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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了互聯網與金融的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隨着電子商務的發展,利用互聯網進行相對複雜商務合同談判、訂立的需求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而合同作爲交易的橋樑,是各種商務活動、金融交易的核心,在網絡環境下,電子合同成爲了未來的發展方向。相對於傳統合同,電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違約等從形式到內容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也產生了一系列新的問題。而本文從一個案件入手,淺析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有關電子合同成立的相關法律問題。
案件主要內容簡述:
2015年4月,被告公司向原告某銀行提出開戶申請,在原告處開立存款賬戶。2017年按照被告該賬戶的信用等級,符合申請 “小微企業貸款”業務條件,因此被告公司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請。
“小微快貸”業務爲通過網絡平臺簽訂合同、申請借款、發放貸款的全流程網絡借款業務。2017年4月被告公司與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爲共同借款人,通過網絡平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公司授權其法定代表人即共同借款人通過手機銀行遞交借款申請資料,請求原告向其發放貸款。原告經過審覈後按照該申請金額,以《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爲準,將貸款劃入被告公司賬戶內,向被告公司及共同借款人履行了借款義務。
借款到到期後上述兩被告均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承擔還款責任。庭審過程中,共同借款人提出“其並未簽訂該《借款合同》,雙方沒有成立借款合同,其從未向原告提交過借款申請及相關材料,未向原告借款。”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該業務的操作流程顯示,案涉借款合同的簽訂需完成短信驗證爲生效條件,案涉合同已完成短信驗證。共同借款人在庭審中亦認可案涉驗證的手機號碼爲其個人使用,共同借款人雖以其不知情、系公司同事使用提出抗辯,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另外,即使驗證碼系同事使用,其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知曉其許可他人使用其驗證碼的後果,其應承擔授權他人使用的法律後果。”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與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借款償還義務。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雙方電子合同的成立、生效區別於傳統合同簽訂、生效的模式,具有網絡金融的特色。但,雖有特色卻未突破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因此法官在審理及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了傳統合同簽訂過程與網絡金融的特點。在審理及判決的過程中,法官綜合分析原告所提交證據,在兼顧法理及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維護雙方權益,作出了勝訴判決。在網絡金融發展迅猛的今天,界定合同成立的標準是什麼,法律人如何做到在庭審中提交完整有效的證據文件?是網絡發達的如今,對法律人提出的新的課題。爲此,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淺析網絡金融中,電子合同成立的相關問題。
一、金融機構中網絡類借款業務的模式、操作流程及電子合同特點
以本案的銀行網絡類貸款爲例,銀行利用借記卡/信用卡客戶、POS機商戶、第三方平臺合作等渠道,通過大數據分析,篩選出符合授信條件的“白名單”客戶信息,進行主動授信要約邀請(網絡或短信推送),根據客戶要約及具體情況,在客戶開通網上(手機)銀行後,通過自助申請、系統審批、線上籤約、自助提款方式,實現高效便捷、標準化、自動化處的信貸處理流程。
操作流程:手機銀行客戶操作,通過交易密碼和短信驗證碼進行額度申請、合同簽約確認和自助提款;網上銀行客戶操作,需要通過數字證書(安全工具U寶)進行客戶授權、合同簽約、自助放款等操作。
上述業務模式和操作流程,銀行與客戶僅在辦理開卡和開通網上(手機)銀行時是面對面操作,可能有紙質書面簽字材料,除此之外整個貸款過程中,從申請到放款,全程通過網絡方式電子化操作,“非面對面”辦理貸款業務,要約、承諾、簽字確認(密碼驗證)、履行(放款)一系列流程全部在手機(電腦)界面用手指(鼠標)點擊完成。
與傳統的合同訂立相比較,金融借款電子合同文本最爲顯著的外觀特徵在於,形式上沒有當事人雙方的書面簽章,合同簽訂、借款申請、借款發放等流程均通過金融機構內部借款平臺系統,並未引進第三方認證系統,因此判斷合同的簽訂是否爲當事人真實意願,是否是當事人簽章或授權簽章,需要通過其他途徑佐證。這樣,在法官審理該類案件時,在包括主體身份識別、交易密碼驗證、電子簽名認證、數據電文保持可靠性等方面,都需要藉助其他證據來認定合同關係是否成立,電子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其審查和認定規則也與傳統證據不同,增加了法官審理該類案件的難度。
二、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成立
(一)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數、信件、電報、傳真等可以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3.1條規定“電子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爲載體,並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本標準推薦訂約雙方採用電子簽名並使用符合本標準的訂約方式訂立合同。”7.4條規定“電子合同必須附加合同簽署各方的電子簽名後依法具有與紙質書面合同相同的效力。”7.5條規定“鼓勵使用輔助加密或保密的技術設施的使用,包括二維碼、時間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應對輔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詳細說明,供當事人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19修正)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覈查手段;(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第九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爲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二)法院裁判電子合同成立的主要依據
1、認證優先規則,即經過認證的電子簽名在訴訟中具有更強的證據證明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合同在線訂立流程規範>(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等法律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可以由第三方認證機構對其簽名予以認證。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電子合同的過程中,對於有權機構出具的電子簽名認證文件,多數法院會直接採信,並認定電子合同的成立。但,現實生活中,很多電子合同的簽訂並未採取由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的方式,導致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不承認簽訂合同的事實或否認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發生。因此電子簽名的認證並不是判斷電子合同成立的唯一標準,其效力僅是優先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條件。
2、推定爲本人行爲原則
私人密碼、短信驗證使用即爲本人行爲原則,是指只要客觀上在電子化銀行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碼、私人手機短信驗證,如無免責事由,則視爲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碼從事了交易行爲。例如本案中,法院在判斷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爲共同借款人時,認定該法定代表人在申請借款過程中,按照操作流程,使用手機短信驗證密碼,完成了合同的簽訂,因此 推定該法定代表人與原告達成了合意,以實際行動表達了其受合同約束的意思表示,應當爲本案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對於共同借款人提出的手機驗證等流程非本人操作的抗辯意見,法官並未採納,以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對免責事由的認定上非常重視證據的真實性、邏輯性。
3、實際履行印證規則,即實際履行的事實可以起到認定合同成立的作用
在涉及電子合同、電子證據的相關訴訟中,被告提出抗辯的理由,主要針對的是合同成立的行爲以及合同約定內容等,而對於實際履行的事實則難以否認。如出借方按合同約定日期和金額放款、借入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利率等部分還款。因此,實際履行既是原告必須證明的事實,也是法院裁判支持訴請的前提。例如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申請,向其發放貸款到被告公司賬戶的行爲,即是實際履行的行爲,而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每月向原告償還部分利息的行爲即是事實履行的行爲。
根據《民法典》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此所謂合同的欠缺“因履行而治癒”。
4、證據鏈認定規則,即當事人通過提供儘可能充分的間接證據,達到多個證據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效果
通常在僅有間接證據或雙方證據證明力不易判斷的案件中,一方的多個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成爲法院是否採信的重要依據,這一點在電子合同相關訴訟中尤爲明顯。由於電子證據本身具有易丟失、篡改甚至僞造的特點,技術上電子證據存儲於計算機(手機)設備、網絡系統甚至雲端中,很難向法院提交,也不易於在法庭上出示。一般法官僅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於這類高科技的新型電子證據的接受、理解和判斷存在困難,直接採信和認定此類證據勢必比較勉強。無論從證據要求的嚴謹性方面考慮還是法官判斷的謹慎心理出發,在直接證據不夠充分或者未達到法官內心確認的情況下,當事人提供儘可能充分的間接證據,以便達到多個證據相互印證、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效果,給予法官更加充分合理的裁判依據。例如在本案中,原告除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之外的,同時還提交了被告在原告處《結算申請書》、貸款發放證明、貸款賬戶基本信息、被告申請借款時短信驗證信息、金融機構關於此款產品所作的相關說明書及操作流程等證據。通過上述證據的相互印證,向法官展示了一個完整的申請貸款流程,使法官充分相信原被告雙方真實的借款事實及共同借款人的借款合意。
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證據的組織及提交
從本案的審判過程中可以看出,代理律師在提供證據時儘可能的全面充分。本案中因代理律師提交了相關短信驗證信息,結合同時提交的“小微快貸”的業務模式文件,使得法官在判斷共同借款人的真實意圖、是否有訂立合同的合意時有了充分證據及依據。在筆者代理的同類型其他案件中,法官對於共同借款人的認定較爲嚴格及謹慎。法官會對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其是否有訂立合同的合意以及其操作手機銀行借款的行爲是借款公司的授權行爲還是該自然人共同借款行爲進行審查。因此,在此類型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至關重要,一般而言可以提交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類:
1、借款人的開戶證明、開通網上銀行證明、身份證明等相關主體資格確認的證明類材料。
2、電子合同、電子簽名認證、可信時間戳認證(若有)等證明合同成立的材料。
3、發放貸款憑證、貸款賬戶信息、活期銀行賬戶信息、資金交易查詢單等證明實際履行合同內容的材料。
4、貸款管理、催收證明、往來短信、微信、郵件等相關輔助證明合同成立、合同已實際履行的材料。
5、產品手冊或業務流程介紹,以輔助法官瞭解產品、業務的材料。
6、對其他同類業務流程的公證文書,對於未經認證的電子合同,由於無法恢復並重現業務流程,對其他同類業務流程進行公證,可以爲本案提供參照。
四、結語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在合同編中增加了對電子合同的約定,可見隨着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其對日常生活的全面滲透,互聯網作爲社會交往與互動的渠道,在日常生活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人們也頻繁地藉助於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來進行締約磋商以及訂立電子合同。從發展趨勢看,通過網絡訂立合同因其快捷方便,必然會成爲合同訂立的最主流方式。可靠的電子合同,將爲現代商業交易提供重要的保障作爲法律人更應關注電子合同法律風險問題,提前做好防範措施,才能更好的擁抱紛繁複雜的網絡時代。