戶籍,參加上海市社會保障,孩子參加上海市高考等具體細節的管理。 


因此,在市場尚未形成的時候,飛地的形成更多服從中央政府的統一安排,並無自身的利益訴求。在飛地的管理上,雖然飛出地佔用了飛入地的衆多資源,但是由於這些資源的國家屬性,飛入地政府必須無條件服從中央政府的行政安排而無權支配這些資源。飛出地政府無償獲得這些土地或資源以後,則把本地方的行政管理體制整體性地引入飛入地,從而實現治理結構的延伸,並與飛入地實現了制度分離。 


4.2當前的飛地管理制度 


當前,現行有效的與國內飛地管理相關的法律條文主要有以下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7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0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67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助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遵守和執行法律和政策。” 


就法理而言,我國地方政府一般服從於其上級政府並對其負責,飛地的管理工作通常也由其上級的飛出地政府負責。雖然有法律條文提到了飛入地政府應協助飛地進行工作,但由於“協助”“監督”等概唸的具體定義及權限尺度的界定不夠清晰,通常難以有效地指導飛入地政府開展對於飛地的相關管理工作。 


實際上,我國各地政府對於飛地有以下幾種管理現狀: 


4.2.1飛出地管轄 

這種管理模式下,飛地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飛出地政府單方面負責,飛入地政府幾乎不參與飛地的管理事務。雖然這種管理模式無需採取行政授權或行政委託,其法律和行政變動成本相對較低,但由於缺少了飛入地政府的參與,飛地的管理工作難免會遇到諸多問題。

 

4.2.2行政委託模式 

我國一些飛出地政府會將飛地的部分管理職能通過行政委託的方式交由飛入地政府負責,行政委託既迴避了行政授權相對較爲繁瑣的法律程序,又能讓飛入地政府參與飛地的管理工作,以提高飛地管理的質量和效率。越來越多的飛地都開始嘗試使用這種管理模式。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之間,能否就雙方的權責利益分配達成共識是行政委託模式能否有效實施的關鍵。 


4.2.3飛入地管轄 

近年來,部分地區探索出一條由飛入地主動對飛地進行管轄的道路,這種模式往往依賴於飛入飛出地之間緊密的關係及飛入地所具有的優勢。通過對轄區內飛地的主動管轄,飛入地與飛地能夠形成行政區域城鎮圈,通過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從目標、規模、生態等方面實現協同發展。飛出地也能藉助這一機遇,進一步從功能統籌、交通對接、環境共治、設施共商等方面加強與飛入地的對接。較有名的例子有位於上海崇明地區的江蘇南通海永、啓隆兩飛地鄉鎮2017年被納入了上海城鎮圈規劃。 


4.2.4管理空白現象 

部分飛地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其經濟產業價值、建設發展空間等都十分有限,因而難以引起飛出地政府和飛入地政府的重視,進而可能陷入到一種雙方均不管不問的管理空白狀態。這類現象多見於規模較小的飛地特別是一些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零星散落的插花地村組。 


4.2.5飛地產業園區模式 

2017年5月,國家發改委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支持“飛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其重點在於完善“飛地經濟”的合作機制,支持“飛地經濟”合作方共同研究商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項。其中第(八)條中提到:“園區建設用地原則上使用所在地土地指標,原則上應依託現有各類開發區(園區)開展“飛地經濟”合作,如涉及徵地拆遷、土地整理等事務,相關工作由所在地政府負責。” 


各級政府相應國家發改委號召,也紛紛印發了地方飛地經濟園區實施意見,基本形成了下列對於飛入飛出地的職責劃分: 


飛出地職責:負責項目前期考察、洽談等工作,對引進項目真實性負責,做好項目投資方與項目飛入地引薦、協調工作,協助投資方辦理相關手續。


飛入地職責:負責飛入地園區土地“七通一平”和徵地拆遷工作;爲投資方創造良好建設和生產經營環境;幫助辦理環評、安評、震評、節能、土地、規劃、立項等相關手續,協助做好項目融資、企業用工等工作,落實投資方應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負責企業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降碳等方面的監管工作和園區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5.當前飛地管理制度的缺點


5.1飛出地政府“單一中心”管理 


我國實行層級制政府組織結構,各級地方政府一般服從於其上級政府並對其負責,因而在飛地管理的實踐過程中,由飛出地政府“單一中心”管理的默認管理模式仍舊佔據主流地位。但是,在地理邊界與行政邊界存在衝突的飛地,其管理事務需要多地、多部門協作完成,如果只是飛出地政府“單一中心”管理,難以調動相關各方開展工作,不利於飛地管理事務的進行。 


5.2地方政府之間合作不足 


不同於主動尋求建立的飛地經濟產業園區,在傳統型飛地管理的過程中,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之間常常缺少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飛地管理直接涉及到飛出地政府和飛入地政府雙方兩地政府間的合作有利於飛地管理事務的開展。但我國傳統型飛地的管理通常只是飛出地政府單方面負責,得不到飛入地政府的積極配合,使得飛地的部分管理事務面臨着不小的困難。 


5.3飛地自主管理能力有限 


國內不少飛地本身就是鄉鎮級及以上級別的行政單位,擁有一套相對完整的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隊伍,具備進行自主管理的條件。但我國大部分飛地當地政府的自主管理意識和能力都較爲有限,除少數使用“第三方管理模式”的飛地經濟產業園區外,大多數飛地仍習慣於接受上級政府的領導開展管理工作幾乎沒有發動當地非政府組織、民衆參與飛地管理事務的意識。

 

6.飛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議


鑑於現行飛地管理制度上述弊端,筆者在此針對不同類型的飛地給出可能的解決方案。飛地管理問題的實質就是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之間尋求利益最大化並達成一致的過程。就傳統型飛地而言,是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結合實際,或維持既有的飛地管理局面,或開展合作優化雙方管理資源的配置,其終究是爲了尋求改進飛地管理與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理想平衡點;而建立飛地經濟產業園區的目的,通常是飛出地借地發展、飛入地利用閒置土地、區域產業結構梯度轉移,其實質就是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開展合作,通過優化當地資源配置主動尋求雙方進一步的發展。總體而言,必須確立強化行政區域的一體性,調整與處理要因地制宜,先易後難,確屬特殊情況者特殊對待,解決現行行政區域中多而雜的“飛地”問題,促進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彼此協調發展。 


6.1短期方案 


首先,由於現存飛地數量衆多,分部廣泛,卻又缺乏統一明確的規範指引,導致當下對於飛地的管理異常混亂,甚至出現了飛出飛入地互相推諉,無人管理的情況。所以當務之急,應對與飛地管理相關的法律條款進行必要的完善,出臺專門性的飛地管理爭議解決司法機制和權責歸屬的法律框架,某些飛地可以直接出臺地方性的管理法規,讓飛地管理中的各項事務擁有更爲充分的法理依據。例如原則上飛出地負責飛地的行政管理,飛入地負責飛地的土地規劃,兩地也可自行協商解決。 


其次,我國各級地方政府要積極調整自身的職能定位,在工作中優先重視公共利益的爭取和維護,視轄區的公共利益高於本組織的利益,實現由管治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當飛出地政府與飛入地政府都能夠優先考慮當地公共利益時,飛地管理的優化方案將更容易在雙方之間達成共識,進而促進我國飛地管理工作的改進。 


6.2長期方案 


由於飛地在行政管理、經濟統籌、城市發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改變的固有缺陷, 長期而言,採取行政手段從根本上解決“飛地”的存在才更有利於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民族團結、資源開發。 


我國省級政府擁有對於鄉鎮級別及以下的行政區區劃變動的決定權,所以對於村組等較小單位的飛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當地社會安定、民族團結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經濟補償、土地置換等方式進行區劃調整,將飛地劃屬到飛入地的政區範疇,對於飛地與飛出地之間距離較近的,也可考慮將飛地與飛出地之間的區域劃歸飛出地的範圍,實現飛地與飛出地的連接。 

 


參考文獻 

1.陳帥飛, 曾偉. 複合行政視角下國內飛地管理研究 [J]. 湖北理工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6(6):45-49,83 共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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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姚尚建. 制度嵌入與價值衝突——“飛地”治理中的利益與正義[J]. 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06):66-72. 


 



作者:任逸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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