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銀行作爲債權人的執行案件中存在大量的執行行爲異議、案外人執行異議、案款分配方案異議等類型的執行異議案件。本文以金錢債權執行中的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爲切入點,就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中銀行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問題做如下分析及探討。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主要在兩個階段,一是訴訟保全階段,二是執行階段。相較而言訴訟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相對較少,而執行階段此類案件數量較多。
1、訴訟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爲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除此之外,訴訟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與執行階段一致。但在訴訟保全階段中,在案外人也可另行提起確權訴訟或能夠取得排除執行目的的其他訴訟(本文不做展開討論)。2、執行階段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也對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進行了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對此類案件的立案標準、審查、審理標準存在一定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後續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對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程序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針對不同類型的權利範圍及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本案首先按照程序、實體兩大類對案外人異議案件中債權人可提出的抗辯理由進行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第十三條“執行異議、複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複議申請人申請撤回異議、複議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第十一次會議)紀要——關於執行工作中涉案外人異議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條“案外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爲貨幣類財產的,前款中的“執行終結”是指案款已經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執行標的爲非貨幣類財產,需對該財產予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變價的,前款中的“執行終結”是指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債裁定已經送達買受人或承受人。第一款中的“執行程序終結”包括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等實體性結案,不包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程序性結案。”基於上述法律規定,債權人可在案外人執行異議提出時間以及在某些情況下案外人撤回異議申請所主張的理由是否成立等方面予以抗辯。(1)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案件。此類執行異議案件中,債權人應當着重就案外人所持生效判決的糾紛類型予以審覈,除“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爲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於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以及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情形外,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此類案外人異議案件中債權人可就生效判決的糾紛類型以及判決的生效時間進行鍼對性的抗辯。另需注意的是,若債權人對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除特定情行外,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2)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案件。此類執行異議案件中,債權人應當着重就案外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時間、是否實際佔有、價款支付情況以及未辦理過戶登記原因予以審覈。除案外人同時符合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且非因該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條件外,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購買住宅商品房小業主”排除執行的特殊情況(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書面合同、用於居住且無其他住房、已付款50%以上)。該條款的關鍵在於“居住房屋”,如此,商業用房、車位等不在此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還規定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的停止處分、排除執行的情形。該條款爲依“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設立的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條款。此類案件中,債權人可着重圍繞着買受人是否爲善意進行抗辯,防止被執行人惡意處分財產。除上述情況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查封不破租賃”條款。對於此類案件,債權人可圍繞“租賃合同簽訂時間、是否實際佔有使用、租金價格合理性、是否實際支付租金以及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等方面進行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複議的權利和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中案外人的異議請求得到支持,若作爲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不服相關裁定可以發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異議之訴判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訴。若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進程緩慢,嚴重影響執行程序的進展,進而影響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或進一步造成債權人的損失,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在提供相應擔保的前提下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但若債權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同樣,若案外人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0條規定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合同法》第74條和《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爲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於除此之外的其他債權,債權人原則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文以金錢債權執行中的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爲切入點,就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中銀行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問題所做分析及探討。近些年,隨着相關法律規定的完善、修訂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意見的相繼出臺,執行異議案件的相關難點、熱點問題逐步得到解決,使得債權人的權益能夠最大限度的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