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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原定2020年7月舉辦的東京奧運會推遲至2021年7月;2021年3月20日,東京奧組委又宣佈本次奧運會不接受海外普通觀衆現場觀賽,由此引發比賽門票退費爭議。東京奧組委宣佈按照門票票面價格退款,各國經銷商收取的服務費以及相關酒店、機票等手續費不負責處理。我國某旅行社作爲東京奧運會中國境內獨家經銷商與服務接待供應商,擬收取20%門票服務費以及酒店取消費等,引起旅遊者反對並事件持續發酵。本文就東京奧運會門票服務費以及酒店取消費等應否退還旅遊者問題在中國法體系下作法律分析,以供探討。
一、東京奧運會不接受海外觀衆禁令的法律性質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世界範圍內肆虐,對各國民衆生產生活造成巨大影響。各國紛紛採取了隔離、禁令等嚴格的防疫措施。該疫情之發生突然、傳播迅速、病情兇險、危害嚴重、難以控制等特點,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客服”的三要素。對於新冠肺炎疫情本身以及爲應對疫情所採取的防控措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爲了保護公衆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這些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1]。這是疫情發生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涉及疫情的防控措施的權威定性,具有指導意義。可以說,一般意義上講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2]。
此次東京奧運會推遲並禁止海外觀衆現場觀賽,系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爲防止疫情嚴重化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於門票、酒店等合同當事人而言,構成不可抗力。那麼相關合同走向以及責任承擔、風險負擔等問題應當受到不可抗力規則的規制,在不可抗力規則體系下解決。
二、某旅行社與旅遊者所成立合同的性質
東京奧運會海外觀衆不得現場觀賽的禁令發生於2021年3月,因此,引發爭議的法律事實發生於《民法典》實施後,對於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的判斷,應適用《民法典》[3]。《旅遊法》作爲《民法典》特別法,也應作爲法律依據。
根據媒體發佈信息顯示,某旅行社作爲東京奧運會門票中國境內獨家代理商與接待服務供應商,其與旅遊者之間存在兩種合同關係:其一,委託合同關係。旅遊者委託某旅行社代爲購買東京奧運會的比賽門票,支付其代辦費用,雙方成立委託合同關係。其二,包價旅遊合同(以下稱“旅遊合同”)關係。旅遊者從某旅行社購買“套票”,包括比賽門票、酒店住宿及或機票等,符合兩項以上旅遊服務、總價支付特點,構成包價旅遊合同關係[4]。
三、海外觀衆不得現場觀賽之禁令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
海外觀衆不得現場觀賽禁令系日本政府爲疫情防控之需所採取的措施,屬於疫情防控措施範疇;它直接導致爲觀看奧運會比賽而與旅行社簽署委託合同及旅遊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履行沒有意義,因此該禁令對於委託合同與旅遊合同當事人構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對於合同履行的影響包括合同解除抑或變更、違約責任、風險分配等問題。
關於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據此,對於因禁令導致委託合同或者旅遊合同履行不能,旅行社負有及時通知旅遊者的義務;某旅行社及旅遊者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合同解除或變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其基礎條件發生了包括不可抗力在內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或目的落空,適用合同解除規則;不可抗力引發合同履行致一方利益嚴重不公者,適用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勢變更規則。[5]《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據此,對於購買門票的旅遊者,禁令導致購買目的落空,變更沒有意義,某旅行社與旅遊者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委託或旅遊合同。對於未購買門票,僅購買酒店住宿及機票的旅遊者,如果能夠與旅行社就變更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關於合同解除後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旅遊法》是特別法,其關於旅遊合同解除後果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其未規定的,適用《民法典》規定。因此,前述旅遊合同解除後果,一是合同終止,不再履行;二是旅行社對於已支付且不可退還費用之外費用應全部返還旅遊者,對於不可退還費用旅行社須承擔證明責任,預定費用憑證、預定合同以及經營者不予退還的證明材料等;三是旅行社不能留取其提供服務對應報酬部分。
但委託合同解除後,應否支付旅行社代辦事務的報酬,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本人認爲,基於委託合同與旅遊合同同屬旅行社與旅遊者建立的合同關係,提供服務性質類似,應參照旅遊合同解除規則,除已支付第三方且不可退還費用外,旅行社不應扣留旅遊者已支付的費用。這也符合公平原則,雙方對於不可抗力的發生均無過錯,相應損失應分擔。旅行社雖已提供代訂服務,但旅遊者並未從該服務中獲益,其金錢利息及精神利益亦受損,因此由旅遊者承擔旅行社利潤不合理。如果支持了旅行社扣款,相當於旅行社從不可抗力事件中獲益,而作爲消費者的旅遊者承擔了全部損失,不符合公平原則。此外,《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不可抗力風險負擔規則,亦可作借鑑。該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
以上分析均基於法律規定所作出。如果某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的旅遊合同或委託合同作出了不同於法律規定的約定則另當別論,因《民法典》及《旅遊法》的前述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作出排除適用的約定。但該約定是否有效,還要視合同是否格式條款以及消費者特別保護等確定,可能受到格式條款規則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則的規制。
綜上所述,因日本奧委會作出的不接受海外觀衆禁令屬於不可抗力,除某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不解除合同之外,旅遊合同或委託合同均可被解除;某旅行社與旅遊者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某旅行社應當對基於旅遊合同收取的費用,在提供已支付第三方且不可退還證據的情況下扣除該部分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對於委託代訂合同,應當參考《旅遊法》第六十七條及《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扣除已支付第三方且不可退還費用外,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因旅行社可能已經將門票等費用支付奧組委等相關部門,退還時間受第三方制約,因此,在退還時間上旅遊者應給予理解與包容。
註釋:
[1]參見中國人大網:“企業因疫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怎麼辦?”。(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2/b9a56ce780f44c3b9f6da28a4373d6c3.shtml)
[2]參見丁宇翔《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認定及與情勢變更的銜接》,《人民司法(應用)》2020年第10期。
[3]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一條。
[4]參見《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5]參見韓富鵬《新冠肺炎疫情糾紛處理中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適用》,2020年《政法學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