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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那點事——淺談銀行理財銷售中雙方的主要義務

2021-12-066130

一、背景信息


以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大數據爲基礎,全面總結2020年我國銀行業理財市場情況,2021年1月29日,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佈《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年度報告(2020年)》。截至2020年底,銀行理財市場規模達到25.86萬億元,當年累計爲投資者創造收益9932.5億元。銀行理財在直接支持企業發展、盤活小微企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也豐富了居民投資渠道,極大滿足了投資者資產保值增值需要。

隨着銀行業理財市場繁榮,出現部分與銀行理財相關的糾紛或案件。筆者以“銀行理財”“判決書”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共檢索到 3455 篇文書,判決書涉及民事和刑事、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由大多是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合同糾紛等。相對而言,銀行是否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履行了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系民事案件爭議點之一。可見,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事關銀行理財市場和金融監管,同時可能決定案件成敗。

二、銀行的適當性義務


2018年9月26日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結合關於銀行理財業務的金融監管法規,商業銀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2)全面履行風險測評和分類。商業銀行應當對非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商業銀行不得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過程中誤導投資者或者代爲操作,確保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3)告知說明義務。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4)將適當的產品推薦、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銀行在向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瞭解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投資者自主選擇,充分揭示產品風險,向投資者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對投資者進行誤導性銷售。

爲了督促商業銀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理財新規》明確相關證據收集和資料保存。商業銀行通過營業場所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並在銷售專區內對每隻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過程涉及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錄音錄像等相關資料。

鑑於上述金融監管,司法實踐中加重了金融機構的舉證責任,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銀行不能提供其已經建立了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投資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投資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三、投資者的注意義務


投資者作爲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金融消費者,所從事的是投資行爲,而非一般消費行爲,應當具備較一般民事行爲中民事主體更高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體現在,應儘可能結合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理財產品的特點加以深入瞭解,充分瞭解理財產品中的各種風險與收益,並採取合理的資產投資組合,注意所購買委託理財產品的風險,慎重進行投資。具有一定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在明知投資風險並承諾自擔投資風險的情況下,自主選擇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發生虧損的,亦應自擔相應投資風險。

爲了保護投資者權利,《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在私募理財產品的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因此,投資者的注意義務在時間上有一定保障。

當然對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投資者,《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78條規定了免責事由.因投資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投資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賣方機構能夠舉證證明根據投資者的既往投資經驗、受教育程度等事實,適當性義務的違反並未影響投資者作出自主決定的,對其關於應當由投資者自負投資風險的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是銀行理財產品銷售金融服務的重要內容,同時作爲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履行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才能合力推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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